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作为经济学中最古老的概念之一,其基本含义从未超出作为人类的最基本的经济活动的范畴,但对交易成本的认识与理解,却始于1937年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人们对交易成本理解的分歧使得在解释经济现象和构造经济理论时,产生了所谓的“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范式。在本节中我们将专门讨论有关交易费用的问题。
一、交易过程与交易成本
1.交易过程与交易成本的形成
交易的过程也是交易成本的形成过程,交易成本的形成是伴随交易行为出现的。人们对交易过程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交易过程有狭义的交易过程和广义的交易过程之分。一般而言,狭义的交易过程是指交易双方事中交易对象位移的过程,即在一定的背景或局限条件下,由交易双方借助于交易媒介,按照双方约定的规则,在约定的时间内把交易对象(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或无形的服务)从交易的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它是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发生作用的。而广义的交易过程则在狭义的交易过程的基础上,还包括交易的事前准备过程和事后执行监督过程。交易的事前准备过程指潜在交易者在事前确定双方交易动机、交易目的、交易条件和范围,描述交换物品的属性、特征、称量与测度。事中的交易过程即狭义的交易过程,可以具体描述如下:交易双方相互寻找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与谈判活动,起草契约,登记并转移物品入册。事后则对达成的交易进行监督与控制,或强制执行立法,并对违约违法行为进行诉讼。具体而言,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下面几个阶段:
(1)交易动机的形成过程。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的交互博弈行为,因此交易双方的动机很重要。交易者必须清楚地了解其动机:缺乏什么,需要什么,他有什么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为达到交易目的需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其交易动机的强烈程度如何,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市场的或经济组织的)。交易者在社会分工结构中的地位决定其知识结构、认知水平和经济活动的范围,而这些因素又限定了其交易动机的复杂程度。
(2)对交易环境的评估过程。交易环境应包括三个要素:一个确定的知识结构;一群由其知识片断所确定偏好的人;一个基本权利结构和一个可交换权利结构。对交易环境进行评估,需要考察下面的因素:交易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交易的对象、交易的数量和交易的频率;交易行为的约束规则;交易技术;交易的场所。
这些因素受制于交易的三个维度: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在交易世界中,存在着随机变化、交易者的不同偏好、信息的不对称及交易者机会主义行事的可能,使得不确定性必然影响着交易过程中博弈双方的合作空间:交易与否的选择,交易契约条款的达成与不断修改,对交易实现的预期程度和契约方式的选择等。资产专用性确定了交易者进入或退出交易过程的难易程度。它还引发了交易的事前反应,即潜在交易者的交易动机、交易目标、交易条件和范围的确立;交换物品的属性、特征、称量与测度的说明。事中的契约的起草与谈判。事后则对达成的交易进行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某交易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破坏执行契约的连续性。交易频率则是交易各方之间在是否合作或不合作的博弈中多次反复的结果。交易各方之间不确定性因素越多,资产专用性越高,交易的频率就越低;反之,则交易的频率则越高。
(3)交易者之间的谈判过程。交易者在交易动机的驱使下,开始尝试相互交换。在交换时,交易者可能会考察个体所处的交易环境,并评估交易的必要性以确定进一步的行动策略:采取合作博弈或非合作博弈,有无必要采取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说,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交易者为了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将选择偶然的或一次的博弈行为,或是恒常的重复博弈行为。在交易博弈过程中,一方的最佳策略选择是通过另一方的行为模式或偏好信息作出初步判断和理性预期,针对对方的行为采取动态跟随策略,不断调整自己的战略和策略行为,从而获得满意的博弈结果。
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不确定性和风险比较容易预期,交易者双方了解交易对象的可能性越大,产权界定越清晰,通过博弈、谈判或合作的可能性较大。合作博弈需要交易者双方拥有充分的信息与交流。
(4)交易者之间的签约过程。合作意向确定后,交易双方则开始订立契约。交易双方进一步对下列情况作出明确表述:某一价格下,物品的品质和数量的检验、律师的聘请与咨询、合同的起草与修改、保证条款的规定、物品的转移与交易的登记、对违约行为的处罚规定等。
签约行为受到未来预期对交易者双方的影响。如一方认为其资产的专用性强,则希望签订长期契约;而另一方考虑到未来的风险和不确定,则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签订短期契约,因此契约条款必须充分反映双方利益的权衡,且签订的契约内容的修改会反复多次,这延长了签约时间。
(5)契约的执行和监督过程。达成契约后,交易者要实施其契约条款和内容,以实现交易对象的转移。为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交易损失,交易双方需要设计出一整套与交易相关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机制,以保证交易正常进行,顺利地实现产权的让渡。
从以上交易过程可知,在整个交易中需要产生各种各样的费用,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交易费用,不过对于交易费用的理解,不同的学派观点不一。
2.交易成本
人们对交易过程理解的不同,产生了对交易成本的认知分歧,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新古典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文献中。
