(三)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
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填写《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企业拖欠工资数额、人数及原因、企业偿还拖欠工资的计划、进度及保证措施等。欠薪预警保障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制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一种制度。用人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制订工资补发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发时间,连同有关财务报表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预警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情况确定。预警期间,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严重或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限期整改不到位、屡犯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或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这一制度从2002年起先后在天津市、武汉市等地试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欠薪预警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较早建立了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我国于2000年10月10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为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作出了规定。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须全面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及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①工资协议的期限;②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③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④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⑤工资支付办法;⑥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⑦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⑧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⑨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①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②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③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④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⑤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⑦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⑧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代表的确认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选派。未成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相等,各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二)提出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三)磋商
企业与工会双方就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进行磋商。协议双方在协商前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准备,并各自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案。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审议
经过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然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五)审查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六)公布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工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工资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履行劳动义务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分配原则有:①按劳分配原则;②同工同酬原则;③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④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原则。工资构成是指构成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约定或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得工资的基本组成部分。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具体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消耗所支付的报酬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受某些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的报酬。主要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形式是指职工基本工资的计量方式。目前我国的基本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年薪三种。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工资支付保障是对职工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禁止任意克扣工资和无故拖欠工资。目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但我国尚未有统一完善的欠薪支付保障制度,一些部门、地方政府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已积极尝试建立这一制度。现行欠薪支付保障措施主要有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报告制度、欠薪预警制度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案例分析
1.零工资不算就业。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虽然从事一定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所以说,零工资不算就业。
零工资就业不合法。首先,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其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零工资就业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更不用说是最低工资了。所以说,零工资就业是违法的。
2.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个沟通、协调的过程。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与员工要求利益得到保障是相互矛盾的。这一矛盾如果不通过有效的手段进行化解,就会被激化,给企业和员工都将带来损失。而工资协商机制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通过平等协商让员工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将员工的意见反映给企业,并及时协商解决,这样才能化解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
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劳资双方的关系并不平等。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制定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合同条款。
本案中,武汉餐饮行业协会与烟草工会联合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就劳动者关心的工资问题和工作时间等进行商谈,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最终达成合意。合同条款中提高了餐饮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企业用工的稳定性,形成了双赢的局面。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工资
2.基本工资
3.最低工资标准
4.欠薪索赔优先权
5.欠薪保障基金
二、简答题
1.简述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2.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6.欠薪支付保障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7.简述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三、案例分析题
1.2003年12月31日是某副食品商场发工资的日子,但让职工感到意外的是,商场发给他们的却是一大堆库房滞销的各类食品,商场经理告诉他们说,由于生意不景气,没有足够的钱发工资,职工们一年来工作表现不够努力,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所以只好用食品抵押部分工资,顺便腾空积压货物,以便进购新的畅销品类,其余部分工资必须等到下个月商场赚了钱才能补发。
请问:
(1)企业能否以实物替代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法》规定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案例中商场拖欠工资的理由是否恰当
2.李某是X公司的职员。2009年1月,公司在未经工会同意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宣布该公司每月支付给职工70%的工资,剩余30%的工资在年底一起支付。
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是Y公司的职员。2008年4月,王某被选举为Z县的人大代表,参加该县的换届选举大会,故向公司请假三天。到月底发工资,王某发现,公司扣除了其请假缺勤三天的工资。
请问:
(1)该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2)参加哪些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4.张某是A工厂的合同制工人,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是500元,试用期过后是800元。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50元。于是张某要求该厂领导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工厂领导以工厂为其提供食宿为由,声称工厂的工资待遇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请问:
(1)工厂的做法对吗试用期是否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