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7年第二联邦制委员会1994年在两德统一的背景下进行的宪法改革并没有实现对联邦制的根本改造——廓清联邦和州的职权划分、消除政治纠缠体制,其结果虽然能为联邦和州两方接受,但却不能让各方满意。因此,在它完成之时,要求再度改革的呼声就已经不断响起。而随两德统一的后果日益清楚地表现出来以及欧洲一体化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德国联邦制单一化合作模式的问题更加突出,改革呼声在各界引起的回响更大。
改革的呼声为什么如此激烈?在此,有必要对前面所述的德国联邦制的发展及其问题作一简短的回顾和总结。
单一化·合作联邦制·政治纠缠
如前所述,德国联邦制从来都不是以联邦和州之间权力的分立为取向的。1871年和1919年联邦国家的宪法就已经建立了联邦和州从功能上进行合作,也就是联邦和州两个国家层级在立法和执行上履行不同功能的结构。职权,或者说国家任务的履行主要是按照权力的功能,而不是像美国等联邦制国家那样按照政策领域划分,这也就是所谓的“复合联邦制”与“分立联邦制”的分野。
1949年重建后的联邦德国,联邦制中合作的色彩越来越突出,联邦和州这两个决策层日益纠缠在一起。这种发展趋势的基础就是《基本法》中所继承的传统联邦制的建构原则,它使联邦和各州无论在行使自己的权力还是在完成许多国家任务时都必须紧密合作。最突出的制度特征就是各州参与联邦立法的机构——联邦上院。
1969年宪法改革(财政大改革)是战后德国联邦制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点。从此,联邦有权要求各州实行统一的经济和预算政策;反过来,各州通过联邦上院获得了更多的参与联邦立法的权力。合作联邦主义进一步加强,甚至渗入州所剩下的为数不多的专属立法领域。决策结构变动的输家是在地区一级履行立法和政策制定功能的各州议会。联邦上院权力的扩大使州政府得到补偿,而不是州议会。1969年宪法改革还创造了政治纠缠的另一个工具——《基本法》第91a-b两条所规定的共同任务。联邦和州在原来完全属于州的权力范围内针对某些任务共同决策、共同计划、共同出资。同时,联邦借助财政拨款介入州的任务领域,并通过越来越详细的框架立法进一步扩大了对州的影响。
州立法权向联邦的推移得到联邦宪法法院对原《基本法》第72条中有关竞合立法的规定(需要性条款)判决的帮助。1994年宪法改革以“必要性条款”代替了“需要性条款”,“维护统一的生活条件”为“创造同等价值的生活条件”取代,但这一措辞上的修改实质意义并不大。联邦仍然可以像往常一样,为“创造同等价值的生活条件”或者维护“法律和经济上的统一”。根据《基本法》第77条在某些政策领域为各州立法划定框架,各州自主权不断削弱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
因此,立法权集中于联邦仍然是一种现状。州的重要职责除了法律执行、行政管理之外,仍然是决定自己的财政支出。由于联邦同样也能对州的行政任务的内容以及有关财政方面的事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这种形式的政治纠缠所造成的权力分配实际上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制定和实行全联邦尽可能统一的政策。此外,在联邦上下两院为不同的政党主导时,政治纠缠也潜伏了一种政治“阻拦”的危险。
联邦和各州多种多样的相互制约和纠缠在财政制度中也得到反映。在联邦制国家中,理论上最理想的状态是某一国家任务的权力与财政上对此任务的责任是同一的。因此,《基本法》第104a条规定,联邦和各州应分别负担履行各自任务所需的支出,为超出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任务出资是一种违宪行为。这就是所谓规制权和筹资权相统一的“财政对应”原则。但是,《基本法》规定了一系列例外,除了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之外,第104a条第2—4款规定了委托行政、钱款发放和财政支援的例外,第120条又规定了社会保险负担补贴的例外。从更广的意义上看,联邦拨款给州发放公职人员交通补贴,同样也是一种混合出资。所有这些规定都给联邦打开了对州的事务施加影响的大门,同时,它也要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的紧密合作,州议会的权力从而受到侵蚀。
自1969年财政大改革建立由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法人所得税这几种收益最高的税种组成的联邦和州的税收联盟以来,各州在税收政策方面几乎已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自主权。除了某些意义不大的税种,联邦垄断了税收立法,决定了大部分税种的设立和税率。由于财政和税法涉及联邦和州的关系,因此其立法又必须经过联邦上院的批准。因此,尽管各州政府通过联邦上院参与税收立法,但没有哪一个州能够单独决定自己的税率或课税估算基础。
