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现代企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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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企业所有权

企业所有权的安排不仅关系着企业收益分配的合理性,而且同时也意味着企业运行的效率。由此,对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曾一度成为热门。在本节中我们将介绍企业所有权的内涵及其所有权安排等问题。

一、企业所有权的内涵

1.企业所有权的内涵及演进过程

企业所有权是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但是,这一概念的确定并得到广泛的认同,却是经济学家经过长时间艰苦努力探索的结果。也就是说,现在企业所有权的内涵与最初企业所有权的内涵是有较大差别的,它是随着企业所有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展开而不断演进的。企业所有权内涵的演进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年志远,2005)。

第一阶段,企业所有权内涵为剩余索取权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认为,企业生产实质上是一种团队生产,即产品是由集体成员协作生产出来的。由于最终产品是集体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且每个成员的个人贡献又难以观测和分解出来,这就必然导致“搭便车”问题。“搭便车”使团队成员可以将“偷懒”的成本转嫁给别人,结果降低了团队的生产率。如果这些“偷懒”可以在较低的费用下被监测到,那么它们就不会出现。一般来说,市场竞争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团队成员的“偷懒”问题,但不可能完全消除“偷懒”问题。同时,市场竞争极有可能使团队演化成市场,所以用市场竞争手段减少“偷懒”问题是不足取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还认为,减少“偷懒”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设立专门从事监督其他成员的监督者。但是,这同时又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如果监督者再“偷懒”怎么办?他们认为,为了使监督者不“偷懒”或少“偷懒”,就必须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以激励他们监督其他成员的积极性,否则,监督者不仅缺乏监督别人的积极性,而且自己也可能“偷懒”。监督者越有积极性,越努力,其他成员就越难“偷懒”,进而,团队的生产率也就越高,要素的报酬和监督者的剩余也就越大。监督者为了获得企业剩余而使企业的生产率不断提高。

第二阶段,企业所有权内涵为剩余控制权

20世纪80年代后期,格罗斯曼和哈特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产权安排的重要性来自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契约之所以不完备,是因为人们不可能事前预料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写入了契约,但可能无法执行。当契约不完备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契约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出现时,由谁来做出决策。这就是所谓剩余控制权问题。格罗斯曼—哈特—莫尔从契约的不完备性出发,把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1995年,哈特再次强调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认为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没有很好定义的概念,又以剩余控制权定义企业所有权。但事实上,企业所有权是比财产所有权更为复杂的概念。关于格罗斯曼他们的企业所有权理论,张维迎认为,他们是用财产所有权定义企业所有权,所以发展的是财产所有权理论,而不是企业所有权理论。

第三阶段,企业所有权内涵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张维迎认为,企业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企业剩余的索取者也即是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因为剩余是不确定的、没有保证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将什么也得不到。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所有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应,就可能使风险承担者和风险制造者相对应。这样,风险制造者或决策者就会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尽可能地做出优良的决策,而避免做出不良的决策。如果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则剩余控制权也就成了“廉价投票权”;相反,如果拥有剩余索取权而没有剩余控制权,则剩余索取权也将很难实现。当然,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完全对应也是不可能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两者也是不能分离的,因为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如果不能合法地拥有剩余索取权,那么他也会利用剩余控制权把企业剩余“分配”给自己;而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如果没有剩余控制权,则拥有的剩余索取权也将失去意义。

第四阶段,企业所有权内涵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

企业所有权涉及股东、经营者和生产者三个契约主体,而每个契约主体的各自职权又有所不同,所以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之后,应明确规定其中的控制权是归属性权力。当其归属于股东时,是指明晰控制权;当其归属于经营者时,是指剩余控制权;当其归属于生产者时,是指参与控制权。明晰控制权是企业最终控制权或企业法定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是企业实际控制权;参与控制权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等权力。

