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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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保险证券业务的核算(4)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包括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表日处理及将提取、转销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转本年利润等内容。

(1)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的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转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期末结转。期末将“提取末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结转后,“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无余额。

【例18‐8】 2007年11月,某财产保险公司1年期财产险直接承保的保费收入为100万元,月末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85万元,2007年12月重新精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78万元。保险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07年11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850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850000

2007年12月重新精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780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780000

第三节 人身保险业务的核算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者生存至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确定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核算方面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三大类。

一、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

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保费收入的核算、保险金给付的核算、退保业务的核算及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等内容。

(一)保费收入业务的核算

人寿险业务范围广、种类多,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的要求,分别确定保险费,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方式、程序与手续也不相同。概括起来,人寿险业务的保费有下列共同点:①寿险保单的保险费一般是分期缴付,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缴纳保险费。②保户的第一期保险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公司缴付,以后各期保险费,保户应按合同规定的缴费时间与保费额,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缴费。对于因故迟缴或补缴保险费的保户,除补缴其所欠的保险费外,还应缴纳因推延时间所产生的利息。③当出纳人员收到款项后,随即开出三联收款凭证,并加盖“现金收讫”章与经办人员签章。第一联保费收据交保户收执,第二联收据副本文业务部门登记业务卡片,第三联收款存根连同银行存款解缴回单一并交会计记账。④属于集体投保的寿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与代办单位直接建立代收保费关系。由单位指定经办员代收代交,并以转账方式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账户。

1.保费的计算。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项目。人寿保险业务保费确定的基本原理是:保费收入的现值等于未来保险金支付的现值与所有费用开支的现值之和。

人寿保险的保费由两部分组成:净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净保险费的计算需要全盘生命表并考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

(1)保险费率计算的基本假设。保险费率的计算有四个假设:其一,假设保险费在年初缴付,保险金在年末给付;其二,假设在整个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每年可以取得一个合理的利率;其三,假设死亡人数在年内平均分布;其四,假设一个确定的保险单失效率。事实上,上述四个基本假设都很难成立,比如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时间都不是假设的时间;再如死亡人数在年内平均分布也不现实。假设仅仅为了在可接受条件下便于保险费率计算。

(2)纯费率的确定。作了上述假设后,一般可以根据给定的死亡率和利率确定纯费率。在纯费率计算中,只考虑死亡率和利息两个因素,通过“利息折扣”和“死亡率折扣”,在签发保险单时,使将来净保险费收入的现值等于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由于假设保险金在年末给付、保险费在年初缴付,所以对保险金的“利息折扣”要比对保险费的“利息折扣”多一年。将来净保险费收入的现值是保险公司的预期价值,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是保险单所有人的预期价值,这个等式表明保险单所有人与保险公司进行的是等价交换。

(3)附加数率的确定。附加保费是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的来源。公平的附加保费制度应该使每个保险单所有人承担保险公司相应业务开支和利润的份额,因此要尽可能按照这个目标确定附加费率。附加费率部分与保险金额有关,部分同每份保险单有关。因此在确定附加费率公式时,要同时考虑这两个因素。附加费率的计算公式与财产保险业务附加费率的计算公式基本相同。

2.保费收入的核算。人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也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的三个确认条件。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为了核算和监督人寿保费收入情况,会计上设置“保费收入”、“应收保费”、“预收保费”等科目进行核算。

人寿保险保费的核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例18‐9】 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银行转来10万元收账通知,系某纺织厂团体养老保险费,同时收到业务部门送来该厂“团体养老保险的缴费清单”、“保费日报表”。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保费收入——团体养老险100000

如果收到的保费中系本期与下期的保费,各为5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保费收入——团体养老险50000

预收保费50000

第二月将预收保费转为保费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预收保费50000

贷:保费收入——团体养老险50000

(二)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性质,通常将保险金的给付分为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及年金给付。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调查,审查事故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每个给付案件,应及时、准确地确定给付金额,快速地办理给付手续,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地得到应有的保障。

1.满期支付的核算。满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金。满期给付保险金既可以按一次性方式领取,也可以选择有利于领取人的其他方式,如按分期支付的方式领取。我国开办的养老保险,当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并且缴费期限达到条款规定的年限时,可以办理月领养老金手续。缴费期限不足规定年限者,应办理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方式。

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提出,并持“保险证”、“身份证”、“缴费凭证簿”等有关证件,递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查核实无误后,按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金额与给付方式,由被保险人本人领取。

支付满期给付时应注意:①当月保险费未缴清的,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回;②有借款本息未还者,应从保险金中扣回借款本息;③有预缴保费的,应退还给付后至满期前的预缴保费。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人寿保险业务满期给付的增减变动情况,会计上应设置“满期给付”科目进行核算。

“满期给付”,为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保险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发生满期给付时借记本科。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当按照险种和原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满期给付的账务处理包括发生和期末结转满期给付两项内容。

(1)发生满期结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满期给付

贷:银行存款等

(2)满期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应扣回,会计分录:

借:满期结付(应给付金额)

贷:保户质押贷款(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利息收入(欠息金额)

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发生满期给付时,其会计分录:

借:满期结付(应给付金额)

贷:保费收入(投保人未缴保费金额)

利息收入(欠息金额)

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4)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满期给付

2.死伤医疗给付的核算。保险公司根据寿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事故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的给付称为死亡伤残给付;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进行医疗时的给付为医疗给付。我国的死伤医疗给付通常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支付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时应注意:①有当月保险费未缴清的,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回;②有借款本息尚未还清者,应从保险金中扣清借款本息;③有预缴保费的,应退还给付后至满期前的预缴保费;④因伤残已经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由于同一原因在180天内身故,应予扣除,补给保险金的差额部分,180天以外,则可再给付一个保险金额。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人寿保险业务满期给付的增减变动情况,会计上应设置“死伤医疗给付”科目进行核算。

“死伤医疗给付”,为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保险公司因人寿保险及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进行医疗时,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借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当按照险种和原保险合同并应设置“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死伤医疗给付的账务处理包括发生和期末结转两项内容。

(1)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银行存款等

(2)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应扣回,会计分录:

借:死伤医疗给付(应给付金额)

贷:保户质押贷款(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利息收入(欠息金额)

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其会计分录:

借:死伤医疗给付(应给付金额)

贷:保费收入(投保人未缴保费金额)

利息收入(欠息金额)

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4)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死伤医疗给付

3.年金给付的核算。年金给付是指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年金给付分为即期给付和延期给付两种情况。即期年金给付是从购买日期后的一个给付间隔期(月、季、半年或年)后开始给付第一次年金,这类保险合同必须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延期年金是在隔了一定时期后开始给付年金,这个一定时期必须比一个给付间隔期长。延期年金可以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也可以用分期缴费方式购买。延期的时间越长,缴付保险费的方式也就越灵活。大多数个人延期年金是用分期缴费方式购买,保险费缴付持续到规定的年金给付开始日期为止,或者到年金受领者在年金给付开始日期之前死亡时为止。

支付年金保险时应注意:①借款本息尚未还清者,应从保险金中扣清借款本息;②有预缴保费的,应退还给付后至满期前的预缴保费。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人寿保险业务满期给付的增减变动情况,会计上应设置“年金给付”科目进行核算。

“年金给付”,为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保险公司因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发生年金给付时借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当按照险种和原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年金给付的账务处理包括年金给付发生和期末结转年金给付两项内容。

(1)发生年金给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年金给付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