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通过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国务院的组织形式和领导体制作出了比较符合实际的规定。宪法改变了以往的形式,把1954年宪法以前的委员会制同1954年宪法规定的部长会议制结合起来,既设国务委员作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又将全体部长和委员会主任都作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同时明确规定实行总理负责制,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首长负责制。这种特色体现为它是将“委员制”和“首长制”结合了起来,是取两者之长,弃两者之短的体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包括:(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请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等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利。(2)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召集并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则需要高度地集中指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如果行政机关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会因开会、辩论而迁延时日,影响效能。所以行政机关虽然也有会议制度,却应由行政首长对执行问题作出最后决断。
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即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由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因此,尽管对讨论的问题如何处理由总理最后决断,但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他在作出决断之前,必须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纳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这就是说总理的决断仍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国务院所属机构
(一)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1.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
各部和各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是负责全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管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各项事业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各项组织管理任务,必须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等即是这样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置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
3.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委员会会议是各部、各委员会发挥集体作用的组织。
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务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组织设置上,有些委员会不设委员,如国家经济委员会;有些委员会设有委员,如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设有委员的称委员会会议,不设委员的称委务会议。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所以,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各部、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二是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三是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二)审计署
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对前几部宪法的发展。
审计,是指审核会计的全部业务活动。我国的审计工作就是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等进行审核和检验,以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政经济法纪,从而保障正常的财政活动,并为树立廉洁的政治风尚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全面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搞活经济政策的实施,地区、部门、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新的矛盾不断暴露出来,建立和加强对经济领域的这种特殊的财会监督制度,已刻不容缓。因此,设置审计机关、建立审计制度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能够顺利地履行职责,宪法还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可以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可以设立有关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领导人和办事机构的领导人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而由国务院自行任免,但可以列席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我国中央军事领导机关的历史发展
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缔造的人民军队。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的军队就成为国家的军队。因而,中央国家机关中必须有统率军队的机关。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因而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实施前的我国军事领导机关。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国家设立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随着十年动乱开始,我国国家机构受到严重破坏,1975年宪法规定军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78年宪法沿用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不够明确,混淆了政党职能和国家职能。现行宪法纠正了以党代政的不正常做法,恢复了中央军事领导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有利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把军队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保证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一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决策机关,其职权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产生并向它负责。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言,它处于从属地位。
宪法中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军事领导机关的规定没有改变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宪法明确规定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这其中当然包括对军队的领导。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经过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通过,同时成为国家的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这既加强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也体现了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原则。在组织体制上,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宪法规定,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没有任期限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这是为了适应现代战争多变机动的特点。主席负责制可以让主席果断决策,充分发挥军事指挥效能。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但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根据《国防法》第13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议案。
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人员。
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一、地方国家机关概述
国家机关按其管辖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设立地方国家机关就要赋予其一定的权限。这是地方国家机关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不同的国家。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和大小并不相同。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权下分为各邦或州,邦或州以下的国家机关才是地方国家机关,一般都实行地方自治,地方国家机关的权限很大。在某些实行单一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实行官僚集中制原则,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在中央政权的直接控制下分设地方管理机构,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非常有限。而有些单一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则较大。日本宪法专章对地方自治作了原则规定。国会也制定了以地方自治法为首的一系列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因而,日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权力也比较大。在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具体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在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客观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所制定的法律和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最高权威性,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因此,国家的一切事业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