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现代企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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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企业代理概述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对传统微观经济理论把组织看做是一个生产函数的论点提出了质疑,相应的,它用契约来对组织进行研究。企业的契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文字的和口头的,明确的和隐含的),其代表人物较多,如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威廉姆森、詹森和麦克林、张五常、哈特等。其中,最具有影响的是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连同产权理论形成了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突破——现代企业理论。它已成为近20年来经济学的前沿和热门领域。代理理论的重点在于企业内部结构与企业中的代理关系。代理理论更关心企业的内部结构问题,它最初是伴随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体系。本章首先对企业代理进行了概述,然后分别介绍代理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不完全契约理论。

一、基本概念及理论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重点转移到不对称信息下激励机制的设计上,提出了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 Prob-lem)。近年来西方经济学对各类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设计出许多复杂的信息激励机制,以协调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其根本原则是“激励兼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激励兼容原则的初始假设是人不总是诚实的,但人的行为是可以改变的。代理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代理关系泛指承担风险的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或明或暗的合约;狭义的代理关系则专指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作为委托人的出资人授予代理人(经理人员)在合约(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控制权)。凡在合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剩余索取权)归属委托人。雇主—雇员、律师—当事人、医生—病人、保险公司—投保人、股东—经理等就是代理关系的例子。关于代理的研究历史悠久,主要围绕企业两权分离展开的,下面按照历史演变进行介绍。

1.亚当·斯密:两权分离将造成股份公司的低效率

斯密较早地认识到了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象,在其经典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一书中有相关论述。他说:“不过,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是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计,则纯粹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督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成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难以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唯其如此,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专营,成功的也不多见。”斯密指出了公司的最高决策者由于经营的不是自己的钱财,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是不会尽力为股东利益工作的,从而可能出现“疏忽和浪费”。

2.凡勃伦:两权分离使控制权转移到经济工程师手中,他们能致力于产出的提高

凡勃伦的《企业理论》出版于1924年,是西方经济理论中较早对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进行研究的著作。凡勃伦认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是有效率的。他的主要观点如下:近代企业组织形式是“不在者所有制”(Absentee Ownership):近代企业的资产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成;资产的管理与资产不在所有者相分离;控制权由资本家的手中转移到经济工程师手中,后者能提高技术效率从而增加产出。现在看来,凡勃伦所指的不是所有者就是只拥有股权而不参与管理的股东。

3.伯利和米恩斯:到20世纪20年代,股权分散使两权分离成为普遍现象现代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和股权的分散化使得股东对财产经营的控制越来

越困难,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程度也越来越高,控制权越来越多地被经营者所掌握。伯利和米恩斯对此现象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他们将企业的控制形态分为个人所有控制、多数控制、少数控制、法律手段控制、经营者控制和其他控制六个方面,并对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最大的200家企业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结论是:企业的控制权已经不可避免地从私人资产所有者手中转移到经营者手中,即股份的发展已经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4.钱德勒: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两权分离更加普遍

伯利和米恩斯的研究表明,到20世纪20年代末经营者控制已经成为一种大量可观察的现象。钱德勒的研究则表明,到了60年代,在美国,企业控制权从所有者向经营者的转移已经基本完成。“因此,到20世纪60年代时,在美国经济的一些主要部门中,经理式的公司已经成为现代工商企业的标准形式。”钱德勒所说的“经理式公司”是指已经实现两权分离,控制权实际上由专职经理所掌握的现代公司。

伴随着两权分离的深入发展,经济学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这些都为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前提和基础。随着研究的进展,经济学家将研究的视野放在了两权分离后企业的内部机制设计上,即所有者如何设计一个最优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促使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所有者最有利的行为。对此方面的研究就促成了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

二、代理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早期的代理理论研究中,学者们强调了信息问题,但与企业的内部权威和所有权结构没有关联。在后期的研究中,主要研究企业的激励结构问题。这些研究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领域:

1.委托—代理问题及其控制

在企业的契约分析中,企业作为契约具有不完备性,即可能在契约中把参加契约成员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规定下来,由于契约存在“漏洞”,就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问题。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契约收益而言的,它是指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的固定的契约支付后,对其利润的要求权。由于企业剩余通常是不确定的,所以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是风险承担者,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中研究最多的是普通股的剩余索取权以及相关的状态依存索取权。从风险负担和责任义务的角度看,普通股的剩余索取权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是不受限制的:①股东不必参加组织中的具体的业务活动;②股东的剩余索取权是可以让渡的;③股东的剩余索取权表现在对组织存续期的净收益的要求权上。