联邦立法给各州及其乡镇带来的执行和行政的支出负担,极大地削弱了后者在财政政策上实现自我负责的能力,并限制了它们在其他政策上的活动余地。此外,财力较弱的州常常被联邦以财政帮助为条件而收买,同意联邦的措施,从而实际上削弱了州的整体相对于联邦的地位。
财政平衡——这一德国联邦制中规定税收收入如何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重要工具——更是问题重重。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一制度带来了一种负面的吸引效应。在州的财政收入中相当大的一部分被用于各州之间再分配的情况下,纳税的公民实际上失去了对自己所在州的政治意志形成施加影响的力量,因为他们只能让政策的决策者承担有限的责任。同时,鞭打快牛的做法使各州失去了扩大自己税源的兴趣。而且,财政不平衡的州获得转移支付的做法实际上助长了某些州政府不负责任的政策。只要赤字按照联邦制国家团结的原则由各州和联邦承担,各州政府对于避免赤字就不会有什么吸引力。
联邦制国家确实应该解决其成员国自治和团结这一棘手的问题,在维护各州的自治、自我责任和个性以及团结和共同的责任之间找到一条较好的道路。但在这个方面,德国的做法显然并不成功,因此,人们对此的批评此起彼伏。
联邦制的范式转移——从合作联邦制到竞争联邦制
自然,改革的呼声大多是与对政治纠缠体制的批评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纠缠是1969年联邦制改革后加强了的合作联邦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此后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为止德国联邦制的显著特征。正如德国学者基尔佩和洛塔指出,联邦和各州在职权的履行上盘根错节、在寻求最小分母的基础上共同决策的政治纠缠体制与其说保护了在德国联邦制中参与合作的各个政治层面的参与权,不如说它找到了一种从国家整体宏观调控的利益出发、尽可能在联邦范围制定划一政策的职权划分规则(Kilper/Lhotta,1996:97)。
自20世纪80年代起,对政治纠缠的批评日益激烈。除了联邦与州职权划分、责任不清的问题外,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对国家宏观计划和调控所抱有的疑虑不断加深。与60—70年代相比,人们现在对合作联邦制在政治纠缠体制这一工具的帮助下发展成一种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行动和决策体制不再抱有什么期望。政治纠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平息社会冲突、解决问题,是一种得到普遍接受的政治程序,它有助于形成一种以共识为取向的政治文化。但是,它同时造成决策的漫长复杂,缺乏效率,并阻碍最优方案的通过。不论在哪一个政策领域,政治决策层的这种紧密纠缠都导致决策效率的低下。而且,事实已经表明,靠联邦援助并不能解决住房问题,80年代初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也不比70年代初更容易解决(Sturm,2001:46-47)。
联邦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决策贴近地方,各个地区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在整个国家的范围内采用一种解决方案。辅助性的原则同样要求问题尽可能在地方的层面解决,而不是依靠中央国家。政治纠缠尽管有其作用,但它对整个政治体制解决问题能力的损害或许更大。
尽管如此,各州对于政治纠缠的态度并不一致。一些州认为,进一步的政治纠缠将使联邦制纵向分权的原则失去意义,而且已经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来为职权进一步向联邦集中辩护;另一些州则因联邦参与共同项目而给其财政提供的额外资金支持联邦的参与。此外,大部分州也不愿意放弃随联邦介入州的政策领域而得到加强的州对联邦许多政策领域的参与。
事实上,州固守政治纠缠结构的政策主要受到各州职能部门官员的支持(Lhembruch,1998:46)。联邦和州行政部门的官僚在实践和制度上的这种习以为常的合作,使人们不再担心联邦制中存在太多的划一规定和太多的单一性。在70—80年代,各州行政机构也不太顾虑在某一州适用的方案是否同样适用于其他州,维护联邦国家内的多样性并没有被认为有太大的意义。此外,只有财力较强的州才对联邦的多样性表现出较大的兴趣,因为强调多样性才能使它们单独行动,使它们有时能不用顾虑联邦国家的团结,让它们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或者不用再为自己不喜欢的任务出资。
