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内容提要】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身体参与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生命与健康权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责任原则和权利义务规则,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引导案例
案例1:周某是某铁矿厂的职工,在采矿场进行爆破作业时,由于周某装了炸药的炮眼没有爆破,等了几分钟,矿方负责人认为是瞎炮,让周某进入作业面继续作业。周某怕出意外,拒绝进入采矿面,导致未能完成当天的采矿任务,矿方以此为由,扣发周某当天的工资以及当月的奖金。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该矿厂补发被扣工资和当月的奖金。
案例2:盛某到某汽车修理厂当电焊工,试用期为6个月。盛某上班后,向单位要求发放防护用品,单位以盛某还在试用期为由予以拒绝。盛某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1.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支持周某的请求吗
2.案例二中,盛某要求单位发放防护用品的做法对吗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与特征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也称为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二)劳动安全卫生的特征
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
特定性具体表现在受保护的一方为劳动者,提供保护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当劳动者将其劳动力的使用权有期限地转让给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时应对劳动者实施保护,以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这也是我国劳动立法的目的和任务。
2.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中的各种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的客观存在,会严重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正是通过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和制定相应标准,将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保护关系,因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保护义务。它有别于社会上一般的安全、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工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之外的意外伤害、治病防病等均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概况
(一)国外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在劳动法体系中一直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数量之多、内容之周详远胜于其他的劳动法律制度。在世界上已有的70多部劳动法典中,都设置了专门的章节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内容。许多国家还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法。
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一些工业发达国家,20世纪后,劳动安全法有了更进一步发展,重要的立法有1937年公布的《工厂法》,规定了工厂的卫生与安全的各种新标准;建立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处理制度等,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以来,美国广泛利用了新的科技成果,促进了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和高科技产业的崛起,也促进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劳动条件,提高了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改进了立法工作,并于1970年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尼克松总统在任时称该法是美国国会有史以来制定的最重要的立法。
另外,许多国家还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法,如瑞典《工作环境权法》、日本《劳动安全与卫生法》、英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等。在1919~1992年所制定的170多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以职业安全卫生为主要内容的占一半左右。其中,《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公约》最为重要,对各国建立劳工安全卫生综合性政策具有原则性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在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1951年9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在劳动保护方面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步伐,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有《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在职业病的防治方面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发布)等,并且规定我国的职业病由原来的9类99种增加到10类115种。我国还逐步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与职业卫生法分立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体系。
此外,我国制定了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450多项,同时,在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立法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颁布了包括管理标准、劳动生产设备、工具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等内容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为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法制化奠定了基础,是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重要依据。同时《职业病防治法》在总结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立法做法,它的颁布实施将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劳动安全卫生的任务和方针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任务
劳动安全卫生的任务是同职业伤害相联系的。所谓职业伤害,是指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有害后果,它既可以表现为急性伤害,即劳动者伤亡事故,也可能表现为慢性伤害,即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身体早衰。所谓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劳动过程中的物质因素(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环境等)所含的危险性或危害性。它的存在仅表明劳动过程中存在发生职业病伤害的客观基础,但并非一定都会造成职业伤害。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防护手段越来越多,且越来越有效。因而,职业伤害具有可避免性。由此才提出了劳动保护的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的任务就是在职业伤害发生之前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尽可能地消除职业伤害所赖以发生的条件,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二)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建立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对立法、执法、司法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处理生产与安全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满足安全的需要,即安全重于生产,而不允许以生产压安全。“预防为主”是指防重于治,这是处理职业伤害的预防与治理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它要求把劳动保护的重点放在防患于未然,要求尽量采用直接的安全技术,制造和使用无害设备和无害工艺,而不要在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形成之后,甚至造成职业伤害之后,再进行治理和补救。
实行这一方针,一方面能够有效地防止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进一步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促进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责任原则和权利义务规则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责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雇主)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由雇主负责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是各国劳动法普遍奉行的原则。例如,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雇主要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指定管理者负责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卫生事项,防止劳动伤害事故的发生。在德国,采用哪个技术措施确保劳动安全与卫生是由工业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工业、商业中的所有工人、技术雇员、学徒、技工和工头。俄罗斯法律规定,企业、机关、团体中都应创造健康和安全的劳动条件。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权利义务规则
劳动安全卫生涉及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各项权利,仅承担协助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义务和自我保护的义务,属权利主体;国家(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属监管主体。
(一)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劳动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建章立制。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与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
②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③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科研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开发和推广更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
④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在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方面,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①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求劳动者全面遵守;②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③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分。
2.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②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劳动保护技术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③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④保障职工休息权的实现;⑤对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工在健康检查中耽误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检查所需要的必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⑥依法接受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对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并予以改正。
(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①要求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的权利;②有权获得本岗位安全卫生知识、技术的学习和培训;③有权知悉其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预期防范措施等情况,并对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具有建议权;④有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权利;⑤有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⑥有获得法定的休息休假的待遇;⑦有权拒绝单位提出的违章操作要求,在劳动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和主动撤离工作现场;⑧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作为劳动过程的参与者,在享有劳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①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卫生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处置能力;③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有向单位提出报告的义务;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