“新古典学派”对交易成本的认知是基于狭义的交易过程而形成,该学派认为,交易成本是市场经济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成本,亦即所有权(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转移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而引起的,简而言之,它是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包括运输费用、佣金、谈判所花费的时间,包括关税在内的各种税收;或被认为是与交换成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在既定的制度背景下,个人采取一定的交换形式去获取所指定的机会成本。交易成本还涉及交易的效率、交易数量、套汇能力、均衡的调解、存在和效率等。当然,有些新古典的文献中还认为,交易成本还涉及如中间人作用、交换媒介等产权的决定问题。于尔格·尼汉斯对交易成本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指出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一样,是对异质的各种投入品聚合所需费用的一种统称;并指出交易成本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交易者之间必须相互寻找交易伙伴,传达交易信息,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必须对商品进行描述、检查、称重及度量;契约的起草;咨询律师;转移所有权,并记录在案;或在必要时,通过诉讼强制执行合同,防止违约的发生。
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成本范畴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对交易过程的宽泛认识,这种宽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制度角度进行分析,强调了制度成本。交易行为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发生的,交易环境可以看做是交易成本形成的制度因素。因此,可从微观制度与宏观制度角度出发,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对交易成本进行分析。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最初是从市场交换、市场定价机制的角度来考虑的。科斯认为,有许多因素涉及交易成本的产生: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之间,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能减少市场运行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发现价格的成本、谈判成本、签订合同的成本、合同的履行成本。阿罗第一个使用“交易成本”描述了“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他声称:“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阻止了市场的形成;这种成本就是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即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将交易成本推广到所有经济制度环境中。他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包括起草、谈判和维护执行一项协议的成本;事后交易成本包括:①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②为纠正偏离准则而作出的双方努力及争论不休的成本;③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来的成本;④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
以张五常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从人类制度的角度来认识交易成本。在他们看来,交易总是发生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与社会背景中的,它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之间,其必然包含对自然的、历史的人类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秩序或规则,这就引发了制度成本。张五常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就可以看做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也可以把交易成本视为“看得见的手”的成本。他把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归因于:①人们理性的无知或缺乏信息。②最大化行为的普遍存在。
(2)从产权的转移进行分析,强调了产权是交易成本中的核心。科斯认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巴泽尔进一步指出,“运用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需要通过交换,交换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因此他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对交易过程的比较广泛的理解使得一部分产权学派经济学家认为:“交易费用是在产权从一个经济主体向另一个经济主体转移过程中所有需要花费的资源的成本。这包括作一次交易(如发现交易机会、监督成本的)的成本和保护制度结构的成本(如维持司法体系和警察力量)。”柯武刚则认为:“交易成本是在产权(根据契约)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时发生的。首先,交易成本由信息收集(在作出决策之前找到足够数目的交易伙伴,弄清他们的地址、他们产品的设计、质量、可靠性以及大量其他相关的方面)成本构成”,还有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这些信息成本和为契约作准备的成本都是先于交易决策而“沉淀”的。他们都强调了产权在交易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认为交易的核心就是自由选择、让产权获得其归属的过程。因此,“交易成本就是建立和维护产权的成本”。总之,他们把交易成本视为执行交易功能的成本,是在交易中为界定、保护实施产权而消耗的资源的总和。
