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案例1: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155名委员组成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随后,有一位委员逝世。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表决国务院提交的《公路法》修改议案时,共有77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投赞成票,6位委员投反对票,42位委员投弃权票,2位委员未按表决器,27位委员没有出席会议。
问:按立法机关的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这一表决结果是否意味着通过《公路法》的修改议案?
案例2:
据新华网2003年4月24日报道,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现象,河北省委常务委员会在2003年4月24日研究决定:全省11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达到3次不报、3次不按时报或3次不准时汇报的,市长就地免职。
问: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委常委会是否有权直接免去市长的职务?
案例3:
步云乡属于四川省遂宁市中市区管辖。1999年,遂宁市中市区决定在步云乡进行乡长选民直接选举的改革试验,具体做法是:(1)由遂宁市中市区制定《遂宁市中市区步云乡选民直接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由区委组织起草,经区委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定稿。(2)设立直接选举机构。(3)宣传发动和候选人公开报名。(4)确定正式候选人并进行公开竞选。经过第一轮竞选和预选产生的选民提名候选人与党委推荐的候选人共同进入竞选。(5)选民直接投票选举。(6)乡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遂宁市中市区之所以在其所辖的34个乡镇中选择步云乡作为直接选举改革的试点,是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该乡人口较少,操作较为方便;二是该乡离城区比较远,搞改革试验震动不大,受各方面影响较小。在选举中,共有15人报名参选,由乡选举委员会审查资格,确立正式候选人。然后候选人展开竞选活动。最后将得票最多的候选人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给乡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问:步云乡直接选举乡长的改革是否合法?如何认识这一改革?它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有何意义?
案例4:
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其中第4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职:(一)本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本院发生其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本院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不宜继续担任院长、副院长职务的其他情形。”第5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应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辞职申请书,经党委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6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情形之一的院长、副院长,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
问: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制定规则,确定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在特定情形下辞职吗?
案例5:
湖南省衡山县白果镇联星村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年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换届选举。刘铭谷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年后,白果镇政府认为刘铭谷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工作能力较弱,不适合村民委员会主任岗位,遂于1999年11月20日决定不再由刘铭谷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而指定一名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代理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该决定引起了联星村广大村民的强烈不满,刘铭谷先后两次上访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民政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民政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反映的情况属实。2000年6月12日,衡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张创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宣布纠正白果镇政府的违法决定,恢复刘铭谷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至此,这起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主任案被纠正。
问:(1)白果镇政府撤换联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行为合法吗?(2)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中,白果镇政府和联星村村民委员会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3)当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到基层人民政府的非法干预时,应如何提供救济?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治理国家的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是为行使国家权力而存在的,而国家权力是国家存在的必要要素。一般而言,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等。
国家机构是一国宪法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有关国家机构的规定,在宪法条文里占有重要比例。如我国现行宪法138条中,国家机构一章就有79条,另外第一章“总纲”里还有一些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所以宪法里有超过一半的条文都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这是与宪法的功能相适应的。宪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以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从而最终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一是明确按照什么原则组织国家机关以及设定哪些国家机关,如西方国家一般是按三权分立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具体设置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社会主义国家一般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设置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2)这些国家由哪些人组成,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任期时间如何;(3)这些机关分别享有哪些权力;(4)各国家机关的权力按何种原则和程序行使,它们在行使权力时要受到其他哪些机关何种形式的监督或制约等。宪法实际上就是通过这些规定使国家权力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在权力间进行科学分配,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而这些机关又能实现彼此监督或制约,从而不仅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且要求国家权力积极作为以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并最终实现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作用。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国家机构的设置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调整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以新中国成立后各次立宪活动为线索,可将我国国家机构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实施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机构体系是:
1.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领导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闭会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它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法令,规定施政方针,决定战争与和平等国家重大问题;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它同时又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
2.政务院
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由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政务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政务院有权根据《共同纲领》、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施政方针发布决议命令,提出议案,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务院下设4个委员会和30个部、院、署、行。
3.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人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检察责任,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和专门人民检察署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院长1人,副院长2至4人,委员会13至21人,秘书长1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署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至3人,委员会11至17人组成。
5.国家计划委员会
该机构于1952年设置,目的是增强中央人民政府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其性质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直属机构。
6.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
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各地区的情况差异较大,为便于国家统一和各项民主改革的开展,在中央和省之间还设有大行政区一级国家机构,包括设在东北和华北地区的人民政府委员会和设在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地区的军政委员会。
它们既是比各该大区所辖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又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工作的派出机关。随着民主改革的基本完成,全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为了加强中央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减少层次,精简机构,1952年年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将大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在地方的代表机关。这些组织不再具有最高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性质。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撤销了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委员会,各省和直辖市改由中央直接领导,这样就减少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层次。
(二)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制定后至1975年的国家机构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1954年6月,我国胜利完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次基层选举。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基础上,陆续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选出了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使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根据这些法律,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可按照宪法规定的条件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行使立法权,而且有对中央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和最高监督权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常设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其职权包括: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任免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等国家重大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3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时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的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时,继任主席职位。
3.国务院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并对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最高的行政管理。国务院下设各部和各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业务。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