人们提出了一种比普通股剩余索取权的约束更少的状态依存索取权,它是指在采取每一种可能的状态下确定不同的工资支付。状态依存索取权能满足任何一种形式的风险分布,即对剩余索取权的限制更少。然而,这种状态依存的索取权其前提条件是契约中所安排的支付矩阵是固定的,为了给未来所有状态确定好不同的支付水平,需要通过状态依存索取的契约规定组织现在乃至将来的所有决策。给定这种要求所隐含的成本费用和所需的信息使得状态依存索取权作为风险分布的制度安排并不占主流。

公司普通股剩余权的非限制性特征导致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决策过程集中在职业经理手中,他们的利益未必与剩余索取者的利益一致,或者说它引起了剩余风险分享从决策职能中分离出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即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控制方式之一是进行决策体系的安排,这种安排的特征是使重要决策的管理和控制在组织内的各级中分离开来。这种制度的设计包括:①决策科层的设计;②董事会的权利设计;③鼓励决策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的激励结构的设计。

这套机制的设计旨在使决策管理的决策控制相分离,以克服代理问题所付出的代价。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下,代理问题的控制使得某种形式的组织能够比其他组织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商品,从而使该组织得以生存。在技术不涉及规模经济问题时,业主制、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将是组织的较好形式。此时,将剩余索取权限制在决策代理人手中所节省的代理费用将超过决策专门化和风险分享职能分离后所产生的利益。当规模经济在生产技术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时候,非限制性的普通股剩余索取权的组织形式将可能成为较好的选择,因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大规模的收益才有望获得:①复杂的决策科层可以通过组织形式利用专业决策技术,因此可望实现规模经济;②总风险由剩余索取者承担;③需要大量财富用于购买风险资产。此时,非限制性普通股剩余索取权所产生的收益可能超过控制代理问题所花费的成本,在大规模的生产活动中,股份公司有可能赢得竞争而得以生存。

2.代理成本

詹森和梅克林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中,把代理成本与企业的筹资方式联系在一起,提出了企业资本最佳结构理论。他们注意到,不同的筹资方式其代理成本也相应不同。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即防止经理偷懒,应该让经理持有100%的股份,而筹资则应采取发放债券的方式,即变股权为债权。从企业资本结构出发去探讨代理成本的降低,是一种特有的思路。如前所述,普通股非限制性的剩余索取权特征使得风险负担与决策职能相分离,因此必须设计出一套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的机制。所谓代理成本就是指设计出这套机制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因此代理成本是代理中的主要代价。股东对企业和对管理者的控制能力已被削弱,这是因为所有者监督管理者的决策以实行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是有成本的。企业股份越分散,股东对决策的控制成本就越高,管理者谋求其他目标以替代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可能性就越大。

代理成本的影响主要有:①法人治理结构。②资本市场的竞争。股票价格反映了管理者当前所期望的未来结果的现值,由于股票可以自由买卖,如果经理经营不善,企业的股票价值就要下跌,于是有能力的其他公司就可能用低价买进足够的股份,从而接管该企业,赶走在任经理,重新组织经营。所以,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武器。③经理的报酬。经理对企业经营的成败负有主要责任,而经理报酬的设计对他们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影响。所谓报酬设计最优化就是要把经理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要把经理的收入与他们的经营业绩联系在一起。经理的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和风险报酬等构成。④经理市场的竞争。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经理市场的竞争对经理也将施加有效的压力。因此,从动态的观点看问题,即使不考虑直接报酬的作用,代理费用也不会很大。这是因为市场会根据经理过去的表现来计算出他将来的价值。经理要顾及长远利益,因此他会努力工作。⑤产品市场的竞争,一般来说,如果企业产品的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那么这种竞争对经理会形成压力;如果产品市场是垄断的,则经理的压力也随之减弱。

三、代理理论的研究进展

1.关于确定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单期单个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

Wilson(1969)、Spence(1971)和Zeckhaysen(1971)研究了确定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单期单个委托—代理问题,其研究假设条件为:①委托人对随机产出没有作用;②代理人为风险中性型或厌恶型。

通过研究他们首次提出了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对代理人激励的最优解:第一,在代理人为风险中性型时,则实行收益分享;第二,在代理人为风险厌恶型时,则实行固定工资。

2.关于非完全信息条件下单期单个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

Mirdees(1974)、Holmstrom(1979)和Hart(1985)先后进行了非完全信息条件下单期单个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其假设条件是:①委托人对随机产出没有作用;②代理人为风险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为只观察到产出。

