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就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即公司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由于不直接经营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的真实情况往往不如其代理人(经营者)了解得透彻,而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追求的往往不是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而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就存在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追求自身目标,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委托人就有必要设计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尽可能一致起来,由此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本章主要介绍公司治理问题研究兴起的背景、原因、含义,以及企业治理问题研究对我国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介绍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和公司治理类型及发展趋势。
一、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背景
在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需要的生产经营要素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任何一种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经营的正常进行。所以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上多种要素所有者的协作,这些所有者以不同的方式、通过不同的渠道,或多或少地把自己掌握、支配的一笔资源、财富投入企业,为企业提供了生产经营的条件,因此,他们有权要求参与企业利益的分配。他们构成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群体。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利益相关者群体不断扩大,其成分日益复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股东,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员工、政府、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供应商和消费者)。在此基础上还可划分为十个层次:大股东—中小股东—全体股东—经营者—一般职工—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全体员工—债权人—社区—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钟朋荣,2003)。
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相关度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起的作用存在差异,因此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也有差异。如股东,即企业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在以前处于中心地位,所以法律都认为企业是“股东的企业”,企业必须为股东负责。随着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日益重要,因此企业要由为股东服务转变为为利益相关者服务。
因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数众多、成分复杂、利益目标存在分歧、地位作用不同等原因,他们不可能全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通常只有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利益高度相关者”才可能通过自己的代理人即经营者直接进入企业发挥作用。利益相关者通过其代理人参与企业经营,意味着出现了企业“要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要素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通过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来确保自己的权益,发挥自己的影响。但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是不同的,存在利益冲突,公司治理问题就是讨论如何确保他们之间的激励相容性问题。
现代企业的发展,企业内部关系显得更为复杂,公司治理问题成为企业的核心问题,构成一国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良好的公司治理系统对一国国民经济的整体表现、对一国资本市场和产业的发展等都有着重要影响。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后,公司治理成为了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面对的热点问题之一(金涛、肖新征,2003)。
(1)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从而增加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麦肯锡公司与世界银行及机构投资者协会合作进行的一份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在他们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指标至少一样重要;80%的投资者认为他对于治理结构好的企业,他们愿意付出更高价钱。比如对英国的公司,同样的股票、赢利和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好的公司,投资者愿意以高出18%的价格购买其股票。对于意大利公司来说,治理结构好的公司股票的溢价是22%,而对于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治理结构好的公司股票溢价更高达27%。
(2)日本和德国公司的竞争力凸显出来,在国际市场上咄咄逼人,挤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而美国公司的竞争力相对下降。美国原来一直以为其公司模式是最有效率的,是世界上最优的标准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公司法律完全以美国为蓝本,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公司的竞争力和活力却明显优于美国,美国公司在汽车、消费电子、机器工具、半导体等市场上连连败北,让日本公司抢走大量的市场份额,引起美国政府和商界的恐慌和不安,进而检讨其自身公司治理模式到底是出了什么问题。专家研究表明,虽然日本公司法是以美国为蓝本,但是实践中的日本公司治理模式与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之间有很大的差异,美国学者和商界不仅开始承认日本模式是高效率的;同时认识到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模式并不是唯一的,而且也开始注意日本和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势,事实上已有不少美国公司借鉴日本公司的做法。
(3)以英、美国家为中心的恶意收购、杠杆收购和公司重组浪潮使人们开始关注公司治理问题。围绕恶意收购的是与非人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倡导者认为,恶意收购的存在可以随时警告经营者要为股东服务,不然随时有可能被他人收购,经营者的位置将被取而代之。反对者则认为即使恶意收购可以使收购者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获利,收购之威胁可能迫使所有公司经营者只重视短期业绩,而不重视股东长远利益和公司长期业绩,并认为这正是美国公司竞争力下降的重要原因。总之,恶意收购提醒人们重视公司治理问题。
(4)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不少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理的一些最佳准则,如Cadbury委员会及其发表的《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关于董事会薪酬的Green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报告等。
