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企业会计总论
第一节 我国金融体系及金融企业会计概述
一、我国现行金融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的中枢系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监督机构,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种产权形式的银行机构同时并存的银行体系。我国现行的银行体系,具体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地位与业务比重将逐步提高。
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下,各类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有别,经营侧重点各不相同。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营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国家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性货币的关系,为特定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服务的金融机构。从1994年起,国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主要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商业(包括基本商业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现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以及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主要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办理贴息、出口信贷担保等业务。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是经营业务的实体法人。
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吸收公众存款;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③办理国内外结算;④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⑤发行金融债券;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⑦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⑧从事同业拆借;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⑩从事银行卡业务;皕瑏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皕瑏瑢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皕瑏琐提供保管箱服务;皕瑏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具体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另外,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四)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经营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给付的承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主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等。
(五)证券公司
根据国家分类管理的要求,我国的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除上述金融机构外,还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所和城市、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本书主要介绍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业会计,并以商业银行会计为主体。
二、金融企业会计
企业离不开会计,金融企业更是离不开会计。会计,从本质而言,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系统。金融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机构。概括地说,金融企业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如科目设置、凭证设置、复式记账、账簿登记、财产清查、报表编制等),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地核算和监督,并进行分析预测,为金融企业的利害关系人提供决策所需的财务和相关经济信息的信息系统。金融企业会计的目标就是为政府、管理当局、投资者及其他利益人提供金融企业经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变动信息情况,为他们决策提供支持,同时,金融企业会计也是金融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基础。
(一)金融企业会计的地位与作用
1.金融企业会计是具体办理金融企业业务和实现其职能的手段,是金融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基础工作。如以商业银行为例,无论是办理对外的存贷款业务、融资业务、代理业务、结算业务、资金往来业务,还是办理银行内部财务收支,都需要借助于会计这种管理工具和手段来实现各项资金的收发、存取、支付和转账等过程,并对此进行完整而系统地记录反映和核算监督。如果没有会计的记录和核算,它就无法办理任何货币资金收付业务,也就无法反映和监督国家、社会及各类组织单位有关的经济活动。
2.金融企业会计是反映整个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及社会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金融企业会计一个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它能反映金融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情况。科学而完整的会计体系,能通过具体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及用账等核算活动,来为内部决策部门和社会不同的经济主体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经济信息和资料,这便于提高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水平和为提高宏观经济决策水平提供可靠的信息。
3.金融企业会计是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及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工具。作为各项业务经营活动的手段,金融企业会计具有良好的反映与监督功能。如商业银行会计在进行日常核算,办理各项经济业务过程中可能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查、核对以及账务登记等,实施具体的财政、信贷及财务监督,制止不合理使用资金行为,并通过会计手段,调节货币流通,大力增存、合理放贷,正确及时办理结算,对商业银行及企业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充分发挥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应有作用。
4.金融企业会计对于促进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也具有重要作用。金融企业会计,作为金融企业业务经营活动的一项基础工作在发挥其反映和监督作用的同时,还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如通过金融企业自身经营分析,会计人员便可以在日常核算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编报、分析会计报表等形式在数量方面综合反映企业内部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检验各项业务工作效率和质量,分析企业资金利用效益,预测资金增减变化趋势,参与经营决策,以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
(二)金融企业会计与非金融企业会计的区别
金融企业会计是会计理论与方法在金融企业的应用。金融企业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特点和自身的性质,决定了金融企业会计与一般工商企业会计相比,具有许多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核算的内容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如商业银行会计,一方面核算自身的经营活动,核算银行内部的资金变化,对银行自身的各项财产物资、经营收支以及经营成果进行综合的反映与监督,同时还承担了全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各项资金往来的结算任务,使其产生大量各种对外业务活动。这就决定商业银行会计的核算对象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它需要以各开户单位的往来收支活动为核算主体,以发挥银行会计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反映与监督的特殊功能。
2.会计核算与业务处理手续紧密相连,会计处理及时性强。一般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基本是在经济业务业已完成后进行的事后反映和监督。而金融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是与其经营业务活动几乎同时进行的,如商业银行的每笔存款、贷款业务从发生到完成,既是各项业务处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过程,当业务处理完毕,会计核算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3.金融企业会计具有严格的内部审核与检查制度,内部控制严密。金融企业会计在每日对外营业过程中,对每笔业务资金的收付活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业务处理的合法性。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核算中,会计人员从取得和编制凭证,到凭证的具体传递、登记账簿,直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的整理和保管,都必须依据规定程序办理,并同时进行复核,明确责任。同时,每日对外营业终了后都要按日结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天的会计工作,都必须保证当天全部会计记录完全相符才算结束。所有这些都保证了会计核算工作的正确性。
4.金融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具有很大的独特性。为适应金融企业各项具体业务的需要,金融企业会计核算需采用一些独特方法。主要表现为:其一,受会计核算对象的社会性所制约。如商业银行会计,它要为社会各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分门别类而又综合全面地核算和反映,这就要求对其核算的各项资金,按照不同的要素性质和单位类别,设置比一般企业单位要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会计科目和账户。同时,会计核算对象的社会性,决定了会计工作在进行账务处理、财产清查、财务分析以及进行会计年度决算等环节所受的内外制约因素颇多,都需内外结合进行。其二,由于会计工作与其他业务活动紧密关联,金融企业会计在编制和使用凭证时,往往以原始凭证经过必要的业务处理来代替记账凭证。同时为满足各项业务活动的需要,在使用会计科目及账页格式设计上都具有特定的要求。
第二节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与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又称会计假设,是指会计准则制度中规定的各种程序和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等,都要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我国基本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另外,为了增强会计信息提供的统一性与公允性,我国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权责发生制原则成为企业会计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金融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主体规定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或事项做出正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首先,明确这一基本前提,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其次,明确这一基本前提,才能把握会计处理的立场。最后,明确这一基本前提,才能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一个法律主体。如商业银行一般采取二三级会计主体制度,可以总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金融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