但是,政治纠缠的做法,至少已经以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最初形式陷入危机。这不仅是由于政治纠缠造成的某些后果,而且也是因为其结构上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政治纠缠作为卓有成效的联邦制范式的主要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它在60年代中期得以成功的前提是:(1)经济迅速增长,使福利国家的建设和扩大成为可能;(2)政府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能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施加决定性的影响;(3)原西德各州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上具有相对较强的同质性,使各地区向同一方向发展的政策显得较为合理。
在德国政治体制中,只有经济的飞速增长才能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使政治纠缠框架内各方参与者冲突较小的协作成为可能。只有财政资源充足,联邦制内各个谈判伙伴在分配中才能各有所得,即使谈判的最终结果并不一定是平等分配。在财政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由于政治压力,这种和谐的分配过程就会成为出现赢家和输家的再分配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财政上较有保障的州来说,从这种协商中退出的诱惑就比较大,因为它们不像其他财力较弱的州,不需要仰仗各州之间的团结;而且,它也希望避免让它只出不进的再分配。在财政紧张的状况下,对于联邦来说,让州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也不是坏事。这给联邦提供了机会,以加强州的权力这样的支持联邦主义的旗号把自己从耗资巨大的政策领域中解脱出来。
不少政治行动者,尤其是参与联邦制中出于自己的利益倾向于更多的参与机会的各州总理,现在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改换思路,改变了优先选项,要求州得到更多的自主权。
此外,财力较强的州要求更多的自主权,也是因为从经济角度看,民族国家的疆界随着欧洲单一货币和统一市场的出现已经失去意义,因此不希望其决策在国内受到限制。德国各州现在在经济竞争中都面对着欧洲其他地区的竞争。因此,各州政府之间也必须相互竞争,充分发挥自己在经济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按照政治纠缠模式运行的德国国内的谈判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努力在政治和经济方面进行创新的障碍。而且长期以来,学术界已经公认,经济区域化的战略能为联邦制结构形成最佳的制度框架(Sturm,2001:49)。
不仅财政和经济方面的新发展使政治纠缠失去了存在的土壤,而且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政党制度的多元化加大了民众就政治决策的方向和有效范围达成基本共识的难度。随着绿党和后来的民社党在德国政治中的影响逐渐扩大,它们参与政策制定,对“老”大党之间传统的政治妥协提出挑战。而且,在各州组成联邦政府的组合选项增多,州政府在联邦上院的投票行为变数更大,州的政策也趋于多样化。此外,州的利益阵营也出现了多样化,穷州和富州、接近联邦政府的州和对联邦政府保持距离的州、城市州和陆地州、原西德各州和原东德各州,它们之间的联盟随其利益情况的不同而变幻不定,这同样促使州越来越倾向于自己决定自己的政策。
随着政治纠缠的失灵,竞争联邦主义的范式成为它的替代选择。所谓竞争联邦主义,指的是在联邦制的两个特征——统一性与多样性——中更突出多样性的特征,它认为人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多样性,使各州之间在各个政策领域展开竞争、进行创新。这实际上是分立联邦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各州是政策的“实验室”,甚至是联邦政策的“实验室”,人们早就习以为常。而德国的合作联邦主义更强调“统一”和“团结”的价值。应该说,联邦和州以及各州之间的团结至关重要,但尊重促进联邦制国家中多样性的辅助性原则至少也是同样重要的。不过对州来说,在与联邦的合作带来具体的物质利益时,依靠自己、自力更生的想法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
