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会计上设置“保费收入”、“应收保费”、“预收保费”和“保户储金”等科目进行核算。
1.“保费收入”,为损益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所确认的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准则确认保费收入或再保险合同准则确认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及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减少额,借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应收保费”,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收回应收保费和确认为坏账的应收保费,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本科目应当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3.“预收保费”为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发生预收保费时,贷记本科目;保费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本科目应当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4.“保户储金”,为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储存的储金。公司收到保户储金时,贷记本科目;返还储金时,借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户缴存的尚未返还的储金。本科目应当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保险公司收到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时,可将该科目改为“保户投资款”。
(四)保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保费是在会计部门以业务部门出具的“保费日报表”或“保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后入账。保费收入的账务处理包括取得保费收入和期末结转保费收入两个环节。保费收入的确认须符合确认保费收入的三个条件。
1.直接收到投保人缴来保费的处理。
(1)签发保单时保费一次付清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险种
(2)如果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的保费日报表等有关单证时,保费尚未到达或分期缴纳保费时,则应通过“应收保费”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保费——××险种
贷:保费收入——××险种
以后收到保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险种
(3)若保险公司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保险费,则应作为预收保费入账。
【例18‐1】 某财产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货运险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收款通知计8000元。该业务于下月5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计部门对此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向投保人预收保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预收保费——某公司8000
下月5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费收入实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预收保费——某公司8000
贷:保费收入——货运险8000
2.以保户储金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处理。这种保费收取方式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两全保险,如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它具有灾害补偿和储蓄的双重性质。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以储蓄形式交给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人缴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或投资收益转作保费收入,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
【例18‐2】 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2年期家财两全险保户储金日报表、储金收据和银行储金专户收款凭证20000元,预定年利率4%,2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收到保护储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储金专户20000
贷: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20000
会计期末计算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1600
贷: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1600
第二年还本付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活期户1600
贷:应收利息800
保费收入800
同时,借: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20000
贷:银行存款——活期户20000
3.加保或退保的处理。保单签发后至期满前,由于保险标的升值、财产重估或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保户中途要求加保或退保,应由保户提出书面申请,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发批单。中途加保的保费收入的核算,与投保时保费收入的核算相同。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4.会计期末保费的处理。期末应将保费收入全部转入本年利润,不留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保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赔款支出的核算
保险赔款支出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所做的各项工作。保险公司的赔款一方面可以恢复企业生产,保证再生产的持续进行或者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帮助重建家园,它体现着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是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也是现金的流出,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保险公司应该加强经营与管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支出情况,会计上设置“赔款支出”、“预付赔付款”、“损余物资”和“应收代位追偿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1.“赔款支出”,为损益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1年期以内(含1年)的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赔款和实际发生理赔勘查费用。发生赔款支出时,借记本科目;收回损余物资以及错赔、骗赔追回的赔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和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2.“预付赔付款”,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公司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以及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账单转销预付赔款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预付的赔款。该科目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代位追偿款”,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4.“损余物资”,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原保险合同准则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处置损余物资时,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的价值。该科目应当按照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损余物资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保险赔款额的计算
保险赔款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失补偿金。保险公司及时筹集资金,支付保险赔款,对维护保险人的信誉,体现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安定人民群众生活,都是非常重要的。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就能从保险公司得到全部的损失补偿。因为保险公司最后确定保险赔款即赔偿数额不仅要依据保险财产的损失数额,还要依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再按照保险赔款方式计算出保险赔款数额。在我国,计算保险赔款数额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将保险财产的损失分为两部分,未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一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只承担第一损失的赔偿责任,不承担第二损失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采用这种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下,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只取决于保险金额和损失数额,只要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数额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不论是否足额投保,不论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否相符,保险公司都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其实际损失。
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又因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而有所不同。
定值保险即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确定保险财产的价值,并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无论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公司都应按合同中订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款的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只事先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保险财产的实际市价估算的保险。财产保险大多属于不定值保险。
比例赔偿方式包括定值比例赔偿方式和不定值比例赔偿方式。定值比例赔偿方式是指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程度计算赔偿数额,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因其投保地与出险地常处于不同地方,而各地货物的市价差别较大,因此采用定值比例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有利。定值比例赔偿方式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数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保险财产损失数额÷保险财产受损的市场完好价值×100%
保险财产损失数额=保险财产受损的市场完好价值-未受损财产的价值
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通常是按照保险价值约定的,即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在计算保险赔偿数额时,不论受损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均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全损全赔,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计算赔偿数额。
不定值比例赔偿方式是指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不定值比例赔偿方式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偿数额=损失数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赔款数额不仅取决于保险财产的损失数额,还有保险金额和保险财产受损时的市场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
3.限额赔偿方式。即保险公司只在保险财产的损失超过一定限额时才承担赔偿的方式。多用于农作物收成保险。在限额赔偿方式中,限额标准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农作物的收获量。作物收成达到了保障的限额,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农作物收成未达到限额,则由保险公司赔付其差额,补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收获量。
(三)赔款支出的账务处理
保险公司受理赔款的程序一般包括受理案件、现场勘察、责任审核和核定损失四个阶段。保险理赔人员计算出赔偿金额后,应填制赔款计算书,连同被保险人签章的赔款收据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接到业务部的理赔计算书后,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审查无误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保险赔案清楚,当时结案支付的情况。
会计分录为:
借:赔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预付赔款的处理。由于赔款的计算和审核是一项十分细致复杂的工作,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为了使被保险人能及时获取急需资金恢复生产经营,经常采取按估计损失的一定比例预付部分赔款的方法,待损失核定后,再补足差额。出险后,保险公司预付部分赔款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赔付款——××财产险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损失核定后,保险公司支付剩余赔款。
借:赔款支出
贷:预付赔付款
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例18‐3】 某企业投保的财产综合险出险存在争议,一时难以结案。财产保险公司先预付赔款50000元,以转账支票付讫。后经调查协商得出保险损失为100000元,公司再以转账支票50000元补足赔款。会计应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预付赔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赔付款——财产综合险50000
贷:银行存款——活期户50000
补足赔款及结案时,会计分录:
借:赔款支出——财产综合险100000
贷:预付赔付款——财产综合险50000
银行存款——活期户50000
3.理赔勘查支出的处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赔案不成立的勘查支出不得列入赔偿支出,而应列入其他业务成本。
【例18‐4】 在处理理赔某企业投保的财产综合险过程中,保险公司支付勘查支出等各种理赔费用5000元,以转账支票付讫。会计应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借:赔款支出——财产综合险5000
贷:银行存款——活期户5000
4.损余物资的处理。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完全灭失,而是部分受损,物资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用价值,称为损余物资。正确合理地处理损余物资,对于物尽其用、减少赔款支出有着重要意义。损余物资一般应合理作价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赔款中予以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应按全损赔付,损余物资归保险公司处理,处理损余物资的收入冲减赔款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