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到1993年初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而升格为欧洲政治联盟,再到2008年的《里斯本条约》,欧洲一体化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欧洲一体化对德国联邦制提出的挑战和发挥的影响,是随其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进程不断深入而日益显现的,它丝毫不亚于两德统一对德国联邦制的冲击(Hrbek/Thaysen,1986;Renzsch,1990;Müller Brandeck Bocquet,1992)。
欧洲一体化的基础是三个“欧洲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三个共同体拥有各自独立的组织。但从1967年开始,它们拥有共同的法律规章的制定机构、执行机构和司法机构。
迄今为止,欧洲一体化的过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0年5月8日法国政府公布“舒曼计划”开始,到1951年4月18日欧洲煤钢共同体(也就是所谓的“煤钢联盟”)条约的签署结束。“舒曼计划”提出将法国和德国煤、钢生产置于共同的最高权力机构之下。其结果是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署的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即《巴黎条约》)。煤钢联盟的目的是通过主权的合并建立共同的煤钢市场。欧洲一体化的基石由此奠定。
第二阶段以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建立为开始,到1957年3月25日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统称《罗马条约》)结束。在六个签署国议会通过两个条约之后,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于1958年1月1日正式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共同市场,使成员国的经济政策逐步接近。而《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的目的在于保证成员国在原子能研究和利用方面的合作。
第三阶段开始于1965年4月8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在这一天通过了《合并条约》(全称为:《建立欧洲各大共同体统一理事会和统一委员会的条约》)。条约规定设立共同的理事会(部长理事会),共同的执行委员会以及共同的代表大会(欧洲议会)。在其成员国批准之后,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1969年底,为实现共同市场而计划的过渡时期结束。这一阶段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共同体的扩大。其间,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相继加入欧共体。
如果说第三阶段是以经济统一的巩固以及共同体成员国的扩大为特征,那么第四阶段则以“欧洲联盟”的筹建,或者说欧洲共同体的政治一体化为特征。这一阶段中的重大事件是1983年6月欧共体国家首脑会议的“欧盟庆祝宣言”,1984年2月的《欧洲议会关于成立欧洲联盟的条约草案》以及最终在1986年2月签署的《欧洲单一文件》。《欧洲单一文件》从根本上对欧盟创立条约作出修改,明确宣布以成立欧洲联盟为目标,规定最迟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实现欧洲统一市场,《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35条所规定的政策领域从法律上移交给欧盟,包括货币政策、社会政策、区域政策、研究、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
第五阶段以1992年2月7日正式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标志。这一条约为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它是从前的一体化过程,特别是1986年以来的发展的继续。但是,欧洲一体化的逻辑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骤然与由于苏联东欧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以及1990年10月3日的两德统一而完全改变了的“欧洲大气候”重叠在一起。
鉴于整个欧洲的这种发展形势,在法国总统密特朗和德国总理科尔的共同提议下,欧洲理事会于1990年6月25—26日在都柏林召开的会议上作出决议,确定筹备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1990年12月13日)和建立欧洲联盟(1990年12月14日)两个会议的时间。这两个会议实际上为未来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奠定了基础。法国提出这一倡议的目标是“制约变得更为强大的德国”(Bohley,1993:44)。而德国则以这一提议来表明自己的一体化意愿,因为“缺乏欧洲伙伴参与协商的德国统一过程使人们对德国对于欧洲的忠诚产生了某种怀疑”(Müller Brandeck Bocquet,1991:46)。在这一阶段,1995年1月1日瑞典、芬兰和奥地利的加入使欧盟进一步扩大。
第六个阶段就是至今尚未完成的欧盟制宪阶段。自“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以来,经过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2000年12月的尼斯会议和2001年12的拉肯会议,在“经济欧洲”正在向统一市场与统一货币深入发展的同时,“公民欧洲”、“社会欧洲”、“政治欧洲”、“军事欧洲”乃至“大欧洲”也日益被提上议事日程。2000年12月的尼斯会议为欧盟的机构、机制改革提出了初步框架。2001年12月15日通过的《拉肯宣言》宣布成立新一轮欧盟机构改革的筹备机构——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欧元问世和欧盟所面临的新形势促使欧洲一体化进一步深入发展。2002年,欧盟首次召开制宪会议,决定制定欧盟宪法。同时,欧盟不断向东、向南扩展。2004年5月1日,欧盟吸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10国入盟,实现了其历史上第五次、也是规模最大的扩大。
完成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大之后,欧盟进一步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2004年6月18日,欧盟25个成员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首脑会议,一致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最终文本。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条约必须在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通过全民公决或议会投票方式批准后方能生效。但法国和荷兰两个欧盟创始国在2005年的全民公决中否决了该条约,迫使欧盟延长批约期限。2007年12月13日,欧盟27国领导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结束了持续两年多的制宪危机。《里斯本条约》被认为是《欧盟宪法条约》的简化版,它保留了此前夭折的《欧盟宪法条约》的许多重要内容,但不再使用“宪法”等易于引起国家联想的字眼,也不提盟旗、盟歌等“超国家”象征,如果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它将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2008年6月12日,爱尔兰民众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里斯本条约》,欧洲一体化进程再度受挫。尽管爱尔兰总理布赖恩-考恩于2009年6月19日宣布,爱尔兰将于同年10月初就《里斯本条约》举行第二次全民公决,为条约的通过迎来一线曙光。然而,这一条约在德国又遇到问题。在2008年联邦上下两院批准《里斯本条约》之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裁定,在对《里斯本条约》作出加强德国联邦议会权力的修改前,德国联邦总统霍斯特·克勒不得签字批准该条约,又为条约在德国的通过增加了变数。
尽管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自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以来就逐步展开,但直到签订《欧洲单一文件》之后、为实现共同市场的众多欧洲法规指令得以制定和发布时,它对德国联邦制,尤其对于各州的影响才清楚地表现出来。
正如德国著名政治学家伦奇指出,对于其成员国来说,欧洲一体化首先是一个“集权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传统上由民族国家行使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力向欧洲层面转移(Renzsch,2002:48)。不论对于州还是联邦来说,它都意味着权力的丧失。州的损失更为巨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侵蚀了州本来就不多的专属立法权。欧盟在州的管辖权限领域采取的措施导致各州的行动空间受到显著限制,或者用正面的话说,使它们含有了“欧洲的维度”。联邦政府通过参与欧共体理事会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权限的损失,而州却没有。第二,州也受到联邦权力让渡的间接影响,这主要是在联邦政府的立法需要联邦上院批准的领域。联邦通过它在欧洲理事会的表决权保证了它的影响;联邦上院,或者说各州却失去了它原有的权力(Hrbek/Thaysen,1986:123-124)。第三,联邦通过欧盟的“迂回道路”赢得了对州事务的影响。由于欧洲一体化进程并不区分联邦事务和州事务,所以,不少按照《基本法》应由州管辖的事务,也在欧盟的层面协商解决(如广播电视、文化领域中的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在国内,州能抵御联邦对这些事务施加的影响,而联邦通过欧共体(欧盟)施加的影响,州却无法抗拒。
因此,早在讨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时,就有人担心德国各州的国家属性在欧洲统一的过程中将被掠夺得一干二净。欧洲一体化是否威胁到各州的国家属性和自主行动的能力,这一问题已经触及德国联邦制的核心。《基本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德国联邦国家的属性不容更改,这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结构原则的“永恒保护”。如果州的专属立法权不断流失,它们就会降格为欧盟和联邦的执行单位,德国联邦制也将随着具有国家属性的州这一联邦制基本单位的削弱而不断受到中央集权的侵蚀,最终可能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