(3)从不确定性出发,加深对信息成本的分析。交易过程是交易者的动态博弈过程,交易环境的稳定与否,对交易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交易者各方劳动分工知识和交易知识的局限性,使得他们面对复杂的交易情况,无法穷尽所有的可能。交易环境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交易主体对信息的识别、收集、分析、加工、综合和处理,依赖于其外部感觉材料的供给状况、交易主体的认知结构及其在劳动分工中的相互地位,引发了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问题。在参与交易博弈过程的一方,其决策行为取决于对另一方行为的判断。对此,达尔曼认为,交易费用就等于信息费用,因为寻求交易方、协商和决策、监督和执行都与信息相关。人们需要收集有关价格、产品质量与劳动投入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交易方,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人们对有关商品及供求情况的信息不充分,导致了协商和决策的成本;人们对交易的另一方信守契约程度的缺乏了解和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使得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存在。因此,人们便可以通过减少不确定性的行为,使影响交易各方的各种因素和行为成为可预见的信息,从而顺利完成交易过程。
(4)从机会主义出发,加深对监督执行成本的研究。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穷尽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可能,因此他们会适时调整其交易策略,“千方百计地谋求自身利益”,因此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出现在交易过程中:①交易各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决策不确定而牟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②当交易偏离了交易准则时,交易各方机会主义式的讨价还价,使得交易的达成费时费力;③双方对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交易的一方被迫接受不利交易条件蒙受的损失;④博弈过程中,交易各方对专用性租金的争夺。
新制度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从机会主义动机出发,给出了对交易成本定义的看法。他认为,机会主义是研究交易成本的核心概念,它对涉及人力、物质资本特定投入的经济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他把由交易困难、在交易中接受不利交易条件和交易不成造成的损失都视为交易成本。实际上,这些交易成本都是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交易各方对谈判过程中契约的达成要求更高的条件:更严格的商检标准、检验机构、索赔条款、抵押标准,并在契约执行过程中采取更大的执行力度,强化履行契约的行为(李时敏,2003)。
3.交易成本的分类
(1)固定交易成本和可变交易成本。菲吕伯顿与瑞切特(Eirik Furubotn, Rudolf Richter,1997)认为,交易成本包括利用市场进行交易的市场交易成本、在企业内部行使命令权利的管理性交易成本,以及一组与某一政治实体的制度结构的运作和调整相关的政治性交易成本,而且这三种成本都可能通过“固定”交易成本和“可变”交易成本这两个变量来进行识别,“固定”交易成本指在建立制度安排中所发生的专用性投资,“可变”交易成本则指取决于交易数量的交易费用。
(2)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威廉姆森(2002)遵循阿罗把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系统的运行成本,并按交易活动的前后顺序把交易成本分为契约签订前与契约签订后交易成本两大类,简称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前者是指包括草签契约、就契约内容进行谈判及保障契约履行所付出的成本;后者包括签约双方对契约不能适应所导致的不适应性成本、交易双方纠正签约后不合作现象的讨价还价成本、为解决双方的纠纷与争执而必须设置的相关建构及运转成本、为确保契约中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保证成本等。威廉姆森认为,现实中的这两大类交易成本是相互依存、不分前后、形影相随的,对于交易成本的这种分类法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区分而已(王国顺,2006)。
二、交易成本的测量
交易成本能否被量度?张五常认为“通常是很难测量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指出这些成本是怎样在不同的可见环境中变化的,就可以避开测量问题”(张五常,1992);张五常于2002年4月23日在北京所做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成本分析》的演讲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度量的准确性,不是数字多少,而是你这种排列是不是直接受到人们的认同。越多的人认同,这就可能算是一个很准确的度量。解释世事的时候,在很多情况之下,怕交易费用太难度量,或者很难度量到,只要推出两个可以见到的情况,然后解释某一个情况一定比另外一个情况要高,哪一类交易成本在哪一方面会怎样改变,你能够排列出来,那你就有办法了,排不出来就没办法。通常来说,只要能排列出来,就可以解释很多世事。两点怎么排列,然后再加两点,每两点都可以是一个假说。虽然这么说,通常去处理一种交易费用的问题需要花上很多年的工夫。”与张五常的观点基本相似,奥利弗·威廉姆森也认为测量是困难的,但可以通过制度的比较,或者说把一种契约与另一种契约进行比较,估计出契约各自的交易成本大小即可,因为要比较两个独立的结构性方案,“一般来说,只要提纲挈领地简单说明即可,而无须像边际分析所要求的那样,非得讲出在什么条件下这两种交易成本才能达到边际相等不可”(赫伯特·西蒙,1978)。但是,这种比较制度估计法只能粗略地比较交易成本孰大孰小,不能精确地计算出交易成本。威廉姆森进一步解释说,精确计算交易成本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即使要分析实际例子中的交易成本,也几乎没有人想要直接算出其大小来”(威廉姆森,1985)。实际上,直到目前为止,关于交易成本的经验性估计很少,比较性估计更是缺乏(亚历山德拉·贝纳姆、李·贝纳姆,2003),这是否意味着人们可能根本无法把握住交易成本?