联邦和州的财政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纠缠的危机改变了各州的期望值,它们觉得自己在某些领域,例如区域经济政策和高校政策领域,能够在不受联邦干涉和不用共同采取统一措施的情况下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各州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新发现了辅助性原则,用它来为竞争联邦主义摇旗呐喊。欧盟将辅助性原则写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意味着它承认这一概念作为国家领域内界定各个政治层级职能行使的原则。欧盟甚至在有的时候直接支持了德国各州表达自己利益的努力(见第7章),特别在区域和结构政策领域,它越过民族国家,直接向地区委员会征求意见。在欧盟看来,地区在欧洲结构性扶持方面具有地理上、专业上的优势。
但是,竞争联邦主义在德国并不仅仅意味着重心向辅助性原则转移,强调更多的多样性,告别单方面的团结义务和单一性的原则。它的兴起与一种新自由主义的国家观是联系在一起的。什么是判断最有效率的政治行为标准?在10年之前,这一问题的答案大多都具有国家主义取向,也就是从国家层级对整体发展作用的角度来回答。而现在的主流观点则认为,人们可能对国家解决问题的作用寄予了过高的期望,以至于它以不当的工具——如自上而下的规定和僵硬的法律来行事。无论在何种生活条件之下,竞争自身都是组织社会关系的最佳途径。这种观点同时也受到国民经济理论的支持——财政联邦主义的国民经济理论就认为,在各州得到履行其职责的较大自主权时,资源的分配才最有效率。
要使现在以政治纠缠的形式出现的合作联邦制向竞争联邦制转型,意味着人们必须对当前的联邦制进行根本的改革,为各州之间的竞争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在地域上根据面积、人口和财力对各州进行重组;在收支决策上给予各州尽可能大的自主权;清楚明确地划分联邦与州的职权。各州之间以及各州与欧洲其他地区的竞争中,各州应具有更大的主动性,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吸引投资者(经济竞争),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政治竞争)以及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文化竞争)。
而且,竞争联邦主义同样有助于德国联邦制纵向分权的重建。德国在二战后就是为了纵向的权力制衡选择建立联邦制的。联邦和各州之间在职权和财政方面清楚明确的划界,不仅能防止联邦的干预(这同样也是在欧盟与地区之间明确界定其职权的理由),还能使州议会重新获得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这样,也可以打破行政联邦主义,使民主在各州获得重生。州议会的代表能够重新发挥出其贴近民众的优势,民众也可以通过和他们的对话在政治上扩大自己的影响。
此外,权力和财政分立的制度也有利于民众理解政治过程。他们在州一级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征税的目的是什么,它们又被用来做了什么。财政收入和支出之间是存在联系的。如果某一州的居民希望州给他提供新的或更好的公共服务,他就必须明白,自己也相应得缴纳更多的税,或者放弃其他公共服务。竞争联邦主义的拥护者希望借助竞争联邦制,使政策更为透明、政治责任更为清楚,使作为一种组织原则的联邦制得到更有效的构建。而且,竞争联邦制所提供的更多的参与可能性也有助于消除政治疏离,使民主与联邦制的结合获得新的生命。
来自政界的改革提议
对于联邦制改革这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长期主题”,联邦和州两方面的政党、议会和政府人士早就提出了多种建议。1984年联邦议院各党团共同的“州议院职权”工作小组、1994年改革前夕形形色色的联邦制委员会和小组以及各州组成的恩奎特委员会(Enquete Kommission)都提出了不少加强州的立法权的改革建议。许多建议都值得人们思考和关注,然而,它们都没有成为现实。
如前所述,随着联邦制内部外部环境的改变和面临的种种挑战,政界人士心目中的联邦制范式也发生转换。从20世纪末开始,改革讨论的中心都是建立一种竞争联邦制。在这样一种联邦制中,原来的政治纠缠得以消除,各州的立法权和财政权得到加强。除了去纠缠化,州的自主权、辅助性原则以及在各州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关系也是人们要求的内容。
