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论有三大基础理论,分别是产权理论、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从这章开始连续三章将介绍这三大理论。产权是现代社会无论是企业界还是学术界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尤其是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围绕产权问题的讨论,已经有数十年了。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可见产权研究的重要性。近些年兴起的企业知识产权研究是对企业产权理论的一个有力补充。企业产权直接关系到企业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并影响着企业经济活动的运行方式、企业的经营效率,乃至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合理的企业产权安排有助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率。那么,什么是企业产权?企业产权安排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怎样的企业产权安排才是合理的呢?企业产权如何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要弄清这些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产权、产权的功能等基本问题。因此,本章首先从产权及其基本问题入手,弄清关于产权的内涵、功能和作用等基本问题,然后再来分析企业产权及企业产权制度、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知识产权等内容。
产权是现代经济理论研究和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频繁、应用广泛的一个重要概念,但究竟如何给产权下定义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人们在使用产权一词时,往往因理解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从产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西方经济学家、法学家及国内有关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研究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产权概念作了各式各样的定义和描述。近几年来,由于产权制度改革逐渐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产权问题日益受到经济理论界的普遍关注,但对于如何界定产权概念同样存在较大的争论。因此,研究公司产权制度必须首先考察和界定产权概念及其相关特征和属性,否则,关于产权问题的理论研究就难以具备必要的逻辑前提和立论基础。
一、产权的定义
产权(Property Rights)也称财产权或财产权利,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常用概念。它在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领域中更多的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所以它的核心不是个人财产的权利,而是企业财产的权利。关于产权的定义,在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或者不同时期的经济学文献里不太一样。
1.西方学者的观点
(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产权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力。”该定义从两个方面对产权进行了描述:首先,产权本质上是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力,也就是决定如何使用某种经济物品的决策权;其次,产权的实现方式具有强制性,只有依靠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的约束力作为保障,才能合法、合理地实现产权(高程德,2000)。
(2)《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产权的描述为:“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因此,该定义实际上指出了产权是对于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所有权是一组包含占有、使用等多种权能在内的权利束,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力。
(3)美国经济学家科斯1930年发表了《企业的性质》论文,被认为是开创了产权经济学。受其影响,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产权被定义为“剩余索取权”,这基本相当于“收益权”。1980年以来,美国经济学家哈特等创立了“不完全合约”理论,产权又被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基本相当于中国人理解的“选择经营者和给经营者定报酬”的权利。“剩余控制权”实际上还包括“转让权”,也可归为“处置权”。
(4)产权理论大师德姆塞茨对产权的定义:“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为实现外部效应的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行动的动力。”(德姆塞茨,1989)德姆塞茨实际上是从产权功能的角度论述产权的,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一方面,它能够明确界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交易双方在交易中能够准确预期对方的行为选择,形成合理的预期;另一方面,产权是解决外部效应的一个重要工具,由于外部效应的存在与产权界定不清直接相关,因而只要产权是清晰的,外部效应就可以通过内部化加以解决。或者说,在产权充分界定之后,产权主体为维护自身利益就会为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采取积极的行动(高程德,2000)。
(5)著名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则强调产权是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而且经济学中的产权概念比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范围要宽。他说:“任何社会里的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即产权)都被各种成规、社会习惯、排斥力等所规范和支持着,正式的法律条例由国家强制力量来维护。许多影响着私有财产的约束都与成规、社会排斥力量有关。比如噪音大小、我们所穿衣服的类型、我们是否能干预别人隐私等,不仅受到以警察力量为后盾的法律限制,也受到社会认同感、人们相互的利益,以及对违反公认行为准则的自发性社会排斥的限制。”(思拉恩·埃格特森,1996)
(6)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的产权观点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菲吕博腾、配杰威齐,1995)这个定义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同时,强调了产权与稀缺资源使用的相关性。
2.马克思关于产权定义的论述
马克思把产权理解为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建立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在这里,产权首先表现为人对物的关系,即一定的主体对物质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或使用关系。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进行生产和生活。因此,人们对物质资料履行一定的职能时,必然围绕它同周围有关的人发生一定关系或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因此,产权实质上反映了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例如,当人们使用某一生产资料时,需要事先取得该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的同意,以一定的代价与后者建立生产资料的租赁或承包关系。有时,产权主体是由许多人共同组成的,在这种场合人们必须先结成一定的关系,然后才能对其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发挥权能。即使是个人自己占有、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因为他至少要排斥别人对他的生产资料的侵犯,维护自己对生产资料的各种权利。可见,在这种场合,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产权的直接形式虽是人对财产的关系,实质上却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当人们之间在财产上发生了一定的关系,如排斥他人侵犯已为某些人占有的财产,或者在财产的支配、使用上进行一定的联系,人对财产的关系才成为产权。可见,马克思是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研究产权关系的,也从这两个方面界定了产权的内涵。
3.国内学者的观点
产权理论传入中国的时间虽然不长,然而在理论界引起的争论却不少。就产权的定义来看,争论主要集中在产权与所有权这两者的关系上,大致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持这种观点的人以所有权作为产权的逻辑出发点,来评价、批判西方产权理论,并以此分析我国的经济改革。他们认为,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其基础和核心就是所有权,即从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来理解的狭义所有权。这可以说是一种最狭义的产权定义。在产权理论刚刚被引入我国的时候,这种观点曾十分流行。