他们成功地将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代理问题研究拓展到非完全信息条件下,给出了该条件下委托—代理问题的一般形式,证明了其最优解的充分必要性。

3.关于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长期单个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Fama(1980)、Rsdner(1981)、Holmstrom(1982)和Rubbinstein(1982)等人将动态博弈理论引入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之中,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在多次重复代理关系情况下,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长期单个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其假设条件是:①委托人对随机产出没有作用;②代理人为风险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为只观察到产出;④委托人与代理人能够保持足够长的合作关系。

其结论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多次重复博弈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第二为声誉效用无须对代理人激励。

4.关于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长期单个委托人—多个代理人问题的研究

Lazear。 E和S。Rosen(1981)、Meyer和Vickers(1997)等人将单个委托—代理关系研究扩展到更贴合企业实际的众多代理人竞争行为的单个委托人—多个代理人关系研究,其中Lazear。E和S。Rosen等人进行了静态分析,而Meyer和Vickers等人进行了动态分析。其假设条件是:①委托人对随机产出没有作用;②代理人为风险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为只观察到产出;④委托人与代理人能够保持足够长的合作关系;⑤多个代理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Lazear。 E和S。Rosen等人的研究结论是使用代理人相对业绩比较制度,即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契约设计不仅依据代理人自身的产出,还要考察其他同类代理人的产出状况等,可以克服代理人道德风险,因为它可以剔除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从而降低代理人的风险成本,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在所有静态模型中使用“相对业绩比较”得出的共同结论。而在动态模型中引入“相对业绩比较”后,Meyer和Vickers(1997)证明结论是不确定的。在声誉效应模型中,过去的业绩传递的是有关经营者经营能力的信息,经营能力的所有权属于经营者。经营业绩越好,市场所认为的经营能力越高,经营者的报酬也越高,因此,经营者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也就越大。引入相对业绩比较弱化企业经营者自己的业绩在评价经营者经营能力上的作用,因而弱化激励机制;相反,在棘轮效应模型中,过去的业绩传递的是有关企业内在生产能力的信息,企业内在生产能力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所有者,经营业绩越好,企业所有者认为企业内在生产能力越高,经营者给所有者上交的份额越高,因此,经营者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越低。这些结论为在非对称信息下基于相对业绩比较的动态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提供了广阔的思路。

5.关于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单个委托—代理的多项任务问题的研究

实际上,代理人往往不只从事一项工作,即使一项工作也往往涉及多个角度,从而代理人努力选择也不是一维的。为此,Holmstrom和Milgrom(1991)将研究视角从单项目标扩展到多项目标,对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单个委托—代理的多项任务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

其假设条件是:①委托人对随机产出没有作用;②代理人为风险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为只观察到产出;④委托人与代理人能够保持足够长期的合作关系;⑤代理人有多项工作,这些工作彼此之间存在冲突;⑥在各项工作中,有些工作比较好观察而另外一些则不能。

Holmstrom和Milgrom(1991)证明,当一个代理人从事多项工作时,对任何给定工作的激励不仅取决于该项工作本身的可观测性,而且取决于其他工作的可观测性。

6.关于双向道德风险的研究

Naiiar(1997)和Lafontains(1995)等人研究了委托—代理领域中的双向道德风险,其假设条件是:①委托人对随机产出没有作用;②代理人为风险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为只观察到产出;④委托人为了私利借故降低代理人报酬。

他们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委托人也需要约束激励,激励契约中必须增加代理人履行职责后的保障条款。

7.关于代理成本问题的研究

代理成本概念由詹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1976)在《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资本结构》一文中首次提出,其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来源于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这一事实。在部分所有的情况下:①当管理者尽心工作时,他可能承担全部成本但仅获取一部分利润;②当他消费额外收益时,他获得全部好处,而仅承担一小部分成本。

由此,其工作积极性不高,热衷于追求额外消费,故企业的价值小于他是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被称为代理成本。具体包括:①订约成本;②监督代理人的成本;③确保代理人做出最优决策或保持委托人由于遭受次优决策的后果而得到的补偿的保证成本;④不能完全控制代理人行为而引起的损失。

当代理成本达到一定的高度时,代理关系就会土崩瓦解。因此,认为让经营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的拥有者,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代理成本。不过,管理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拥有者的能力又受到他自身财富的限制。举债筹资也许有所帮助,因为在投资及他本人财产给定的情况下,管理者的剩余份额会随着举债投资部分的增加而增加。然而,举债筹资可能导致另外一种代理成本。在举债筹资下,管理者作为剩余权益获取者,他有更大的积极性去从事有较大风险的项目,因为他能够获得成功后的利润,并借助有限责任制度,把失败导致的损失留给债权人去承受。当然,这些代理成本也得由管理者(及其他股东)来承担,因为债权人也有其理性预期。因此,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来决定的。