从1997年起,在自民党以及与它有联系的机构所提出的改革建议中——如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的报告《我国的再度僵化——为了联邦制的革新》(《法兰克福汇报》1998年2月5日),都能看出竞争联邦主义的概念和思路。由当时属于联盟党和自民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成员的学者和政治家组成的“社会市场经济改革委员会”强调,联邦制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自主权的缺失、千方百计的平衡以及相互纠缠”。
各州政府也认识到,尽管州通过联邦上院加强了参与联邦立法的权力,但其自己制定政策的权力也因此受到削弱。巴伐利亚、巴登-符腾堡两州的总理从1996年起就多次提出在联邦制中加强竞争的理念。埃德蒙特·施托依伯和埃尔温·托伊费尔要求各州之间展开更多的竞争,要求“统一性中更多的多样性”,要求重新组织财政平衡。1999年,黑森州加入到这两个州的共同倡议中。在这三个州于1999年7月8日发表的共同声明中,三位总理详细阐明他们的改革设想。他们指出,由于州的权力不断向联邦转移,财政权越来越紧密地纠缠在一起,联邦拨款、共同任务以及共同出资的任务的增加,无论从联邦与州关系的角度,还是从各州之间财政平衡的角度看,州在财政上的自我责任都受到削弱。由于财政平衡中的平衡强度,“责任被混淆,州议会的预算权被削弱,一州经济政策、结构政策以及财政政策的成功或失败对于市民来说都完全失真”。在这三位总理看来,这种以联邦权力过重为特征的扭曲的联邦制,出路在于加强辅助性原则。因此,必须使各州能够发挥自己的优势。这意味着在保障各州之间原则上机会平等前提下的竞争联邦主义。各州之间围绕最优政策方案展开的竞争包含了更多的以辅助性原则和分权原则为导向的决策结构,更贴近市民,决策程序更为有效,能更好地兼顾地区情况和市民偏好。三位总理提出的具体要求是:联邦将部分立法权返还给州、加强州议会的权力;取消混合财政;州税收自主(例如在土地税、遗产税等方面),改革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限制财政平衡的平衡强度和效应。此外,在社会保险方面,州的责任和联邦机构也应该得到加强。
在各个政党中,以竞争为取向的联邦制范式尤其得到基民盟以及和它联系密切的机构的大力宣传。基民盟“小单元的活动空间(Spielraum für kleine Einheiten)”常务委员会主张各个国家层级之间清楚地划分权力和责任,贯彻财政关联原则。其改革建议的内容与南德三州总理的要求较为一致,在联邦与州关系方面,它要求在《基本法》第72条中增加一条“尊重各州差异和多样性”的条款,以限制联邦对竞合立法权的行使,用“反转过来的竞合立法”取代原来的竞合立法,各州都可以立法取代、或者根据州的情况修改这一领域的联邦立法。在财政制度方面,它也呼吁灵活化、去纠缠化和分清责任。
其他政党也同样关注联邦制的改革,并提出不少建议。一个有名的例子就是由巴伐利亚州议会8名议员和7名专家组成的名为“联邦制改革——加强州议会”的恩奎特委员会。它在2002年3月提交了一份改革报告,要求节制联邦和欧盟的权力,加强州的权力。报告同样建议,州应该在某些政策领域以自己的立法取代联邦立法。
2003年各州议会在吕贝克发表的声明同样如此。它认为需要改革共同任务以及联邦和州的财政关系,明确要求加强州议会的权力,特别是立法权。
学术界的讨论
联邦、各州不同的利益以及各个政党的不同立场,使得竞争联邦主义的拥护者以及团结联邦主义的支持者形成两个泾渭分明的阵营,这也是联邦制改革面临的重大难题。相对而言,学术界对于联邦制的讨论在利益和价值上更为中立,因此,在此介绍一下他们从理论上对德国联邦制表现形式的批评和改革的建议,更有助于我们较为客观地了解德国联邦制的问题以及改革的急迫性和必要性。
学术界对德国联邦制的批评并不鲜见。如前所述,早在1962年,著名的宪法法学家康拉德·黑塞就总结了当时联邦制的结构问题和发展趋势,称德国为“单一的联邦制国家”(Hesse,1962)。20世纪90年代,海德洛姆·阿布洛梅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指出,这样的国家一直向“分权的单一制国家”(Abromeit,1992:12)倾斜。“政治纠缠”理论的提出者弗里茨·W。沙夫尖锐地批评道:“德国的联邦制使立法——世界上独一无二地——依赖于联邦上院各州政府的批准,而州一方又几乎没有自己的立法权,其财政收入也完全依赖于联邦。”在他看来,德国联邦制存在三个主要缺陷:(1)政党政治阻挠的可能;(2)联邦政策决策的艰难和不透明;(3)州政策有限的行动余地。因此,他要求消除政治纠缠。尽管现行的政治纠缠使相互间结成“防御性卡特尔”的州相对于联邦拥有一定的集体行动能力,但同时,政治纠缠对于解决分配问题存在巨大的难度。在涉及各州之间再分配的情况下,它趋于自我封锁,在权力分立的政府的前提下同样如此。改革的建议要有成功的机会,就必须在现有制度结构的框架之内,让在此中讨价还价的政治行动者觉得可行。因此,沙夫认为,在较小范围内削弱政治纠缠,也就是取消共同任务和《基本法》第104a条第4款的财政帮助有实现的可能。而对于从税收联盟回到分税制,消除财政体制中的纠缠,他则表示怀疑。在他看来,这种可能性能够实现的前提是,“提高或降低州税种税收的边际效益给相关各州带来的收益”。否则,确定税率的权力返还给各州只能带来毁灭性的降税竞争的危险。州的立法活动余地受到限制的问题只有通过宪法改革才能解决,其中,竞合立法权的项目需要得到认真研究。
