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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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12)

(1)抵押物作价入账的核算。

借:有关资产科目

贷:逾期贷款——××单位抵押贷款户

应收利息——应收抵押贷款利息收入

(2)出售抵押品的核算。银行按规定拍卖抵押品时,以其拍卖所得净收入抵补抵押贷款本息。

拍卖所得净收入高于贷款本息,其差额款应归还抵押人所有,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存款)

贷:逾期贷款——××单位抵押贷款户

应收利息——应收抵押贷款利息收入

其他应付款——抵押人

拍卖所得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银行通过其他方式继续追偿债务,继续追偿无果后,按规定本金不足部分从贷款损失准备等账户中核销,同时,核销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借:现金(或××存款)

贷款损失准备

贷:逾期贷款——××单位抵押贷款户

同时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应收抵押贷款利息收入

拍卖所得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但高于本金,先清偿本金,再确认利息,其余利息继续追偿,无果后,按规定核销,冲减。

借:现金(或××存款)

贷:逾期贷款——××

贷:应收利息——应收抵押贷款利息收入

同时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应收抵押贷款利息收入

(二)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按照约定的承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组织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分支机构经过授权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在保证贷款中保证人处于债务人的地位,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时,保证人应就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债务后向借款人追偿。

保证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银行提供由保证人签署的保证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填制借款凭证,由会计部门发放贷款,其会计分录同信用贷款。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时,银行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者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的关系人为借款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质权人是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贷款的发放基础是质物,质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以动产作质押的必须将动产移交发放贷款的银行占有,并订立质押合同。可以作质押的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作为质物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发放贷款的银行;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质物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向出质人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贷款的会计处理与抵押贷款基本相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银行可以以所得质物的价款来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贷款利息核算

(一)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贷款利息是商业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商业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与财政补贴外,均应按规定计收利息,准确地核算贷款利息是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贷款利息的计算有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方式。

1.定期结息。定期结息一般按季度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采用计息余额表或者在贷款分户账计算累计计息积数,再乘以日利率得到当期的利息,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利息=计息日积数×日利率(或月利率÷30)

【例6‐2】 某笔短期贷款金额500000元,6月1日贷出,9月1日归还,月利率3%,则到6月20日结息时,应计利息为:

500000×20×(3%÷30)=1000(元)

从6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的应计利息为:

500000×72×(3%÷30)=3600(元)

2.利随本清。利随本清,又叫逐笔结息法,是指银行在贷款单位还款时一次性计算贷款利息,贷款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按360天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零头按实际天数计算,算至还款前一天为止。

(1)全是整年整月的:

利息=本金×期限(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2)全部化成天数的:

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或月利率÷30)

在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下,商业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在会计期间的期末确认当期的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应收利息。

【例6‐3】 某公司于2006年8月5日向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批准发放日为8月10日,期限1年,年利率为8%。双方约定采用利随本清的方法计算利息,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签发转账支票归还贷款。

到期应收利息为:500000×8%=40000(元)

平时,对应季末月20日应按规定计提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实际收到已经确认的应收利息时,冲减相应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户

贷:应收利息——××单位户

(二)贷款利息的核算

银行按规定计提贷款利息时,应编制“计收利息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账凭证,第二联作为支款通知,交借款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实际收到利息时,借:吸收存款——××单位户

贷:应收利息——××单位户

当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连同以后计收的利息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转为表外科目进行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回利息时,具体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充分证据表明借款人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应将收到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借:吸收存款——××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2.本金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以及逾期90天的,应将收到的利息确认为贷款本金的收回。

根据收到的实际利息金额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非应计贷款——××单位贷款户

银行发生拆借资金类同以上处理方法与原则。

第三节 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

一、票据贴现业务概述

票据贴现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转让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行为。它是一种有限责任的票据转让行为,也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融资手段。目前,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主要是商业票据,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票据贴现业务本质而言是一种质押贷款业务,但与一般贷款业务又不同,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资金投放对象不同,票据贴现资金投放的是持票人;而一般贷款则以借款人作为资金投放的对象。

2.体现信用关系不同,票据贴现体现的是与持票人、承兑人、背书、出票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而一般贷款体现的是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信用关系。

3.计息时间不同,票据贴现在放款时就收取利息;而一般贷款则是定期或到期时收取利息。

4.资金流动性不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再贴现或转贴现提前收回贴现资金,并且银行不对已贴现的资金实施监督使用;而一般贷款一般只能在贷款到期才能收回,而且银行对这部分资金使用还需要保持持续的监督。

由于票据贴现放款存在到期款收不回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受理票据贴现必须严格审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商业汇票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有真实的商品贸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发运单据的复印件。

二、商业汇票贴现的处理

当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急需资金需要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根据汇票的金额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格式参见表6‐4),填妥凭证后贴现申请人应在第一联上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商业汇票提交银行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汇票第一联上签注“同意”字样,加盖名章后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汇票和贴现凭证后要审查汇票是否真实、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与汇票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计算是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前一日为止。

计算方法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计算完毕后将结果填写入贴现凭证中的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栏内,以贴现凭证的第一、第二和第三联作为转账借方和贷方传票办理转账手续。

商业银行应设置“贴现资产”科目来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并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分别“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银行为客户办理贴现转账手续时,

借: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面值)

贷: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同时按汇票金额登记表外科目,收:代保管有价值品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商业汇票贴现放款收回的处理

贴现银行应关注已贴现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已到期的贴现汇票,应及时收回票款,防止资金被占用。银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收回核算

对于同城的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办理收款;对于异地的商业汇票应匡算邮程,提前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寄交承兑人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并在表外科目“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贴现银行收到划回的款项后,转销贴现资产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面值利息收入

借或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并在表外科目“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中注销登记。

如果承兑的账户资金不足,收到退回的有关凭证后,商业银行对已贴现的汇票款项向贴现申请人收取款项,商业银行填制两联转账凭证办理收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承兑申请人户(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户——面值

借或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如果贴现申请人账户无足够资金,不足部分则转为逾期贷款处理。

借: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存款户(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逾期贷款——贴现申请人贷款户(不足部分)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户——面值

借或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