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过对过去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总结和反思,总结出了“古典管家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这四种公司治理理论。其中“委托—代理理论”目前占据主流地位,其他三种理论或因假设条件过于理想,或因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尚不足以对“委托—代理”这一主流理论构成挑战。
一、古典管家理论
古典管家理论假定经营者是利他的,用无私的信托关系描述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该理论认为,公司经营者与公司所有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没有交易成本,认为公司经营者就是公司的善良“管家”,像善良家父一样勤勉地为公司工作,以使公司获得高额赢利,股东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被看做是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信息和资本能够自由流动。在此条件假设下的管家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者只是一个按照所有者的命令行事的“管家”,不存在代理问题,公司治理即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安排的模式,对于公司的行为并不重要。因为公司的行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并不决定于公司内部的信息和控制权的安排,而只是被动地接受市场的配置。同时,在新古典关于信息完全的假设下,经营者也没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管理企业,企业经营者只能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因此,企业治理表现为股东主权至上,以信托为基础的股东与董事会、经营者间的关系。
完全信息假设下的古典管家理论不能解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治理行为,因为现代公司所面临的市场既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也不是信息充分完全的市场。就企业本身的行为而言,也不是被动地根据市场条件作出反应,而是对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的经营思想、行为目标和外部条件的综合协调的结果。古典管家理论虽然因假设条件过于理想对于研究现代企业治理理论缺乏现实意义,但是它是企业治理理论的一个最初的萌芽。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伴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发展起来的。在传统的古典企业中,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合一的,出资者自己直接支配、管理和监督自己的资产;同时直接承担剩余风险,不需要通过一组制度安排来规范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不存在真正的企业治理问题。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出现了分离,于是就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要通过企业治理来解决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问题。由此可见,企业治理问题提出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斯密在其经济学经典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亚当·斯密,1981)中指出:“就像公司的董事长一样,尽管他们所控制的别人的钱超过了他们自己的钱,但也不能过分地期望他们像私人企业的合伙人焦虑地关注自己财产那样关注公司的财产。”从该论述可以看出,斯密对两权分离的股份公司持悲观态度。在他看来,股份公司经营不善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由非所有者从事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受托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的经理人员是不可能像维护自身利益一样去维护所有者利益的。伯利和米恩斯(Bade和Mearls,1982)一书中指出:到20世纪20年代末,经营者控制股份企业的财产经营已经成为一个普遍能观察到的事实,股份公司的发展已经实现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现代公司的发展使它们从“所有者控制”变为“经营者控制”,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股东主权思想提出了挑战。
到20世纪60年代,勒纳进一步证实了他们的观点。企业在这一阶段的演变过程被称为“经理革命”。这一理论揭示了企业治理的主题是由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引起的。由于现代企业是以大规模生产、复杂的技术创新和内部层级制管理为基础的,两权分离已经成为其基本特征,更好地实现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结合,这是一种制度创新。
信息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其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根本性突破表现在放弃对无私性和信息完全的假设,由此对古典管家理论提出了质疑:一是由于经营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没有任何理由或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无私的,或者会天然地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二是信息完全的假设背离了客观现实,这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人不可能拥有完全的信息;另一方面,信息的分布在个体之间是不对称的。这两方面的修正产生了委托—代理理论。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委托—代理理论和管家理论显然是截然对立的:第一,管家理论认为公司经营者与公司所有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没有交易成本,而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经营者与公司所有者之间具有利益冲突和交易成本;第二,管家理论假定经营者是利他的,而委托—代理理论假定经营者是利己的。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中,詹森和麦克林发表的《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是委托—代理理论中的重要著作,可以说这一理论在国外已逐步成熟。但是委托—代理理论并非无懈可击:首先,减少甚至消除“代理成本”并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全部问题。从理论上讲,企业可以通过复杂的内部制衡设计来尽可能减少“代理成本”,但其治理效率却并不一定会因此而提高。因为这种设计在降低“代理成本”的同时“监督成本”有可能大幅提高,官僚主义和政治斗争也由此产生,其结果反而有可能是治理效率的下降。其次,在多数情况下信息不只是“不对称”,更重要的是“非完全”。在信息非完全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事项就变得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问题如何解决?是委托人说了算,还是代理人说了算?再次,委托—代理理论着重研究的是企业内部的组织问题,而对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也没有给出回答。