2.企业所有权获得的重要性

企业是由要素产权交易的一组契约的联结,而其关键内容之一就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给谁的契约安排,因为企业所有权由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两部分组成,那么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就可以分为两个子契约,即剩余索取权安排子契约与剩余控制权安排子契约。法玛和詹森(1983,1983)也认为,它们是任何私人组织的核心契约规定,只不过他们认为剩余控制权是决策程序步骤在各个代理人之间的配置。剩余索取权归谁拥有的问题显然是重要的,因为各主体参加企业要素产权交易的原因就是使自己的要素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也就是说他们是预期自己把要素投入企业比他一个人使用该要素有更好的收益,自然人人都会有对企业剩余的要求,这样企业剩余的安排就会决定企业契约的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各参与者的行为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效率。企业的剩余大小直接决定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安排,行使剩余控制权依据的是剩余控制权安排子契约,它将直接决定要素在企业内的使用和企业与市场的交易,剩余控制权的行使是否正确,是否有效率,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剩余,也就决定了企业的效率,因此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安排也是重要的。因为企业的契约是非完全的,才出现了“企业所有权”问题。进一步讲,契约的非完全性不仅意味着“所有权”问题的存在,而且意味着谁拥有所有权是重要的(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阿洪和博尔滕,1992;杨小凯和黄有光,1995;张维迎,1995等)。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从企业的团队生产的“生产”属性出发说明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的重要性。一个优化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是一个能够形成有效约束—激励,从而获得最大化租金,即超过要素所有者单干所得到的收益总和的契约。当所有要素所有者都认为选择这个特定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是最优化时,表明其拥有的要素得到了最有效的运用,或者说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用途中,这种选择能够带来的收益是最高的。如果一个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不是最优的,那必然使企业要素没有得到最有效的运用,同时要素所有者的要素没有获得最大化的租金。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关系到企业契约参与者的要素增值,直接决定了各要素提供者在企业中的行为特征。不当的安排会导致各参与主体的投机取巧、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导致企业效率的损失;最优的所有权安排能最大的激励各企业契约参与主体,从而使企业效率达到最大。

二、企业所有权安排

1.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历史回顾

(1)企业所有权主体为出资者或业主。在业主制企业中,企业所有权由出资者或业主独占,雇员不享有企业所有权,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因此,企业所有权主体为出资者或业主。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契约,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交易产权的形式和结果,所以,双方都是同等重要的,失去任何一方,企业都不会存在。既然如此,为什么企业所有权只由出资者或业主独占呢?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非人力资本的特殊性;二是资本家兼任经营管理者和技术工作。资本家的非人力资本主要包括货币、厂房、设备、原材料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社会财富,具有强烈的价值显示信号;而雇员的人力资本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隐含在劳动过程中,只有通过观察其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才可能大致被了解。在当时的业主制企业时代,科学技术比较落后,教育也不发达,受到良好教育的人也较少,生产也只需要简单的劳动即可,因此,人力资本价值显示信号很弱。在业主制企业的各项工作中,最能显示人力资本价值的是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而这两项工作又都由资本家来兼任,即资本家自己经营管理企业和从事技术工作。这样,人力资本的价值信号就完全被非人力资本的价值信号所覆盖,得不到显示,结果企业所有权就完全由出资者或业主所独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把资本家独占企业所有权理解为出资者和经营者分享了企业所有权,只不过两者重合为资本家一体。非人力资本价值信号显示强烈,引导了经济学家的视线和思路,使他们忽略了经营管理等人力资本。

(2)企业所有权主体为合伙人。在业主制企业中,由于业主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筹集到更多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所以企业的发展壮大受到了制约。另外,业主制企业完全是由业主直接经营,包括对企业生产作出决策和管理,确定雇员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报酬等。有时业主的经营管理能力有限,就较难以使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更由于企业的命运与业主的状况紧密相关,一旦业主本人思想改变或发生意外,则企业也就终止了。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又需要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别是需要一些较大型企业,因此,合伙制企业应运而生。与业主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可以带资入伙的方式吸收更多的投资者来扩大企业的资本,扩张企业的经营范围,扩大企业规模;同时,由于允许有管理经验的人以管理经验作为出资,这样就解决了企业管理专业化问题,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某个合伙人的退伙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同监督、共享企业剩余、共担风险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分享企业所有权,即企业所有权主体为全体合伙人。

