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物业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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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安防实用法律常识(4)

张某更是怒火中烧,连续出拳,并破口大骂,与安防员厮扯在一起,后被他人拉开,并让安防员离去,但张某仗着酒劲,依旧不依不饶,继续在小区门口撒酒疯,并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后被其家人赶来,强拉硬劝地拖回家中,此事才得以平息。

点评:在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醉酒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其酒醒。为此,安防人员在执勤时,再遇此类行为难以制止,可适情报警。

2.制造噪音将受罚

事件:某市一住宅小区一墙之隔的建筑工地夜半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机械车铲的碰撞声、人工铁铲的刮地声以及人员无序的嘈杂声汇合成的噪音,严重干扰了小区住户的休息,纷纷打电话到安防值班室,要求予以制止,值班安防员迅速赶到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协商,要求停止夜间的装卸施工,被施工单位以损失由谁承担为由拒绝,结果双方产生了语言冲突。

点评:依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不听劝阻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这就为物业安防制止上述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节 消防法知识(节录)

一、消防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六章、五十四条条款。

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二是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四是明确了火灾预防的规定和标准,包括: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等。五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厉行以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六是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七是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不得收取费用。

八是明确了灭火援救的规定和标准,包括: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等。九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包括: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或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验收,擅自施工或使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都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名词解释

1.消防。是救火和防火的总称。

2.爆炸。是指物体体积急剧膨胀,使周围气压发生强烈变化并产生巨大声响。急剧的氧化作用和容器内部压力突然增高等,都可能引起爆炸。

3.易燃易爆物品。是指燃点较低,极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液体、气体或固体,如汽油、柴油、煤气、天那水、炸药等。(鞭炮属于加工过的易爆固体。)

4.消防设备。是指为救火和防火而设置以备应用的装置,如消防车、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斧等。

5.消防设施。是指为进行救火和防火或满足救火和防火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如义务消防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池等。

三、案例解析

事件:某市4个未成年的孩子在某花园小区堆放杂物的地方,点燃了放置在那里的天那水,结果发生了爆炸,其中一个6岁的孩子被烧成重伤不治而死。孩子的父母把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另3个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死亡孩子的父母共获得近13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8.5万元;物业公司因不作为被判赔近7万元。

点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将易燃易爆物置于儿童容易获得的地方,对爆炸事故负重要责任。其不作为的行为和4名儿童玩天那水引起爆炸,双方应各负一半的责任。具体划分责任比例是:原告对小孩的死亡负15%的责任,由其自负;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5%的责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担25%的责任;其他两个男孩各承担7.5%的责任。由于3个男孩均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摘自山东物业管理网)

第七节 物业管理条例知识(节录)

一、物业管理条例简介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在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有七章、七十条条款。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