张五常的交易成本定义告诉我们:在“鲁滨孙”的一人世界中不存在的行业如商人、律师、法庭、银行、公安、经纪、经理、公务员等都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存在的,那么这些行业的收入都应该属于交易费用量度的范畴(张五常,2001),对这些费用可以通过直接估算的方法进行量度,所以与张五常的观点不同,诺思还是很乐观地认为,“交易成本是可以通过市场被预测的,在美国,1970年交易部门构成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5%,由于合作协调和实施执行成本越来越高,目前美国的交易部门一直在生长和扩张”。诺思的数据从表面看似乎存在矛盾——交易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交易成交与否,交易成本越高,交易越难达成,宏观经济应该呈现下滑状态。但上述数据表明交易成本总量与美国经济发展是同向增长的,其实这并不矛盾,因为宏观交易成本总量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微观经济体系交易成本下降所引起的,随着微观经济交易成本的下降,交易效率将得到提高,分工和专业化就会得到进一步发展,许多潜在的交易或各种非市场形式的交易便得以实现或以市场交易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各行各业就会发展,可统计量度的交易量增大,统计出的交易成本总量就随经济总量同向增长了。但是,诺思所指的这种“可预测的交易成本”其实也只是交易成本价格总集合中的一个子集而已,它不能代表社会交易成本总量——例如某项交易无法进行,并不能因此臆断此项交易成本为零,而是此交易成本是足够大或无穷大,导致交易无法发生,更无法度量统计此交易成本的价格了;另外,这种“可预测的交易成本”甚至不能清楚地表达某项特定交易的全部交易成本——因为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往往是联合决定、互相影响、难以分离的,低交易成本将促进达成更多交易、提高专业化水平,生产成本的变化以及产量的提高;反之,生产成本方面的变化同样也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亚历山德拉·贝纳姆、李·贝纳姆,2003)。
测量交易成本困难的原因还有很多,亚历山德拉·贝纳姆与李·贝纳姆在《交换成本的测量》一文中对这个问题较为系统地进行了总结,认为除了上面所述之外,还有两方面的原因:
(1)缺乏标准统一的交易成本概念。交易成本并无公认的统一概念,爱格斯顿甚至认为与新古典经济学模型中的生产费用一样,“关于交易成本的确切定义并不存在”(1990)。经济学家根据研究的需要或按照自己的理解给出的交易成本定义虽然提供了概念上的强大洞察力,但它们往往是启发性的,缺乏能被广泛接受的可转变为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正因为如此,所以对于交易成本的测量,有人认为很困难,有人认为可以预测。
(2)估算交易成本并不适用一价定律。一个特定的社会体系中,对于相同的交易,不同的个人和团体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可能有很大差异,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可能包括交易者的政治倾向、种族、社会关系以及其他因素,而这些细微的差异对于想要进行这项研究的外部人来说很少是透明的,这更是大大增加了估算的难度。亚历山德拉·贝纳姆与李·贝纳姆出于上述原因,放弃了对交易成本总量的考察,也不刻意区分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而是建议考察发生在交易中的所有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中的某个子集,他们选择了交换成本进行考察,并把交换成本定义为:在某种制度环境m中,当事人i采用给定的交换方式i获取某一商品k而消耗的总资源——包括货币、时间和商品等的机会成本,很明显交换成本包括了生产与交易两种成本。贝纳姆希望通过考察交易成本集合中的子集的方法而获得了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性资料(王国顺,2006)。
因此,要估算某指定经济体系或经济制度的交易成本总量很困难,不过可以定性考察一下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与交易费用大小的关系。一般来说,交易费用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有限理性的程度、机会主义的程度。
(1)有限理性与交易费用的大小。有限理性指的是人类的知识水平不足以认识复杂的现实世界,它只是相对意义上的概念,与两个因素有关——人类的知识水平和现实世界的复杂程度。由于有限理性而引起的交易费用的大小相应地也与这两个因素有关。交易费用的大小与人类的知识水平呈正比,人类的知识水平越高,交易费用越低;人类的知识水平越低,交易费用越高。从信息论的角度看,只是因为人类的知识水平越高,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越充分,收集和分析其他有用信息的费用越小,反之亦然。但是人类的知识水平是建立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该趋势是向前的,但其过程却是相当缓慢的。因此,在短期内,它留给我们降低交易费用的空间是比较小的。交易费用的大小与现实世界的复杂程度呈正比。现实世界中的复杂程度越高,交易费用越大;现实世界的复杂程度越低,交易费用越小,这也可从信息论的知识得到证明。现实世界越复杂,意味着为作出某项经济决策所需的有用信息越多,在人类知识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收集和分析这些有用信息所需的费用就越大。现实世界的复杂程度主要是由人类活动的不确定引起的。制度的制定者完全通过制定某种制度、增加人类活动的可预见性来降低交易费用。这可能是科斯认为任何制度都比没有制度优越的一个解释。同时,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国家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2)机会主义与交易费用的大小。有关机会主义的分析可以从机会主义心理和机会主义行为两方面进行。直接引起交易费用增加的是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的行为。按照斯密的观点,经纪人的行为是利己但不损人的,并且有意识的这种行为可以无意识地增加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机会主义的行为却是损人利己甚至是损人不利己的,给社会造成了福利净损失,这部分的福利净损失就构成了社会意义上的交易费用。机会主义行为归根到底是由机会主义心理引起的,因此降低交易费用要从根本上消除机会主义心理。在一个道德至上、人人相互信任的社会,事前的预防费用、签订限制契约的费用,以及事后监督的费用,都变得没有必要,通常所说的交易费用就会很低,但是造就这样一个根除机会主义心理的制度创新,是非常艰难的,需要制定者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解决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交易费用的更直接的方法是限制机会主义行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