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第9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第11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第15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第16条规定:“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了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总统已非第四共和国时期的总统可比,其职权大大加强,甚至比总统制下的总统的权力还要广泛。
关于政府,1958年宪法第20条规定:“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政府依照第四49条和第50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议会负责。”第39条规定:“法律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第49条规定:“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必要时就一项总政策的声明,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求政府的责任。”第50规定:“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声明的时候,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从这些规定来看,1958年后的法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仍然保留了很多议会内阁制的特征。
总理可以向议会提出立法案,总理必须向国民议会负责;如果国民议会通过对总理的不信任案,则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虽然宪法没有赋予总理解散议会的权力,但是总统却有权解散国民议会。
6.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之主要特征:议会选举产生一个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国家元首由议会从委员会委员中选出,国家元首不掌握实权;委员会是一个合议制机构,不存在行政首脑;联邦议会无权通过对联邦委员会的不信任案,联邦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联邦议会。
委员会制是一种合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当今世界只有瑞士采用这种较为奇特的政权组织形式,而且其运行还较为良好。我们来看一下瑞士联邦宪法关于委员会制这一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瑞士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行使联邦的最高权力。瑞士联邦宪法第71条规定:“除人民及各州的权利外(参看第89条和第123条),联邦的最高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联邦议会由下述两院组成:
(一)国民院;(二)联邦院。”
关于联邦行政机关,瑞士联邦宪法第95条规定:“联邦的最高执行与管理机关是联邦委员会,它由七名委员组成。”第96条规定:“联邦委员由联邦议会从有资格被选为国民院议员的瑞士公民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但是同一州不得选出一个以上的委员。联邦委员会在国民院每次改选后都全部改选。”第97条规定:“联邦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联邦机构或各州的任何其他职务,也不得从事其他职业或行业。”根据上述规定,联邦委员会委员并非必然是从联邦议会的议员中选出,而且,联邦议会的议员一旦被选为联邦委员会委员,就要丧失其议员资格。第98条规定:“联邦委员会由联邦主席主持,另设副主席一人。联邦主席和联邦委员会副主席由联邦议会从联邦委员会委员中任命,任期一年。卸职主席不得连选为下年主席或副主席。联邦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两年内连任副主席职务。”第103条规定:“联邦委员会的事务按部分类,由各委员分头负责,但各种决定由联邦委员会集体作出。”从以上两条来看,联邦主席由联邦议会从联邦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只是瑞士联邦的代表,他和其他委员的权力相同。联邦委员会实行合议制而非首长负责制,各种决定由委员会集体作出。
瑞士联邦宪法既没有规定联邦议会通过对联邦委员会的不信任案的权力,也没有赋予联邦委员会解散联邦议会的权力,这也是委员会制与议会内阁制的重要区别。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可以概括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如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可以归结为人民代表会议制。这种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特征有:人民选举产生的全国性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机关一般都设有常设机关;代表机关本身拥有非常广泛的职权,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代表机关居于整个国家机关的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我们来看一下苏联1977年宪法所规定的苏维埃制度。苏联1977年宪法第108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有权解决本宪法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一切问题。”第109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第119条规定:
“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它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于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关于行政机关及其与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1977年宪法第128条规定:“苏联部长会议——苏联政府,是苏联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第129条规定:“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联席会议组成,其组成人员是:苏联部长会议主席一人,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各若干人,苏联各部部长,苏联各国家委员会主席。”第130规定:“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苏联部长会议定期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工作。”
关于司法机关及其与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1977年宪法第151条规定:“苏联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苏联设有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和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专区法院,区(市)人民法院以及武装力量军事法庭。”第152条规定:“苏联各级法院均按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经选举产生的原则组成。……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对选民及选举他们的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可由他们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予以召回。”第165条规定:“苏联检察总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68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从属于苏联检察总长。”
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所强调的议行合一理论。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性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权力机关本身享有非常广泛的权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由代表机关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国、越南、朝鲜和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与之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大国民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第4条、第47条),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议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第48条),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民议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第19条),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议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第20条),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民议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第66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第82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规定最高人民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第73条),古巴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第67条)。在上述国家中,除了朝鲜宪法将政务院规定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之外,其他国家的宪法都仿照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把部长会议作为政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国务院则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第二节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般人往往容易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两个概念混淆起来,以为两者指的是同一个事物。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区分一下这两个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种国家机关,是我国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了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学者还认为,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民代表大会仅仅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不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和专门委员会;而广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则既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顾名思义,是一种政治制度,而非一种国家机关。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确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种国家机关为基础与核心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既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和组织方式、权限范围、议事程序等等方面的制度;二是人民代表大会与选民之间的关系和人民代表大会与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方面的制度。据此,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单地概括为: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其他各级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之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整地体现了政权组织形式的三个要素,即一国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权限范围及其相互关系。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了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基础,根据1982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可以由其罢免。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名称也正好体现出了这一种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特征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在其中的核心地位。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制度,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开始算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经历了七十多年的曲折发展。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兵苏维埃制度
1927年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
1927年11月召开的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建议把建立工农兵政权作为党的一项任务正式提出,这次会议还提出了“一切政权归工农兵苏维埃”的口号。1928年6月召开的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充分肯定了上述主张。之后,各个革命根据地纷纷召开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并成立了苏维埃政府。
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本次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3条的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整个政权体系中显然处于核心地位。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尚处于幼年时期,而且缺乏政权组织建设方面的经验,因此,工农兵苏维埃制度基本上照搬了苏联1924年宪法所规定的苏维埃政权体制。而且,由于当时残酷的革命斗争环境,工农兵苏维埃制度根本无法得到完全实施,更多的只是纸上的制度。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制度
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中日民族矛盾逐渐上升为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1937年,国共两党合作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当年9月,中共中央宣布取消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号,并将苏维埃政权改为国民政府的一级地方政权,即陕甘宁边区政府。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次参议员大会召开,本次大会建立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作为边区的代表机关,还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