(5)新闻媒介经常披露,经营者的报酬与普通工人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报酬悬殊,且经营者报酬的大幅度增长基本上与公司业绩没有关联,经营者报酬的大幅度增长并没有伴随出现公司业绩的提升。有分析认为,由于经营者把持和支配着公司,独揽经营管理大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自身谋取优厚的报酬不可避免。新闻媒介对公司经营者领取的巨额报酬的披露日益增多,引起了人们对公司治理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6)西方许多巨型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大量裁员,促使人们重新认识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传统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是,股东承担公司风险,职工领取固定工资,因而公司所有权应该归股东。从现实情况来看,职工似乎根本没有什么安全感,连巨型公司都出现随时大刀阔斧地裁员的情况,职工领取的所谓“固定”工资实际上并不固定,职工面临的风险实际上比股东还大。因此,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公司治理逻辑进行反思。
(7)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巨变之后,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需要对原来的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这些国家一方面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公司治理;另一方面也发现西方公司治理并非完全适合其自身国情,因而这些国家也掀起了公司治理研究讨论的热潮。
(8)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亚洲金融危机表明,如果不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一个国家的经济将可能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暴露出严重缺陷,甚至丧失已经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实际上是因为其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金融危机的出现体现了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如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缺失以及董事会与控股股东诚信和问责机制的缺乏等。
当前,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的研究和改革已是蔚然成风,各国纷纷开始进行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
二、公司治理的内涵
1.企业治理概念
“Corporate Governance”在中文翻译中通常译作“公司治理、企业治理或法人治理”,有时被译为“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机关权力构造等”,也有被直译为公司管制的。企业治理问题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企业治理主要是解决管理层的选择问题与激励问题,并实现公司的科学化决策,它并不涉及公司具体业务的经营问题。企业治理主要研究的是公司制企业(即所谓的现代企业)的治理问题,而很少涉及合伙制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企业形态。企业治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于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
(1)制度安排学说。斯坦福大学教授钱颖一在他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一文中也说:“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于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②如何评价和监督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③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这些制度安排和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降低代理人成本。近期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投资者(外部人)如何监督约束经理人员(内部人)。
中国经济学者胡汝银在他的《中国需要公司管治革命》一文中认为,公司管治(即公司治理结构)是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为了股东、职员、顾客、供应商及提供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的利益而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一种制度和方法。
(2)组织结构学说。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他的《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文中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上述三者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这实际上是标准的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中国大部分经济学者都持此种观点,例如陈清泰在他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一文中认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形成这样的机制:所有者通过法定形式进入企业行使职能,通过企业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保障所有者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使三者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约束。且此种观点与十五届四中全会党的文件完全一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督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
(3)控制决策学说。奥利弗·哈特在英国《经济学杂志》上发表文章认为:“治理结构被看做是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中没有明确的设定。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如何使用。”中国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他的《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一文中认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当尽可能地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风险的人承担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有多种定义、多种内涵,前文从不同角度给出了治理结构的不同表述。吸取西方公司治理理论的成果,结合我国实践,概括起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企业内外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市场机制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契约关系,又是一种权力的制衡机制。
2.企业治理问题研究方向
(1)从提高企业绩效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大概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经理层、内部人的利益机制及其与企业的外部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这里既包括经理层的激励控制问题,也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这是经济学家研究的焦点。第二类是经理层的管理能力问题,亦即由于企业领导层(总裁、董事会)的管理能力、思想方式与环境要求错位而引起的决策失误问题,管理学家往往对此更为关注。
(2)从利益机制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结构改革所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企业制度最有利于“确保投资者在上市企业中的资产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问题,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如何保证外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企业的“内部人”(经理层和占有控股权的)(股东)侵吞的问题。
当然,根据管理科学的有关研究成果可以得出,人的理性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对经济利益的认识和决策方案的分析不可避免地受到个人经验背景和认知模型的过滤和折射。而且,主导人们行为的不但有对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还有人们的习惯、情感、知识结构、兴趣爱好等。从利益的角度分析企业的治理结构非常重要,但不是唯一的视角。
(3)从管理能力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结构要研究的是应当如何构架企业内部的领导体系以确保企业的关键人事安排和重大决策的正确有效问题。
