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是众多产权具体形式中的一种。产权的具体形式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任何产权形式都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要受到当时社会、政治、历史、文化及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经济因素则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某种产权形式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关键在于这种产权安排能否降低交易费用,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产出的最大化,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形成。
一、企业产权
企业产权是私人产权的一种,其排他性最高,在私有产权外还有其他类型产权,不过其排他性明显减弱。下面按照排他性程度的差异,对产权的具体存在形式做一简单的区分和描述(高程德,2000)。
一是私有产权。私有产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私有产权主体拥有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排他性选择的权利。私有产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产权形式,受到政府、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保护,同时私有产权的行使也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私有产权具备产权的一般特征,如可分离性、可分割性等。
二是社团产权。具有产权的特点是,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或者说这种产权是共同享有的。社团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社团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因此,即使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己服务,但每个人都没有权利声明这个资源是属于他的财产,即每个人都对此拥有全部的产权,但这个资源或财产实际上并不属于每个人。由于社团产权在社团内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这种产权常常给资源利用带来“外部影响”。空气是公有的,结果个人并不对排放有害气体负责,造成“污染”。另外,也会造成过多的人使用资源“拥挤”现象。例如,公路的使用是免费的,结果出现交通拥挤,但社团产权并不一定造成这种现象。如果社团的规模被约束在一个适当的界限内的话,通过收费方式或课税方式及通过领取执照等其他一些制度、规章条例的颁布,都可以减少这种现象。
三是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中央政府是国有产权的主体,但在实际运作中多采取委托—代理的管理方式,地方各级政府代表上级政府按照其权限和地域范围,拥有相应经济资源的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具有排他性,未经政府授权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均无权要求分享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又是不可分割的,同一产权不能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割。另外,国有产权是能转让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但此时产权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国有产权不复存在。
四是公共产权。公共产权为全社会范围内的成员所享有,社会成员自然享有公共产权,无须任何条件。公共产权的显著特征是其非排他性,任何社会成员都无权排斥他人享用公共产品或服务。另外,公共产权还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具体分割到每个社会成员。公共产权也是不可转让的,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具备拥有公共产权的条件。以上分析表明,产权的多种具体形式各有自己的特点,从私有产权到公共产权,产权的排他性程度逐渐减弱。
企业产权是介于私有产权与社团产权之间的一种产权形式,是建立在企业财产基础上的各种行为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以及收益权等(张仁德、王昭凤,2003)。企业所有权体现为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控制权是对企业战略、人事变动、利益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权利,掌握控制权的人支配着企业经营,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企业成员的去留、企业利益的分配等重大事宜;剩余索取权是指享有扣除企业契约报酬后剩余的净收益,即企业的净利润。古典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其财产主要由单个的私人财产构成,企业由财产所有者个人控制,并由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经营权,取得企业收益,因而企业所有权相对简单。现代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经营复杂,企业财产建立在不同性质的资源基础上,企业所有权表现为法人所有权。这种法人所有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表现为:企业一经成立,就以人格化的形式存在,由其法人机构及其代表对企业财产行使控制,资源的所有者不得随意对其投入到企业中的资源进行处理,而只能在特殊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行事。
从资源的性质来看,企业资源主要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两类(张仁德、王昭凤,2003)。由于人力资源本身的特殊性,人力资源所有者在处理人力资源与企业的所属关系上更具主动性,所有者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谈判自主支配自己的资源。而物质资源所有者则不同,物质资源的原始形态是货币,它一旦进入企业,就形成了不同物质形态的企业财产,具有整体的不可分割性,资源的所有者无法对其随意处置。因此,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往往成为企业的终极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按照货币资本的运动方式,物质资本又可以划分为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
股权资本是企业的永久性财产,一旦成为企业财产,投资者就不能从企业中抽回,只有在企业寿命终结时,股权资本的投资者才能按照法律程序从公司财产的清算中取得相应的份额。债权资本则是具有偿还期的资本,企业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按时归还并支付利息。由此可见,股权资本投资者承担着更大的风险。正因如此,各国法律通常将企业终极所有权赋予股权资本投资者,他们拥有法定的企业财产所有权。
现代企业财产的股权资本是建立在分散的私人财产基础上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个人财产数量无法满足企业经营;另一方面较大的企业规模使私人所有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单个私人财产即使在数量上能够满足企业的经营需要,也无法独立承担如此高的风险。私人财产所有者往往倾向于分散投资,股权资本所有者因其出资数量的多少而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
企业经营权是企业所有者授予专业管理人员,由他们具体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经营者受制于所有者,受所有者监督和考核,贯彻所有者的意图和实现所有者制定的战略方针,但由于技术原因和信息不对称性,在具体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何贯彻实施所有者意图和战略方针由经营者自行安排,同时经营者也有权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向所有者提出修正意见。