观点二是把产权等同于占有权和经营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有两种含义:一指所有权,二指占有权和经营权。在理论上,这两种含义可以同时存在,其区别在于:在不同所有制之间适用于第一种含义的产权;在同一所有制内部,适用于第二种含义的产权。
观点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并且比所有权的含义更宽泛。这是后来出现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与所有权有着不同的内涵,所有权就是对资产的排他性隶属权利,而产权则是一个包含所有权在内但远比所有权内容宽泛的范畴,除了所有权,它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一组权利。在理论界,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多数,同时它也比较接近于西方学者所表述的产权体系。
还有些学者根据产权承担的功能和作用来理解其含义。如樊纲认为,产权是界定对于生产资料的权利(收入索取权)和责任(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刘世锦认为,产权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时的适当规则。
韩志国等人则从法律意义上来分析产权,他们认为,产权即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股权。物权是一种所有权,是指对物的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的权利;股权是随着经济发展中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的分离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即直接地、排他性地支配价值形态的财产(股票)而间接地、有条件地支配实物形态财产的权利。
周茂清则从推动或促进产权交易的角度,对产权定义作以下概括:首先,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是甲就不能是乙,即排除任何非权利主体对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其次,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产权应当能够流动并在他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再次,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一束权利。如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最后,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否则,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计量。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西方学者的论述侧重于产权的运行和操作层面,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国内产权理论更关注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产权:
第一,关于产权的本质。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产权的性质和内容都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因此从本质上说,产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表面上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第二,关于产权的结构和内容。产权是一组权能的集合,或称为权力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多种权能。产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而是残缺的、不完整的。产权主体对于稀缺资源所具有的多种权能可以统一于单一主体,也可能相互分离,归多人所有。
第三,关于产权的属性。首先,产权具有排他性,产权边界被明确界定以后,归某一产权主体所有的产权就不能同时属于另一个主体。产权的排他性是由资源的稀缺性所决定的。其次,产权的各项权能不仅是可以分离的,而且同一权能还可以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割。可分离性和可分割性是产权的重要属性,阿尔钦曾经对此有过形象化的描述,他说:“我通过这个例子指出,在同一时间有几个人分别拥有使用土地的一部分权利。A可能拥有种小麦的权利,B的权利是穿行,C的权利是倾倒垃圾,D的权利是驾机飞越,而E拥有是否允许邻里使用工具时发出震动的权利。每一种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总之,按各种用途分开的土地私有产权归不同的人所有。”(思拉恩·埃格特森,1996)
第四,关于产权的功能。正如德姆塞茨所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对产权主体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产权可以明确界定产权主体之间,以及产权主体与非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划清产权界区,从而使人们在交易中形成合理的预期。其次,产权能够为外部性的内部化提供激励,外部性是指某经济单位的行为结果不经市场交换而直接进入其他经济单位的生产函数,或者说,在负外部性的情况下,某个产权主体的行为成本要由其他行为主体来承担。这种状况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界定不清,若产权是清晰的,产权主体就会因追求外部性内部化的成本小于收益的自身利益而产生内部化的激励。最后,产权在明确产权主体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产权主体的责任,从而对产权主体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高程德,2000)。
二、所有制及其与产权关系
1.所有制
关于所有制的讨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其阐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辩证关系的重要支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做过多种表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马克思和斯大林的观点。马克思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所有制不外是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对象之间的关系,但所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归属关系,而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对所有制的论述主要为:
首先,私有制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明确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因为商品之间要达成交易,实现归不同所有者所有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交易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其次,所有制是表现现实经济关系并以之为基础的法权关系。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也就是说,所有制作为一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不是凭空产生、任意决定的,而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并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这个论述实际上揭示了所有制的本质。马克思进一步解释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可见,所有制体现的仅仅是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的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其本质上是由法律认可的对事实占有的反映。
再次,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但其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下面这段话反映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重要地位,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或者说,以劳动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为特征的小生产私有制是以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是以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核心的,“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为特征,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则丧失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雇佣工人。可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核心仍然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
