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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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11)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5.银行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完全凭借款人的信誉与信用状况为基础发放的贷款。借款人需要资金时逐笔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经过银行批准以后逐笔签订借款合同,逐笔立据审查,逐笔发放,约定借款期限到期还款。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需要借款时,首先填写《借款合同申请书》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信贷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和特定的授权进行审批,审批以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的金额及用途、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件。

发放借款时由借款人填写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第一联借方传票应加盖借款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第二联为贷方传票;第三联为收账通知;第四联为放款记录;第五联为到期卡,连同申请书经信贷部门审批盖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放款手续。

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凭证后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凭证各栏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印鉴与借款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是否有信贷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以第一、第二联借款凭证分别为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手续。

银行审核意见:

上列贷款按银行核定金额,双方商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1.贷款方应按核定的贷款金额用途,保证按计划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规定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2.借款单位保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方有权进行处罚,收取罚息、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等信用制裁措施。

3.上列借款,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归还。如需延期使用,借款方最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按政策规定加收20%~50%的罚息。

4.贷款到期一个月后,如借款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与逾期罚息。

5.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各持一份。

为正确反映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商业银行应设置“贷款”科目,用以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银行按规定发放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可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类别和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发放贷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实际支付金额)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

办理完毕后,将第三联盖章后退回借款单位,第四联由信贷部门留存保管备查,第五联为到期卡,按照到期先后顺序,妥善保管,据以监督借款单位按期归还贷款。

(二)贷款到期正常收回的核算

按时收回贷款是银行放款的一项重要原则,银行应及时关注贷款的到期情况。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按照回收贷款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到期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当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时,应签发转账支票送及填写一式四联的还款凭证,办理还款手续。银行收到还款凭证后与保管的贷款卡片核对,查看借款人账户中是否有足够的金额还款,审核无误后,计算利息,以还款凭证第一、第二联作为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还款凭证第三联交信贷部门核销放款记录,第四联退回借款人作为归还贷款的通知,原保管的借款凭证第五联加盖“注销”戳记后交借款人。如借款属分次归还,则应在借据上做分次还款记录。

(1)未减值贷款的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计息日,企业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差额记入“贷款——利息调整”。

为反映银行利息计收情况,银行应设置“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两个科目。

“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该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包括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和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等。该科目应当按照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计息日计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或贷:贷款——利息调整

贷款的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编制以下分录:

借:吸收存款——××单位户

贷:应收利息

贷:贷款——××单位户(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有余额的同时冲减。

【例6‐1】 2007年2月19日工行向甲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1年期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年6%,每季付息一次,手续办毕款转入甲公司的账户。

借:贷款——短期贷款——甲公司贷款户1000000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甲公司存款户1000000

2007年3月20日结息,计算应收利息:1000000×30×6%÷360=5000(元)

借:应收利息 5000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5000

收到第一次利息时,应收利息=1000000×3÷12×6%=15000元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甲公司存款户15000

贷:应收利息 5000

利息收入10000

(2)减值贷款的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当贷款发生减值时,按减记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贷款(已减值)——××单位户

贷:贷款(本金)——××单位户

贷:贷款(利息调整)——××单位户

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分录: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此外,还应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借:吸收存款——××单位户(实际收到金额)

借: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

贷:贷款——××单位户(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同时,相应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2.到期银行主动扣收。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主动归还借款而账户中又有足够余额还款时,会计部门征得信贷部门同意并出具“贷款收回通知单”,会计部门根据“贷款收回通知单”编制一式四联的“还款凭证”扣收贷款,会计处理类同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情况。

(三)贷款展期

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借款人经过努力仍不能归还贷款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短期贷款为到期日前10天提出,中长期为到期日一月前提出。展期只能申请一次,短期贷款不能超过原期限,中长期贷款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最长为3年。贷款展期,贷款人应填写一式三联“贷款展期申请书”,借贷部门审查签注意见,批注新的到期日;会计部门审查后,将一联退回收款人(盖章),一联附在借据后保管,无须转账处理。

展期贷款收回,其账务处理与贷款正常收回相同。

(四)贷款逾期的处理

逾期贷款是指贷款到期不归还又未提出展期申请或提出申请未得到批准的贷款。银行应将此贷款户转入该单位的逾期贷款账户。银行应设置“逾期贷款”科目,用以核算逾期的贷款,当贷款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或办了展期手续又到期仍归还时,应将贷款账户余额转入到本科目。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应将其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本科目的明细核算应与有关的贷款科目保持一致。

会计部门根据原借据,分别填列转账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各两联,其中两联作为收付款通知,盖章交付款人,另两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单位贷款户

到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后,应从逾期日起到还清前一日按照规定比例加收过期利息或罚息。贷款本金逾期90天或者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利息收入,而应转做表外核算。

对于逾期贷款银行应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及时催收。

当贷款本金逾期90天或者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应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对其相应的应收利息账面余额予以冲销。

其会计分录为:

借:非应计贷款——××单位户

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同时,冲减应收利息: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对于冲减的应收利息及以后计量的贷款利息,应在表外科目“应收未收利息”中核算。

收:应收未收利息

以后收回非应计贷款户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编制分录:

借:吸收存款——××单位户(实际收到金额)

贷:非应计贷款——××单位户(本金)

利息收入(差额)

三、担保贷款的核算

担保贷款按照贷款的不同形式可以分为抵押贷款、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

(一)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或以抵押物折价冲抵。抵押贷款一般采取逐笔核贷的贷款核算方式。

1.抵押物的种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时可以充当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所有的、有价值的、可保存的、易变现的财产。按照《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充当抵押物: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人可以以其中一种、几种或全部财产做抵押。但是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以及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2.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抵押贷款由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证明,需要审查的其他资料。

商业银行收到借款申请后要对贷款人的资格、贷款目的和抵押物进行审查。

审批同意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按照抵押物价值的50%~70%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抵押物作价金额×抵押率

每笔贷款的抵押率的高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要考虑贷款风险、借款人的信用和抵押物的性质而定。

3.抵押物的保管。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后,抵押物依据合同要移交给债权银行。动产抵押中体积小而金额高的抵押物一般由银行保管,不动产的抵押由借款人保管,相应的权利证书应由银行保管。银行收到抵押物后要给借款人抵押物收据。对于保管技术性强的抵押物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办理抵押贷款的各种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抵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抵押贷款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会计部门审查借款凭证和随附的抵押物清单无误,根据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发放,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抵押贷款——××单位贷款户

贷: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收:代保管有价值品

同时对抵押物进行表外登记。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主动向银行归还贷款时,银行根据还款凭证收回贷款本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贷款——抵押贷款——××单位贷款户

应收利息——应收抵押贷款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付:代保管有价值品贷款本息收回后,注销表外科目,同时将抵押物及有关单据退回借款人。

5.逾期抵押贷款的核算。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转做逾期贷款处理。同时向借款人发送“处理抵押品通知单”,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扣除抵押物的保管费用后归还贷款本息。处置的方式有作价入账和出售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