(3)企业所有权主体为股东和经营者。合伙制企业也有很大的弱点,发展潜力仍然是有限的。比如,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所欠的债务均负无限责任,而且相互株连,彼此连带;非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能随意把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者;如果某一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仍有解体重组的可能;合伙企业的自控机制受企业规模的影响。另外,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也会造成职责不清,出现事实上的“大锅饭”现象,等等。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股份公司诞生了。

股份制企业是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股东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所有权的当然主体;在早期企业中,经营者只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而不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经营者拥有的是不完全企业所有权(或残缺企业所有权),所以是不完全企业所有权主体。随着经营者作用的不断突现,一些企业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开始向经营者授予一定剩余索取权,这些经营者成为完全企业所有权主体。但是,多数企业的经营者还没有分享到剩余索取权,所以仍然是不完全企业所有权主体。

(4)企业所有权主体为股东、经营者和生产者。企业所有权安排给经营者,就是承认了经营者的特殊性人力资本。但是,生产者的人力资本还没有得到承认。生产者的人力资本属于一般性人力资本,其价值显示信号要弱于特殊性人力资本,所以常常被忽视。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律师卡尔索的职工持股理论得到了西方许多国家的认同和采纳。美国和英国很多公司实行了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持股计划的本质是将雇员的人力资本作为享有公司股权的依据,使雇员享有剩余索取权,成为企业所有权主体之一。这样,企业所有权主体又演进为股东、经营者和生产者。

(5)企业所有权主体为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股东的企业理论(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现代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该理论认为,各经济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要受到其他经济利益主体的制约,不能无限度地任意扩展而侵犯其他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否则契约所约定的条款就会遭到破坏,企业就会重新组合,签订新的契约,从而形成一个新的经济利益主体(王国顺,2006)。股东在企业只是承担有限的责任(风险),而且股东所承担的这种风险可以普遍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因为他们可以将持有公司股份作为其总投资中一个组成部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投入都可能是关系专用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一旦改作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因此,投入公司的这部分资产是处于风险状态的,那么剩余风险就已经转移给了经营者、员工、债权人和其他人等利益相关者,他们可能承担了比股东更大的风险。为激励专用性资产进入公司,应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来分配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定的企业所有权。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利益相关者享有企业所有权会激励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利益的更加关注,从而减少员工的偷懒行为和企业激励监督的成本。这种利益相关者共享所有权的安排形式使企业与员工、供应商、债权人等之间签订了一份隐形保险契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了企业的隐形保护,这使得利益相关者在向企业投入更多专用性资本时无须担心遭到企业的敲诈,从而这种长期合作会大大减少交易成本。

2.现代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构架

企业是要素所有者之间一组契约的联结,而且这组契约是非完全契约。企业契约可以理解为这样一个契约的履行过程:依据要素产权交易契约投入要素,依据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安排资产的配置(依据剩余控制权安排子契约,表现为要素在企业内的使用、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资产和服务的交易契约的签订与履行),依据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安排分配企业剩余(主要是依据剩余索取权安排子契约分配企业剩余)(谢德仁,2001)。其关键内容就是所有权安排契约,不容置疑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是有效率的。自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既可以呈集中对称分布,即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或人力资本所有者单边拥有企业所有权,又可以呈分散对称分布,即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杨瑞龙,1997)。它们实际对称分布的状态依赖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相对“谈判力”的强弱,但是由于企业内机会主义问题的存在会直接影响企业所有权安排带来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的大小,同时企业所有权安排也会对契约参与者带来不同的激励,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必定是能使所有权安排总成本最小化、企业效率最大化的结构。