现代企业的收益权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其他所有权利的具体体现。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各种产权及各种产权的实现程度最终体现在对企业收益的分割上,它包括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后者往往表现为经营者和职工的在职消费等。
二、企业产权制度
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对产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和。早期的经济学家发现不同的制度安排产生的经济效率是不同的,这就说明了产权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因此,在讨论企业产权制度之前,有必要讨论一下产权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1.产权与经济效率
产权经济学沿着科斯开辟的道路,对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德姆塞茨是产权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关于产权类型与经济效率关系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德姆塞茨认为,在分析产权问题时应将产权置于两种不同的状态下进行研究:一是视产权为外生变量;二是把产权当做内生变量。所谓产权是外生给定的,主要是指产权主体的界定、产权的转让、产权束的结构(或产权的残缺)、产权的制度规范等方面是外生给定的。把产权当做内生变量,则是指单个行为主体或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可以影响或改变产权,财富也是可以再分配和可控制的。因此,对产权问题的分析也就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1)产权作为外生变量。也就是说产权是外在给定的,与内部可控因素无关。在此前提下,产权主体的变动对效率有何影响呢?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存在收入效应,而且产权界定是清晰的,那么,产权主体的变动并不影响资源配置,产出组合的有效性总是能够得到实现的。如果交易成本为正,而且存在收入效应,那么,所有者的变动就会对产出组合产生影响,但不会影响产出组合的效率。另一个问题是,由产权各项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因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和限制而出现残缺时,会不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产权外生的条件下,权利束的变动将改变人们对不同财富的边际效用,进而促使人们调整财富结构。例如,制定房租的最高限价就会导致对租房的过度需求,出现供给短缺的排队现象,此时产权主体就会做出新的配置资源的安排。因此,权利束的变动将对财富的分配和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
(2)产权是内生变量的情况。产权作为内生变量,说明权利束内容的变化是由内部因素决定的。具体来说,国有产权、公共产权、私有产权等不同类型的产权,其权利束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但对不同产权所决定的生产的效率却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作具体分析。
产权经济学还研究了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等产权形式的效率问题。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解释,产权实际上是一种被认可的由产权决定的选择行为方式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产权主体被赋予以得到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方式使用资源的权利,虽然资源本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使用资源这个权利束或者说产权却可以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割。产权的两个重要特性是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也就是说产权应明确界定谁是真正的产权主体,以及产权主体将产权转移给其他人的权利。但就公共产权而言,其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却具有其特殊之处,一般认为公共产权不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但从实际使用的情况看,如果某一个体正在使用一项公共产品,则他实际上就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上形成了对他人的排他性使用。应该说,公共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是较弱的,这样产权不能交易就影响了资源的配置,而缺乏排他性则提高了交易成本,造成对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发生所谓“公共地的悲剧”的问题。而私有产权则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产权制度选择。
2.企业产权制度的特征
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它是以企业的法人财产为基础,以出资者原始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为特征来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和利益的企业产权制度。
(1)企业财产权能的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既可以统一在一个主体身上,也可以相互分离、落实到两个不同的主体上。这种分离有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一般的财产权分离。一般的财产权分离是指财产权中所包含的诸项权能(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分属不同的经济主体。财产权分离最常见的方式是所有权与其他三个权能的分离,通常称之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具有以下特点:①在所有权完整统一的前提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直接分权;②企业财产物权仍然归属所有者,所有者掌握着企业资产运营的最高决策权;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由契约规定的,缺少法律规范和制度保证。
情况二:企业财产权能分离。企业财产权的分离是指企业的原始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三者的相互分离。这种分离形式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高级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①这种分离是以企业法人为中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次分离。②具有法律意义的出资人与企业法人的分离(因这是以法律为依据),即原始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③具有经济意义的企业法人与经营者的分离(因这不是以法律为依据,而只是经济上的需要),即法人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不过,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次分离与所有权保持完整统一前提下的财产权分离具有质的区别:企业成为不依赖股东而独立存在的法人。④这种分离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是永久性的彻底分离。
(2)企业产权制度的特征。企业产权结构的特点是:各个股东对企业财产都只拥有一部分所有权。由此决定了企业产权制度的以下特征:①企业产权制度的基础是企业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就是由出资者依法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企业的法人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者依法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即股本;二是资本金在经营过程中的增值;三是经营所得净收益的积累;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法人财产不等于企业设立时的股本;法人财产包含实物、价值等多种形态;负债也会形成法人财产的一部分;法人财产的产权主体是企业这个法人,是法人所拥有的财产。②企业产权制度的权力安排是三权分离。三权分离即出资者的最终所有权(或称原始所有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者的经营权相互分离。