国内学者对于代理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中影响较大的成果有:张维迎的专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林毅夫的专著《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张军的专著《合作团队的经济学》,谢识予的专著《纳什均衡论》等。

四、代理理论的拓展——共同代理理论

1.共同代理的概念和分类

参照Bemheim和Whinston(1986)的定义,当个人(代理人)的行为选择影响了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参与人(委托人),且这些委托人对各种可能行为的偏好是相互冲突时,这种情形即被称为“共同代理”。根据不同的代理权获取方式,可将共同代理分成两大类:授权共同代理和内生共同代理。授权共同代理是指几个委托人自愿或独立地将某种决策权授予一个代理人。内生共同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天然地”被赋予某种足以影响他人的决策权,反过来这些被影响者又可能影响这种决策。从签订契约的角度来说,在内生共同代理条件下,代理人对于委托人提供的契约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其他的选择;而在授权共同代理条件下,代理人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甚至可以选择他愿意为之服务的所有委托人集合中的一个严格子集。

当委托人群体能合作行事时,整个委托人的集合可以被看成一个整体,这种情形可以用传统的委托—代理框架来解释。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委托人之间的合作既不可能也不可行。首先,当合作涉及多个委托人时,他们之间的谈判、协商成本会很高,高昂的交易费用使委托人的意见很难达成一致;其次,在同一行业中,企业间明显的共谋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于是,委托人群体只能分别(非合作)对代理人实施激励机制。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就无法解释这种代理情形,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共同代理模型来解决这种问题。

2.共同代理的基本模型及几种扩展形式

共同代理模型的正式提出要归功于Bemheim和Whinston,他们在1985年发表的有关共同代理的论文中建立了模型假设,一个行业中有两个生产类似但差异化产品的生产厂商,以及无数竞争性销售代理商,所有参与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中性的;两个生产厂商分别制定产出价格和营销强度。该模型先后考察了内生共同代理、内生排他性代理和授权共同代理三种情况,并给出了纳什均衡解,以及激励机制的具体形式。首先,作者考察了内生共同代理的情形,尽管两个生产厂商非合作性地提出激励方案,制定产出价格,但最终得到的将是一个合作的均衡解,即所有的战略变量都是使委托人联合利润最大化的解。其次,他们考察了内生排他性代理。在内生排他性代理的情况下,结果一定是委托人为使自己的利润函数最大化而得出的非合作解。最后,他们俩将营销决策权的授权过程当做一种四阶段博弈的情形来考察,详细描述了共同代理的产生过程。在这个复杂的博弈模型中存在完全共谋的序贯均衡,即所有战略变量都等于合作的结果。而且,生产厂商提出的激励方案也是相同的,即由特许费和佣金(代理人每卖出一单位产品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组成。也就是说,生产商的最优选择是以收取特许费的方式,相当于将产品一次性出售给代理商。这个模型的结论对公共政策制定机构具有很重要的启示,即不管上游企业竞争的表象如何,共同营销代理会促进生产厂商(委托人)间的完全共谋。

1986年,Bemheim和Whinston用简洁、严谨的数学语言提出了一个更具一般性的共同代理模型。该模型包括多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所有参与人都是风险中性。代理人的行为不可观测,且他的行为将决定不同委托人所收到的货币回报的概率分布;所有委托人都能观测到最终结果;每个委托人的战略都由一个结果依赖型报酬机制组成。同样,该模型还证明了无论何时委托人之间的共谋都将最优,有强纳什均衡存在,并且必将导致有效率的结果。

基本模型所得出的结论——共同代理能促进委托人之间的共谋,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此后的理论研究主要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学者们逐步放松了基本模型的假设条件,从完全信息到非完全信息,从委托人任务同质性到异质性,从静态到动态,逐步将模型朝着更贴近现实的方向推进,研究共同代理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及其对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学者研究在共同代理框架下激励条款的效能,以及委托人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

Galor(1991)着重考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均衡结果的影响。Galor认为,如果代理人具有某些有关成本的私人信息,那么寡头垄断生产厂商进行共同代理并非有利。Bernheim和Whinston(1985和1986)指出的共谋优势可能会被所存在的信息劣势所掩盖。特别是当不同代理人的单位成本相关时,如果生产厂商同独立代理人签约,那么生产厂商的收入能揭示有关代理人服务成本的信息,而且这种信息不会被代理人所操纵。假设生产厂商能按照收入调整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他们就可以限制代理人凭借私人信息来攫取信息租金。