三、现代管家理论
完全信息假设下的古典管家理论显然不符合现实,非完全信息的存在使该理论无法解释现代企业中所存在的两职分离与合一的现象。虽然委托—代理理论的提出,有助于解释两职分离及其绩效的关系,但是,现代组织理论和组织行为方面的研究表明,委托—代理理论的前提假设是不合适的,而且也有许多实证结果与委托—代理理论截然相反。在此基础上,Donaldson(1990)提出了一种与委托—代理理论截然不同的理论——现代管家理论。他认为,委托—代理理论对经营者内在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假定是不合适的,而且经营者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促使他们努力经营公司,成为公司资产的好“管家”(Boyd,1995)。
因此,现代管家理论认为,激励公司经营者的主要因素是成就、荣誉和责任,而非金钱等物质利益。同时,现代管家理论亦认为,在自律(Self-regula-tion)的约束下,经营者和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
古典管家理论的以委托—代理理论(董事会与股东之间就他们的利益签订契约)为基础的西方古典企业治理理论思想日益受到批评,因为它们把更为广泛的相关者的利益排除在外。公司治理理论最近的发展是将公司治理作为公司各契约方共同参与和形成的制衡体系。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1)现代公司是一个状态依赖的结合体。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权为股东所有,公司的经营决策由股东通过其代理人即董事会进行,但是在公司经营进入亏损和破产阶段后,公司的所有权就为公司的债权人所有,其债权人决定公司的命运——是重组还是清算。更进一步,在公司的资产开始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员工就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员工有权就公司的资产处置作出决定。所以,从公司是一个与经营状态相依赖的结合体来说,公司的行为和发展与股东、债权人和职工都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不能将公司仅仅看成是股东所有的主体。从这一角度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应当让除股东以外的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主体即其他利益相关者一起来参与公司的治理。
(2)从公司的价值形成角度来看,公司的价值形成是多因素促成的。从投入方来看,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取决于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稳定关系,从而有利于公司不断降低投入成本,保持投入的稳定性;从需求角度来看,消费者、经销商也是公司价值形成和最优化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与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形成可信赖的关系,从而保持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形象。因此,要使公司的决策行为最终能够成为促进公司价值增加的优化行为,必然要求在公司治理框架中有公司的供应商、经营商和消费者的参与。
(3)对公司利益的重新认识。从对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理解角度,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了对公司利益的重新认识,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还不能完全概括公司行为的新特点;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的责任;公司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反映股东的利益,而且也体现在公司的社会价值方面。
随着公司概念的进一步丰富,出现了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呼声。如布莱尔主张将公司所有权给予为公司提供并控制着专用性资产,尤其是专用性人力资本的要素提供者,以便协调公司被动股东与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Blair,1995)。波特(Porter,1992)提出的政策主张与此相似,他主张鼓励长期职工所有权,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应该包括主要顾客、供应商、融资顾问、职工和社区代表。公司应该鼓励长期持股,给予关系投资者(Relationship Investors)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发言权,比如选举主要顾客、供应商、融资顾问、职工和社区代表进入董事会,以便建立起商业联盟、贸易关系网络和战略联盟。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包含各种利益相关者代表的董事会不利于提高效率(Williamson,1985;Guthrie&Tumbull,1995;Hans-mann,1996)。
威廉姆森指出,如果各种利益相关者真要参与董事会,应该仅仅限于信息参与(Information Participation),比如类似日本集团理事会和德国等欧洲国家的监事会或者企业委员会的形式参与。有的学者认为只需设立“利益相关者理事会”即可(Guthrie&Tumbull,1995)。事实上,在英美国家利益相关者理论也得到一定的认可,美国法律协会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1992)中指出,现代公司与众多的利益集团有相互依存关系,比如职工、顾客、供应商和公司所在的社区。澳大利亚学者特布尔(Tumbull,1973,1975,1991,1994,1997)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设想,他建议:废除财产所有权终身制;通过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公司股东在短期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然后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转移给利益相关者;由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多重委员会(Multiboards)共同对公司进行控制,以便消除利益冲突,减少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