最后,所有制性质因劳动者地位和其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而有本质差异。同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它们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生产私有制,劳动者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劳动者占有生产成果,不存在因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而资本主义所有制却与小生产私有制存在本质的差异,马克思将资本主义所有制准确地概括为:“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可见,虽然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小生产私有制同是私有制,但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具有的剥削性质使其与小生产私有制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此,对所有制的认识不能简单化,要对所有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作具体分析。
2.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产权是一组权力束,组成权力束的各项权能可分可合,不同的权能可被一人占有,也可以分别被多人占有,另外,同一权能还可以在多人之间分割占有。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各项产权权能的统一与分解都有所涉及和论述。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股份公司的产生,产权的各项权能发生了分离。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因此,在股份公司这种典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产权制度的新形式使产权的各项权能发生了分离。所有者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而是把经营管理权交给具有专门知识和能力的经营者去经营。所有者在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同时,通过董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影响,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分享收益权。
所有制在现实经济中通过法律界定,并受法律保护,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因此,产权与所有制是从不同层面对人与人、人与财产关系的反映,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所有制对产权具有决定作用,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产权的性质和内容,马克思说:“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即所有制关系决定法的观念,法的观念体现为产权反映所有制关系并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产权安排或产权制度又对所有制产生反作用,因为产权制度决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一系列规则,必然会对所有制产生重要影响。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有关论述,产权具体表现为一组权利体系,包括占有权(指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使用权(即经营权)、收益权(是人们拥有产权的利益所在)、处置权(即决定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权利)等,这些权能体现为所有权。
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特点及其功能
产权在本质上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这是所有人类社会所共有的。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特殊性,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产权的动态性特征更强。在市场经济中,鉴于人的利益驱动和效率的要求,产权总是不断地转换,并处于不断地运动之中。经济主体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通过交易而不断地进行产权转换来发生联系和关系,以实现其经济利益。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了社会的福利(当然也有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某些私有产权可能转换为国有产权;相反,在另一时期,由于效率的原因,又会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的私有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增加,为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某些没有界定的产权(共有产权)也会得以界定,部分地转化为私有产权。在稳定的私有产权制度下,产权也是一个动态的权利体系。财产权在私人之间通过分割、租赁、买卖等契约方式不断地交易和转换。
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具有多样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和系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即使私有制已经非常普遍化,但无论哪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保留着数量不等的国有产权领域,也有一定数量的合作社领域。这是因为私有制虽然有利于市场竞争,但保留一定的非私有产权可以弥补私有产权和市场带来的缺陷,它们可以相得益彰,使全社会资源配置实现最优化。这些产权之间以何种比例为最佳,会因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而各异。从产权体系来看,同样是趋于多样化的。最初产权体系中的各构成要素(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是合一的,也比较简单,以后却逐渐分离,为不同的人所掌握,并且越来越复杂。一个资本所有权可以转化为股票、债券、期票、期货、期货指数等具有不同价格的、掌握在不同人手中的货币要求权。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具有外部性。市场经济的缺陷之一是它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的产生来源于产权的外部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于各经济主体运用其产权仅在于谋取自身的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其经济的外部效果。这种外部性如果是正的,就会使他人受益;如果是负的,就会使他人受损。这种状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产权的界定非常清楚,私人产权的实施也经常会导致利益冲突。解决外部性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机制,可以通过政府和法律,也可以通过市场契约,还可以通过企业机制。究竟采取何种机制,要考虑到交易成本的大小,尤其是社会总交易的成本,不是某个个别主体所花费的交易成本。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具有不完全性。产权作为一个体系是完整的,但鉴于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外部性,因而它的实施就不可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就其使用权来说,不可能任意使用,更不必说它的“滥用”了。如上所述,任何一种产权的使用都可能同他人的产权使用发生交叉和冲突,或者同社会利益相矛盾。因此,产权不可能是完全的,其使用不可能是无边界的。实施产权的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产权冲突方的个人;二是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或政府。
根据产权内涵和特点的分析,我们对产权的功能概括如下:
首先,产权作为建立在人与物基础上的人们的经济行为权利,可以帮助人们形成相对确定的收益预期。某人拥有产权就意味着他得到了一定群体的其他人的承诺,在法律和习俗的框架内,他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产权,即使行使产权会对别人造成损害。
其次,产权激励人们将外部性内在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有制经济形态,经济的外部性是不可避免的。人们的经济行为往往造成外部性,或者是成本的外部性,或者是收益的外部性。无论是何种外部性都是对自己或他人的一种损失。因此,人们总是竭力把外部性内在化,而产权的重新调整就是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一种激励。正因为如此,德姆塞茨把调整产权激励人们将外部性内在化看做是产权的一项主要功能。
最后,产权的收益预期功能和外部性内在化功能,从社会角度看,都是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产权的明确安排和不断调整使私人的成本在减少、收益在增加,这样也就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当然,私人产权的自发运动也不是任何时候都使社会受益。正因为如此,为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私人产权在法律上的限制和政府的适当干预也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