但是,如果生产厂商及其竞争对手都选择同一代理人,共同代理人对递交给所有委托人(生产厂商)的报告进行信息操纵,那么这种限制代理人获取信息租金的可能性就会被削弱甚至消除。由于共同代理具有两种反向效应:委托人的共谋效应和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的寻租效应,因此委托人在选择代理方式时,势必要对两种效应进行权衡。如果代理人成本的事前不确定性足够大,并且不同代理人的成本显著相关,共同代理所导致的委托人信息劣势就成为主导因素,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是与独立代理人签约;如果事前不确定性和成本的相关性很小,共同代理的共谋效应成为主导因素,那么委托人将选择与共同代理人签约。此外,生产厂商的产品差异化程度也是一个重要变量:差异化程度越大,通过共同代理来维持共谋的效应就越不显著。此时,信息劣势又起到主导作用,委托人将选择与独立代理人签约。

Mezzetti(1997)研究了一种委托人水平差异化情况下的共同代理关系。Mezzetti设定了一个简化的内生共同代理模型:两个委托人分别要求共同代理人执行一项任务,且两项任务具有互补性。代理人知道自己在哪项任务上具有较高的生产率,但委托人不知道。于是,从代理人的角度来看,两个委托人是水平差异化的。Mezzetti的模型分别研究了共同代理条件下委托人之间合作、委托人独立签约以及排他性代理三种情况下的最优激励契约安排。通过对均衡结果的比较,Mezzetti得出了两个重要的结论:首先,在既定的假设条件下,对于委托人来说,不论代理人是否具有私人信息,共同代理总是优于排他性代理。原因在于共同代理与排他性代理相比具有两大优势:①由于两项任务是互补的,范围经济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总剩余;②当信息不对称时,因为委托人是水平差异化的,他们的激励相互抵消,能减少代理人的信息租金。其次,在选择共同代理时,委托人之间结盟总是优于与独立代理人签约,因为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可以对他们竞争性激励条款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从而能从代理人那里获取更多租金。此外,该模型的结论对于激励理论和组织设计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Mezzetti考虑了委托人行为的相互作用,并结合代理人的专业化程度,给出了多委托人、多任务情况下的激励机制设计方案。为减少资源在不同任务间配置的扭曲,他建议对于不太专业的代理人,应与他们签署固定报酬契约;而对于专业化程度高的代理人,则应支付激励性报酬。

Bergemann和Valimaki(2002)研究了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共同代理问题。他们将Bemheim和Whinston的静态模型扩展为动态模型,同时也扩大了共同代理模型的应用范围。跨期动态因素的引入使得共同代理模型变得更加复杂多变。在最简单的两期博弈中:第一期,代理人为第二期选择可能的行为;第二期,委托人在第一期所决定的行为集内进行博弈。这个简单的模型足以反映静态和动态共同代理的本质区别。代理人通过选择当期的行为,可以影响委托人在下一期的竞争程度。因此,代理人将在第一期排除最有效率的行为,而更加偏好能提高委托人竞争程度的行为,以实现增加自己第二期收益的目的。代理人的这种行为将导致整个博弈的无效率。Bergemann和Valimaki证明了真实马尔可夫精炼均衡的存在。而且,在均衡点上,委托人的收益等于他们对社会价值的边际贡献。

Bernard(1999和2001)研究了共同代理框架下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在多委托人的情况下,一个代理人必须在多个任务之间分配他的不可观测的努力,而且几个委托人对于究竟什么是最优的努力分配这一点持不同看法,因此委托人的报酬激励将是低效率的。因为代理人只重视那些看起来相对比较容易评估的任务,而忽略其他的任务。对此,Bernard提出了一种简单的激励机制,试图解决上述矛盾。这种机制可以描述如下:假设有两个委托人1和2,他们俩各自向共同代理人分配任务A和B。委托人1监督任务A,并且按照任务产出付给代理人报酬;委托人2负责衡量任务B的绩效。只有当任务A的产出高于一个事先规定的水平时,委托人1才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委托人2支付的报酬随两个任务的实际总产出而变化,一旦代理人在任务B上表现出低绩效,就将受到惩罚。此外,对任务A的监督是连续的,而对任务B的监督是随机的。这种激励方案的好处就是,当代理人希望增加总收入时,花费在两个任务上的努力是互补而不是替代的。于是,代理人就不能只增加他完成其中一项任务的努力,而置另一项任务于不顾。这样就等于减轻了在多任务情形下过度专业化及削弱激励机制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