(1)股东是剩余索取权的当然分享者。股东是剩余索取权的当然分享者,其利益受到剩余控制权的决定性影响,他承担了企业经营风险、为人力资本提供抵押、投入企业后形成了专用性资产等,所以股东应该拥有企业所有权。如果股东不享有企业所有权将会怎么样呢?这样的安排就是说企业的股东不具有剩余索取权,他们得到的是固定的报酬,这样的话显然股东将不再具有提供股本承担风险的意愿了,也就是说股东的激励将会出现不足,无非人力资本加入企业契约中来就不会有股权资本,而债权资本则是因为股权资本的担保才加入企业契约中来的。这样股东是不可能领取与债权人同样的固定回报,而让自己的要求权排在债权资本之后,承担比债权资本更大的风险的,在这种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的情况下,经营者恐怕是筹集不到任何非人力资本的,因为这样使股东和债权人承担了企业经营失败的所有风险,而经营者则能独自占有其所有的成功的好处,这样企业将不可能成立。因此,股东必须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成为剩余索取者。

(2)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双方共同分享所有权。从企业的构成来看:企业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缔结的一个契约,如果没有人力资本所有者签约,就不会有企业的存在,没有企业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企业所有权。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共同成立的企业应该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即双方应该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从企业的交易来看:企业是人力资本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交易的结果,两者之所以能够达成交易,是因为双方都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否则,他们不可能签约。既然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一部分产权进行交易,双方就都理所当然地应该获取自己的产权权益,即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当然,双方分享的企业所有权份额应依据双方贡献的大小来确定。

(3)相关利益者共同分享企业所有权。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可以解释分享制度,但是,该理论也存在着缺陷:首先,陷于“定义泥潭”,而缺乏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基础的系统理论。虽然布莱尔、Rajan和Zingales等人从资产专用性角度、资源依赖理论从利益相关者作为关键资源提供者的角度做了有益的尝试,但前者显然缺乏一个能够囊括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框架,后者则缺乏从企业理论角度严密的论证。从操作性来看,利益相关者理论是难以具体操作的,因为利益相关者是指所有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影响的人或团体。企业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安排,应该依据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专用性资产来确定,也就是说要设计出准确衡量各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实际上这种安排是根本做不到的,因为有一些专用性资产是不可能准确计量的。因为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资产难以准确计量,所以企业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安排也就难以进行。这样就导致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实证研究和应用推广几乎寸步难行,也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4)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共同分享企业所有权。该理论认为,企业契约的参与者(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都应该拥有企业所有权,他们享有的企业所有权份额取决于参与者对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本的重要性以及要素的“谈判力”。在企业契约中,企业的经营者是拥有专门知识的要素所有者,故应该将主要的剩余控制权安排给他们来行使,而行使决策所需的专门知识也是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而经营者不可能具有全部行使决策所需的专门知识,这也就要求股东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而决定与企业相适应的经营者的同时保留一定的剩余控制权。毋庸置疑,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是有效率的。自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既可以呈集中对称分布,即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或人力资本所有者单边拥有企业所有权,又可以呈分散对称分布,即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杨瑞龙,1997)。它们实际对称分布的状态依赖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相对“谈判力”的强弱,但是由于企业内机会主义问题的存在会直接影响企业所有权安排带来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的大小,同时企业所有权安排也会对契约参与者带来不同的激励,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必定是能使所有权安排总成本最小化、企业效率最大化的结构。

企业所有权的安排从理论上来说是很清晰的、是有界限的,但是企业所有权安排也是动态演进的,最初的所有权安排是随着环境和人力资本的变化而变化的,契约各方产权博弈的地位和收益格局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于是所有权安排就会向新的均衡点移动。因此,企业所有权安排状态的随机依存性质意味着“企业所有权不同状态之间的界限本身是模糊的”(张维迎,1996)。所以企业所有权的不同状态之间是不清晰的、没有界限的。上述的企业“状态依存所有权”实际上是从事后的角度来分析的,而事后状态如何又取决于事前状态如何,即使在下一状态出现之前,该状态的利益主体也可能会要求拥有一定的现在状态下的企业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