除了“政治纠缠”理论,也有政治学家用“制度上的路径依赖性”来解释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在实践中的无所作为之间的巨大反差。按照这一理论,被人们认为缺乏效率的制度同样可能具有存活能力,因为它们具有路径依赖性,一旦在某种初始条件下走向某条道路,它就会抗拒任何改变。德国联邦制的这种路径依赖性在联邦上院这一机构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如前所述,它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联邦与州根据权力的功能而不是政策领域进行的权力划分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纠缠又加强了这种路径依赖性。因此,格哈德·勒姆布鲁克认为只有在危机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联邦制的根本改革(Lehmbruch,2000)。
在政治学界的主流观点看来,调适性的改革并不足以解决政治纠缠的问题。因此,必须进行结构改革,“通过明确的责任和决策权,通过更高的透明度和更佳的参与可能,通过各州之间团结的竞争”,重建已经失去的联邦制的平衡。著名政治学家赖讷-奥拉夫·舒尔策建议进行“间接去纠缠化”的改革,也就是建立一种追求社会经济和文化多样性的合作的竞争联邦制。
对于将经济学的竞争理论移植到联邦制,从历史学和政治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学者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著名政治学家阿图尔·本茨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竞争联邦制既不是一种学术讨论的概念,也不是可行的改革建议的基础。他指出,任何一种制度改革都必须注意这一事实,即“各个层级、各个非集中的地域实体之间的协调部分通过借助规制或财政吸引力的等级式的调控,部分通过谈判,部分通过竞争,但常常也通过这些机制的协调得以实现”。
从事联邦制研究的女学者乌尔苏拉·明希反对将政治和经济两种背景下的竞争混为一谈。她希望能给现在的改革讨论引入一种对联邦制来说适当折中的词汇:“如果人们就此达成一致,即对成员国之间更多竞争的要求主要指的是更好地注意到多样性,而不是无疑有必要的统一性,并在一切行动领域为之努力。那么,人们就会在更稳妥的基础上行动。”
此外,有学者指出,竞争联邦制的支持者奉为样板的美国或瑞士,在政治文化上与德国差异很大。罗兰德·施图姆认为,美国模式的竞争联邦制必须以强调生活条件多样性的政治文化作为前提。而德国“国家主义、不喜冲突”的政治文化仍然如从前一样使政治家和民众更强烈地偏向生活条件的统一。
贝特尔斯曼基金会以《消除纠缠:2005年》为题的关于优化德国联邦制治理能力的十点建议也倾向于一种“间接的去纠缠化”(Bertelsmann Stiftung,2004)。报告借鉴从国际比较中得出的经验,要求通过加强社会政治上的竞争联邦制,改革德国联邦制度。它提出通过去集中化和去纠缠化的措施来加强州的自我责任,同时也建议对经济较弱的州采取平衡措施。最有新意的一条建议是以“原则立法”取代“框架立法”,联邦通过原则立法只能规定保证同等价值的生活条件的一般法律原则,州有充分的活动余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法律。为了加强州在联邦制结构中的作用,应该修改竞合立法,使州与联邦一样平等地行使竞合立法权。在一些领域,权力应该返还各州。为了消除改革障碍,报告建议在加强州立法权的同时减少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的法律。通过实行相对多数的表决机制,提高联邦上院的决策能力,以减轻现在争议不断的问题解决的难度。取消混合出资,重新分配联邦和州的税收收入。财政制度的改革应加强州的自我责任,激励它们维护好自己的税源。鉴于重返分税制在政治上实现的难度,报告建议给予州制定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税率的权力。这样,各州之间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竞争,责任也明确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