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值损失
商业银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应借记“资产减值准备支出”,贷记“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并根据资产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有关资产做减值测试,如果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准备支出
贷:风险资产减值准备
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在该准则规定范围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能等资产处置后实现。第8号准则规范的减值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资产: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不涉及下列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以及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所定义的金融资产等。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商业银行应当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并设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营业税是国家对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就其营业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营业税按规定的应纳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按季缴纳。
商业银行发生的以下收入不纳营业税:①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商业银行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②购买和持有国债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的一个税种;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的来源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按规定缴纳的实际营业税额(不包括因违反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随营业税缴纳。
商业银行期末计提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
商业银行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五)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是指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商业银行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并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商业银行的业务及管理费虽然项目众多,但基本可分为人员费用和业务管理费用两大类。
1.人员费用。人员费用主要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中商业银行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并据实列入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借:业务及管理——工资
——劳动保险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库存现金等
2.业务管理费用。业务管理费用是指业务及管理费中除人员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商业银行应当以业务管理费用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其中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发生各项业务管理费用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业务及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
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
现金等
四、商业银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罚没支出、案件损失等。商业银行要严格划分营业外支出与费用的界限,不得将营业外支出列作费用支出。
发生营业外支出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科目
第三节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一、商业银行利润的含义及构成利润是指商业银行在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其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商业银行利润项目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1.营业利润。营业利润是指商业银行各项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
用公式表示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营业成本(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业务及管理费+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汇兑收益
2.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是指商业银行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用公式表示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净利润。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用公式表示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二、商业银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一)商业银行所得税核算方法概述
商业银行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商业银行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其中:当期所得税是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递延所得税是由于商业银行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预期应付或可收回税款。
对于商业银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应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合并产生的所得税应调整商誉;其他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均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
商业银行应设置“所得税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用于核算。其中“所得税支出”科目还需设置“当期所得税支出”、“递延所得税支出”两项明细科目。
(二)商业银行所得税核算流程
1.每季末,商业银行根据所得税相关法规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
2.商业银行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辖内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3.商业银行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资产、负债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除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商业银行分别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每季度末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金额。
5.商业银行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每季度末应有金额与期初余额进行比较,差额即为当期产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根据当期产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6.商业银行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和当期产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
(三)商业银行的计税基础
商业银行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时,应当按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商业银行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商业银行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按以下方法确定:
(1)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
(2)贵金属、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为初始取得成本。
(3)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发放贷款和垫款、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与账面价值相同。但是,当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余额(不扣除减值准备)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减值损失。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需要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初始取得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金额,并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已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5)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初始取得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已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商业银行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商业银行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初始取得的金额。
(2)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的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为零。
(3)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一般为零。
(4)其他各项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影响损益,所以计税基础一般等于其账面价值。
(四)商业银行的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商业银行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项差异是暂时性的,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项差异是暂时性的,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