根据企业产权的主体层次,可以将企业法人划分为:第一层次的原始所有者、第二层次的企业法人和第三层次的经营者。各层次产权主体的权利为:
——原始所有权。原始所有权是指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它是所有权的法律体现,归出资者所有。原始所有权表现为股权及债权,股票或债券是它的载体。股权既不是物权(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即不能对企业实际财产进行支配;也不是债权,即不能要求退股抽走资本。股权主要包括对企业决策的参与权,对企业收益参与分配权及其他权利。
——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法人对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它是在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后,形成的相对脱离原始所有权的独立产权。法人财产权是从原始所有权中分解出来的派生所有权,它同终极所有权不同,是一种托管(委托管理)性质的财产支配权。法人财产权是一种财产物权,即企业作为法人对企业资产拥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经营权。经营权是经营者对企业法人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从法人产权中分离出来的原因有两个:第一,由于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和分散化;第二,股东作为出资者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利。企业的经营权不同于企业法人产权,这是因为:①经营权和法人产权两者表述的角度不同。经营权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法人产权属于派生所有权,是相对于原始所有权而言的。②经营权和法人产权两者所包含的内涵不完全一致。经营权不包含收益权的内容,而法人产权却包含收益权(以至于净资产可以多于股本);经营权中所包含的财产处分权要受到限制,而法人产权包含了财产处分权。③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法人产权是永续的。④经营权由法人产权规定其界区。
3.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交通、通信技术的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而产业革命则使机器化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企业规模迅速扩大以适应扩大了的市场需求。大规模的企业组织往往具有多种经济功能,经营多个产品,而经营范围则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自然人企业的产权制度难以适应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产权的可转让性和流动性差,在具有多个合伙人的情况下,任何产权制度的调整都要求所有成员的同意,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导致产权变动、交易的困难,无法迅速集聚资本扩大规模。其二,企业寿命与出资人寿命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企业建立在合伙人达成的共同约定之上,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变动或消亡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存续,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其三,合伙企业是由多个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由于每个出资人都拥有监督权和决策权,而收益归出资人共同占有,因而出资人存在“搭便车”的激励。
总之,自然人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存在较大局限性,难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的要求,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企业的管理者不再是古典企业中的所有者,而是受资本雇佣的劳动者。经营者作为企业员工的监督者,其经营行为受到严密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制约与监督。其次,在企业内部则形成了多层次的决策和管理体系。在企业外部企业产权趋于分散,产权的可转让性增强,最为重要的是形成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独立于所有者的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企业所有者无权直接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需通过特定的机构与程序才能实现。公司制企业是法人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其产权制度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的筹集。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受到有关法律的制约:一是不准退股,企业的股东不能中途退出,这样就保证了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性;二是可转让,企业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股票转让出去,改由他人持有;三是要承担风险,企业股东的收益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致使效益下滑,股东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
(2)资本的双重化。企业成立以后,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本以两种形态存在:一是由股东持有、以股票形式存在的虚拟资本;二是由企业法人控制、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际资本。企业资本的双重化使资本的所有权和职能资本发生了分离,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独立企业法人资产。企业股东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不能随意干涉企业的经营。企业的法人财产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拥有,对企业实物资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企业法人对实物资产的产权是完全独立的,具有严格的排他性。
(3)有限责任制度。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企业有盈利则由全体股东分享,企业出现亏损则所有股东都要承担损失。但是,股东对经营的风险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经营中发生的亏损承担责任。如果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严重亏损,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亏损,那么股东投入的所有资本都将用于清偿企业债务,但对未能清偿的债务差额不负有责任。
(4)同股同权。组成企业资产的所有股权是完全平等的,无论是利益的分配权,还是决策权都按照同股、同权、同风险的原则对待。持有股票越多,则权利就大,收益就大,当然义务也大,承担的风险也大。
(5)产权明晰。股份企业产权主体及其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一方面,企业财产的来源、数量有清晰的记载;另一方面,企业产权的三个主体——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职责、权能也有明确的划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主权;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作为股东代表行使企业资产的经营权,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总经理受聘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负责日常经营工作。
