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我国《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所以,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即必须年满45周岁。当选国家主席或副主席除政治条件之外,还规定较高的年龄条件,主要是因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关系重大。国家主席要以国家最高代表的身份,在国家内外事务中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在国际事务中,他还要以国家象征的身份代表国家的尊严和地位。这样重要的职务,不仅要求政治上、经验上、阅历上的丰富和成熟,而且还必须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只有到一定年龄的人,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便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也便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每届所选的国家主席、副主席配合工作。限制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连续任职时间,有利于国家领导成员的正常交替和更新,也是消除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的一个重要保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具体职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一种措施。戒严是指遇到战争或遇到其他非常情况,对全国或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戒严令。动员令是指因战争或因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在局部地区采取的非常措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
宣布战争状态是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与某国或某一国家集团处于交战状态。
第二,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这些领导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这些人员的任职是受命于国家,更富于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各国大使一般都是由国家元首派出,是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
第三,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这种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但必须明确,条约和协定不同。条约是指国家之间达成的、在有关国家相互关系的各种问题上所商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协定在广义上也是条约的一种形式,但有时协定专指政府之间的行政性协定。协定的缔结手续比较简单,除非双方确定须经国家代议机构批准外,一般签字后即可生效。
第四,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第五,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这是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增加的一项权力,适应了新时期国家主席职权变化的需要。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执行主席的一部分职权,如代替主席接受外国使节等等。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他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是指现任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不能再继续担任这一职务,或因去世而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的情况。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
我国《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首先,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活动,对内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次,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表明其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最后,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表明国务院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它统一国务院的各部、委员会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任免以后,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
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国务院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便于国务院的更替,同时也便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开展工作。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务院的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广泛,可以将其作如下概括:
第一,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行政措施的规定权。国务院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的时候,或者为了执行法律和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有权采取各种具体办法和实施手段。
第三,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构,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必须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变成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这些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这些议案的内容大致可以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二是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四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五是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四,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国务院有权对我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指示、规定任务,进行行政领导和监督;有权改变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确定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任务和所担负的职能与责任;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五,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计划的安排,负责组织、处理和实施我国武装力量的建设,通过组织设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化部、卫生部、体育运动委员会等,管理和领导国家民政、公安、文教等各项工作;通过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对外事务,等等。
第六,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励先进的工作人员,惩罚违反法律和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工作人员。
第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这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明确的决议,将某些属于全国性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某些特别重要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交由国务院办理。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我国国务院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1949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了政务院,政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政务委员可以兼任委员会主任和部长。因此,部长和委员会主任中有的是政务委员,有的则不是;不是政务委员的部长、主任不是政务院的组成人员。政务院总理主持政务院工作,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院的政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负责召集。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须有出席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因此,政务院实行的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
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由总理单独签署,或由总理签署外并由有关各部、委、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
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组成。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发布任免令。在组织形式上,国务院同政务院有两点不同:一是国务院不设国务委员;二是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都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根据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由总理临时召集。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因此,国务院采取的是部长会议制的集体领导体制。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国务院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大致相同,但有不少缺点。如1975年宪法取消国务院由谁主持工作的规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党中央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党中央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还取消了“秘书长”的设置。因此,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国务院组织形式的规定很不健全,对国务院领导体制的规定很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