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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有何区别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分别列示的,那么它俩有何区别呢?

1.应收票据

从广义上讲,应收票据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应包括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兑现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但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支票、银行本票及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将其列为应收票据予以处理。因此,应收票据就是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汇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应收票据是一种流动资产。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应收票据是指收到的经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票据是否带息分类,商业汇票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两种。

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外,还应按票面金额和票据规定的利息率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的票据。不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按票据承兑人的不同进行分类,商业票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票据反映的仅是票面金额价值。此外,应收票据在到期之前,企业如果需用资金,可将票据背书后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现,获得现金。

(3)按照票据是否带有追索权分类,商业汇票分为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和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两种。

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应收款项转让方在应收款项遭拒付或逾期时,向该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在我国,商业票据可背书转让,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目前我国票据贴现一般指有追索权的汇票。因此,对企业来讲,贴现的应收票据就是一项“或有负债”,即如果出票人到期不能兑付或拒付,企业便有责任向贴现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有关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票据反映的是企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对已贴现的应收票据,作为一项“或有负债”,由于不能确定今后是否应承担有关义务,即由于不是确定的负债,也就不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内容中。但贴现应收票据如金额很大,今后演变为确定负债,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为了充分揭示贴现应收票据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程度,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下的补充资料中,企业应注明“已贴现的商业承兑票据”的金额。

(4)应收票据按其有效期是否在1年以内,可以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

对于应收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即按票据面值入账和按票据到期值的现值入账。按票据面值入账比较简单、实用,按票据到期值的现值入账比较科学、合理。在我国,长期应收票据尚不存在,短期应收票据又无需按现值计价,因此,为了简化会计核算手续,企业收到的商业汇票以票据面值入账。

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对外赊销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主要经济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项债权,一般按交易发生日或销售确定日的金额予以入账。从应收账款的回收期来看,应收账款是指应在1年(可跨年度)内收回的短期债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存在着各种风险,采用商业信用赊销商品也不可避免会发生坏账损失,即会发生货款长期拖欠和收不回的情况,而给企业造成损失。这些不能收回的账款称为坏账,由于坏账而发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或坏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