(6)产权运动的特点。产权作为现代企业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必要条件,可以独立运动而不受产权主体的随意干扰。在产权的运动过程中,其使用价值形态与价值形态可以合一也可以分离。
(7)产权体系的新特点。产权体系的复杂化是与现代企业的大型化相伴随的。股份公司的出现使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聚集资本实现迅速扩张成为可能,一些企业为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进行横向或纵向一体化的企业兼并,以降低交易成本,也导致了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现代企业的产权体系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分散化,企业在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过程中,将资本分割成以“股”为单位的若干股份,从而可以使成千上万的人拥有同一企业的股份。二是规模庞大化,现代企业通过股权联系可以建立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复杂的公司体系,产权体系因而趋于庞大。三是产权法人化,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控股权掌握在母公司和子公司法人的手中,出现了产权人格化的现象。
实现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规范化是提高企业产出效率的重要途径,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对产权进行准确的界定和计量,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从而为理清复杂的产权体系创造条件;第二,要建立对产权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激励机制,并确认其持有产权的永久性;第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产权约束机制,保护产权主体的利益。
4.美、日企业产权制度比较
美、日都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其企业制度较为成熟,但两国的产权制度却各有特色、互不相同。对两国企业产权制度的比较和研究,有助于对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进一步认识。
(1)美国企业的产权制度。美国的股份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与其他国家的股份经济相比具有明显特征:
第一,资产债券化特征明显。在美国,股份公司数目众多,但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比例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上市企业一般是大中型企业,而这部分企业的数量在全部企业数量中占的比例较小。因此,虽然上市企业占全部股份企业数量的比重较小,但从资产的角度看,上市企业资产占股份企业总资产的比重却在70%以上,也就是说,企业资产已基本实现债券化。
第二,企业股权分散化。由于股份可以分割成较小的份额,具有不同财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购买,因此,股票上市流通后就呈现出分散化的特点。众多分散化的小股东在企业经营中直接行使所有者职能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小股东持有企业股份的目的不在于获得企业决策,而是以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或者说众多小股东的持股目的不是参与企业决策获取长远利益,而是通过股票价格波动获取资本利得的短期利益。
第三,美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负责公司资产运营的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股东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的运营,从而实现了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支配公司资产,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第四,公司治理中出现经营者控制。由于股权的日益分散,个别股东不仅很难操纵董事会的选举,而且对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总经理更是缺乏监督和控制能力。一个重要的现象是,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公司股东对经理阶层的约束力被削弱,而经理阶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则在不断加强,并逐渐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出现了所谓经营者控制的现象。
第五,为保证经理阶层责任与权力的平衡,美国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股权约束,即股东可以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通过使公司经营者管理的企业贬值、被竞争者收购等威胁,促使经营者改善公司经营;二是产品市场的约束,如果企业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经营者的地位就会丧失;三是经理市场的约束,经理作为自身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其人力资本在经理市场上的收益率和价值就会下降。
(2)日本企业的产权制度。日本企业的产权制度具有特殊的形态,主要表现为法人持股占绝对比重,有人称之为“法人资本主义”(奥村宏,1996)。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法人持股比重高。据有关统计,日本企业法人持股比重,1972年为2/3,1985年为67.5%,到1986年日本企业法人持股比重达到70.8%(李振宁,1988)。目前,这一比例仍然很高,保持在80%左右。
第二,法人相互持股。日本企业的持股形式为法人相互持股,比如说,如果只有甲、乙两家公司,则其相互持股的形式是甲持有乙的股份,同时乙持有甲的股份。在多家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形中,其相互持股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角形、环形、矩阵形等多种形式。在大型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比率在20%~30%。以丰田公司为例,其前八位股东都是法人,而丰田公司又是其中一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另一家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和控制是由成员企业组成的经理会实施的。
第三,经营者支配。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及法人相互持股,企业对经营专家的依赖增加,日本商法典中明确规定,只要有经营才能,非股东也可以进董事会。企业经营阶层被赋予强大的支配权,而且企业总经理控制董事会在日本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的特点与美国公司以个人持股为主的特点形成鲜明的对照,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公司中机构持股的比重出现了日益增加的趋势。法人持股和股权的分散化引出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公司产权制度的确立为企业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实现大规模、长远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支配和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矛盾的协调等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成为一个热门的研究领域,以期通过探索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经营者权责对称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容和风险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