很多时候,人的决策所依据的并不是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的计算,而是出于对过去习惯了的行为偏好和剪不断的感情眷恋,或出于不愿正视在痛苦的现实中自欺欺人的心理因素,出于对亏损项目“再追加一点投资也许就能挽救过来”的一相情愿的“承诺升级”幻想等。仅仅依靠单一领导人的判断往往有可能导致企业在重大决策上失误。
从管理活动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的失败是一个漫长的衰亡过程。除了金融企业以外,可以说大多数企业的衰败都是被拖垮的。在漫长的下坡路上,发生变化的往往并不是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而是主管总裁的认知模型。这种由于认识问题,由于认知模型刚性化所造成的决策错误,并不是利益机制的调整所能解决的。经理人员的“代理人行为”仅仅存在于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上市企业之中,而“认知模型错位”问题则存在于所有的企业之中,包括产权和管理权合一的私人企业。属于这一类的问题大体有:组织的衰亡过程与原因;企业决策体制的设置(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工作程序,对“一把手”的制度约束,等等)、核心人事安排(总裁、董事、高层主管的选拔,高层领导班子的构成,总裁的管理生命周期,总裁和董事的评估和撤换程序)等。
基于以上认识,有必要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制衡,在企业内部形成权力的分权机制,这类似于西方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它虽然不是最好的,但一定不是最坏的制度。
3.企业治理主体、治理客体与治理边界
治理主体是指通过治理机制(或手段)对治理客体施加影响的主动方,它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与利益相关者(或集团)等。治理客体指被治理主体施加影响的受力方,主要指经理人员、董事与监事。治理边界是指一个治理主体对治理客体施加影响的有效范围,比如,股东(大)会监控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监控经理层、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等。在企业治理系统中,有些治理主体同时又是治理客体,比如董事和监事等。
4.企业治理的成本与收益
治理成本是指治理主体在施加治理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它包括治理的外部成本和治理的内部成本两部分,治理的外部成本指公司外部各利益相关主体(如外部股东、债权人等)在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运用资源的成本,包括信息搜集成本、缔约成本、监督成本和强制履约成本;治理的内部成本又包括治理组织制度成本(即建立公司组织机关以及为确保这些权力机关正常运转所耗费的成本)和委托人发生的监督代理人员的成本(如信息搜集、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强制履约费用等)等。企业治理的无效必然导致公司管理的无序,治理收益是指治理主体通过治理活动使公司科学化决策带来的收入抵减治理成本后的余额。
5.企业治理的效率
企业治理的效率实际上是指企业治理系统的效率,这又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的效率与外部治理的效率两个方面,最佳的企业治理效率是指治理成本最小化同时治理收益最大化的状态。按照交易费用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观点,企业治理问题产生的两个必要条件是:第一,代理问题的存在,即企业组成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契约来解决。那么,研究企业治理的目的是寻求交易费用最小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交易费用最小意味着企业组织的效率最高,显然,最佳的企业治理模式也就是委托—代理过程中交易费用最小的模式(王国顺,2006)。
三、研究公司治理的意义
公司治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和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理论引入我国经济学界的时间还不长,但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实践有重大的意义。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提供了理论借鉴。当代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晰公司的财产关系。以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均未理顺国有产权关系,国家既要放活企业,使企业有自主权,又找不到国家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政企关系分不开,以致改革难以奏效。当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就是国有产权制度的深刻改革,这就必须以明晰产权关系为前提。具体来说,须理顺出资者国家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产权关系,界定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产权边界,实行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所有权在这里找到了实现形式——出资者所有权,出资者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但出资者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只有理清了产权关系,才能明确出资者作为委托人、经营者作为信任托管人、管理者作为授权代理人的责权利关系。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公司治理理论是以典型的公司企业即现代企业制度为分析对象的。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法制度是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其特点是产权明晰,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分权制衡机制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正在从传统工厂企业制度过渡到以公司制为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由局部试点逐渐向全面推广。由于现代公司制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新事物,我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都不足,要使我们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组织走向法人化、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需要借鉴以往的公司治理理论,借鉴发达国家现代公司的组织管理理论和经验。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构建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提供了参考。可以说,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企业组织从业主制、合伙制走向公司制后,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如何使公司各方的积极性都得到极大的发挥,并约束各自的“道德风险”,这就需要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需要选择合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下,治理结构模式是不一样的。就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应在国有产权的基础上营造一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分权制衡机制。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人,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还要关注社会目标,还要结合国有产权的特点,兼顾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尤其是企业职工、消费者和国有债权代理人银行的利益,选择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我国经济的法制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因而,现代公司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从公司的对外经济活动来看,公司法人必须以市场的规范为基础,以平等的独立法人参与市场竞争。没有规范的法制,公司法人随时会被来自非经济的权力干预影响效率。从对内关系来看,现代公司还必须以法规规定出资人和公司法人的法律关系,界定各自的责、权、利;现代公司还须以公司章程规范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界定内部机构各自的责、权、利。我国国有企业走向公司制,需要市场法制作保证,要根据公司实践的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并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