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任何人犯罪,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为:在定罪上不因被告人地位高而不予定罪;也不因被告人是普通公民而任意定罪。在量刑上,对犯同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的,必须同罪同罚,绝不能因权势大、地位高而同罪异罚,绝不允许某些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行刑(执行刑罚)时,不能对有权势的人搞特殊,而对另一部分人加以歧视;在减刑、假释标准的掌握上也必须体现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须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适用规定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还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人身危险性等各个方面因素。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刑事司法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重要基础,是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不同的刑罚方法:即从性质上分出了生命刑、自由刑(拘役)、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分出了重刑和轻刑;从种类上分出了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另外,在刑罚裁量与执行两个方面也规定了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等内容(制度)。
刑法分则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使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二、名词解释
1.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作了科学的规定,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表述表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确定的犯罪类别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碍司法罪;妨碍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而只能保全其一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保全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权益。
三、案例解析
事件1:某住宅小区一位安防员在执勤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盗窃分子在实施盗窃行为,立即上前制止。该名盗窃分子为夺路而逃,拔出匕首,向安防员连续猛刺,将安防员衣服划破三处。此刻,安防员在情急之中,用配置的警棍,猛击盗窃分子持刀之手,将其匕首击落,造成其腕部粉碎性骨折,并将其抓获。
事件2:两名盗窃分子进入某写字楼进行盗窃,被值班安防员发现,迅速发出警报,其中一名盗窃分子闻风逃走,另一名则被接警而来的安防人员团团围住。该名盗窃分子凶狠地挥舞着手中的匕首,不让安防人员靠前,并将两名安防员手臂划伤,当其被抓获时,安防人员出于义愤,纷纷对其拳打脚踢,造成该名盗窃分子右侧两根肋骨骨裂。
点评:法律虽然允许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有着明确的限制,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能滥加使用: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二是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是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四是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从上述两个案例中盗窃分子的受伤分析,前一案例安防员的防卫行为基本符合法定的四项条件,故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后一案例安防员的防卫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四项条件,故不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为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取决于法定的四项条件能否全部满足,在物业安防管理实践中,把握这一点至关重要。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节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简介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各种处罚方法的总称。该法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一百一十九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四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是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六是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七是实施扰乱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如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都要按本法的规定和标准予以处罚。八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都要按本法的规定和标准予以处罚。九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卖淫、嫖娼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都要按本法的规定和标准予以处罚。十是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调查、决定、执行处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裁决或实施,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的重要权力之一,团体或个人均无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二是该法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但行政处罚涉及的部门较多、范围很广,而治安管理处罚只能依据该法的规定实施。三是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不是所有违法的人,而只是触犯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
二、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虽不够刑事处罚,但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类别。分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等。
4.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告。警告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认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提出告诫,提出危害,责令其认识和改正违法行为,使其不再重犯的一种处罚方法。警告是一种最轻的治安处罚方法,一般适用于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
5.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限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一种处罚方法。罚款是一种从经济上进行制裁的手段,适用于情节比较严重或者以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6.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限定,限制其人身自由一定时间的一种处罚方法。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严重的人。拘留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7.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辨别、控制以及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精神病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免予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免予处罚。
9.违反治安管理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处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10.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六个月内,是指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案例解析
1.酒鬼闹事可被约束至酒醒
事件:某日凌晨1时许,张某与朋友聚会,喝得酩酊大醉,被朋友开车送返回家。车行至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时,值班安防员见是陌生车辆,就拦住询问。
坐在后座的张某见状,张口就骂,被安防员说了几句。张认为在朋友面前失了面子,随即下车,摇摇晃晃冲到安防员身边,出手就是一拳,被安防员躲闪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