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该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所有收入与所有费用,并主要依据会计的收入实现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计算企业在该会计期间的利润或亏损。由此可见,利润表是根据编制期间的损益类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合计填列的。
编制利润表,要按照我国企业利润表的格式要求,表中一般设有“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两栏,具体应做到:
1.表中“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
编制月度报表时,应根据有关损益类账户的本月发生额分析填列;在编制中期报表时,应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同期栏”,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报表的“上年数”栏。报表中的“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2.表中各项目主要根据各损益类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不能根据这些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收入、费用账户在期末经结转后,余额为零。编制利润表时,还有几点需注意:
(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若为投资损失,则本项目以“-”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若为投资损失,则本项目以“-”号填列。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应根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总账科目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若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则本项目以“-”号填列。
4.4“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有何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润的总流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入有以下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其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就不应作为收入,因为固定资产是为使用而非销售所购入,将固定资产出售并非企业的经营目标,也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例如,商品销售的货款中部分用于抵偿债务,部分收取现金。
(3)收入能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如上所述,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等式,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这里所说的收入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仅指收入本身的影响,而收入扣除相关成本与费用后,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4)本企业的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而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划分实际上就是基于利润来源的不同,具体而言:
(1)主营业务收入。
是企业由主要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这些收入的特点是经常、重复发生的。总的来说,就是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比如,制造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就是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就是商品销售收入,金融企业为利息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是从非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也是营业收入的一部分,比如销售原材料的收入、固定资产租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4.5“折扣”与“折让”一样吗
阅读利润表时可能会注意到有一个“折扣与折让”项目,此外还可能听到过“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等名词,因此,感觉有些无所适从。其实,实际上只涉及到几个会计专业术语: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
在实际工作中,购买者常常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将已购买的部分或全部商品退回给出售单位。发生这种情况时,应由购销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由销售方退款给购买者的,则确定为销售退回,应作为销售收入的调整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为简化起见,无论是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必追溯到以前年度,因为以前年度的盈亏已经结转,利润已经分配。企业在冲减当月收入时,如果成本尚未结转,只冲减收入;如果原收入和成本均已结转,而且退回的商品当月还在出售,应冲减同种商品、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如果当月无该种商品销售,应单独予以反映,冲减全部产品的收入和成本。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这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只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折让的事项,因而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处理。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一般来讲,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0%、12%、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3.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这种折扣的条件,通常写成这样的方式:2/10、1/20、n/30,其意义为10天内付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可见,在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讲,现金折扣称为销售折扣)存在的条件下,销售收入随付款期的不同而相异,对于销货方提供的折扣,应作为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其数额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其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这就是说,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已经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之中,“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账面余额就是当期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的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