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特许连锁召盟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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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特许连锁经营合同的含义

特许合同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文件,因为特许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关系,特许连锁经营双方是靠特许合同来维系的,合同对于特许人与特许加盟商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特许合同的完善与否是减少和降低特许连锁经营纠纷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特许连锁经营的成败。

可以说,特许合同是特许连锁经营这种业务形式发展的基础,因为特许人与特许加盟商虽然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不具有从属关系,二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双方各有自己的权益,如何在保障各自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特许连锁经营的威力,让双方达到互惠互利,这就需要有合同作为保障,在法律上确认这种特许关系的存在。

特许连锁经营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之间,有的甚至几十年。合同到期时,若特许加盟商在合同期间基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表示愿意继续经营该特许连锁经营业务,特许人亦应同意延展合同的期限。所以,特许连锁经营一般都是一种长期的合同。

特许连锁经营的合同一般都采用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或称标准合同(standard c ontrac t)。所谓附合合同是指一些大公司在进行交易时,往往不与对方逐项磋商合同的条款,而是事先准备了一套合同,一旦对方签字,合同即告生效。特许连锁经营的附合合同是由特许人聘请律师精心拟定的,他们千方百计地在合同中扩大特许人的权利,加重特许加盟商的义务。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尚未对特许连锁经营制定单行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以特许人的附合合同为准。由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力量悬殊,特许人实力雄厚,特许加盟商财单力薄,所以特许加盟商不具备与特许人讨价还价的能力与实力,即使特许连锁经营的合同条款不公平合理。特许加盟商惟一的选择是:或者照此签订合同,或者根本不签订合同。特许人也很少注意修订合同的内容。另外,特许连锁经营合同内容广泛,有的长达几十页,涉及各种法律问题,这给潜在特许加盟商审查合同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可见,特许人与加盟者在特许连锁经营的合约谈判过程中,双方完全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尤其是加盟者个人在财大气粗的国际知名品牌面前毫无谈判力可言,只能是被动地接受特许人“恩赐" 的任何合同条款。国际品牌的特许连锁经营合同都是由特许人起草,即使是在市场发达、法制完善的“自由平等" 的美国,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也都是向着特许人一边倒的。从麦当劳与肯德基给出的特许连锁经营基本条件,即可略见一斑。总之,根据西方特许连锁经营的实践,特许加盟商往往会丧失正当的权利,其预期的经济目的往往不能实现,而且不能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然而,随着特许连锁经营的发展,针对众多特许加盟商的申诉和反抗,各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法律保护各国的小商人、个体业主的经济地位。随着一些国家对特许连锁经营中某些已经确认了的法律原则的立法并以此作为调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准绳,特许加盟商的合法权益不断得到保护。同时,美国法院在办理某些特许连锁经营诉讼案时,还发展了一些新的法律原则,例如:法院认为特许人对特许加盟商有“默示的诚信与公平交易担保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属于“信任关系”;特许人终止合同要有“正当原因”,禁止“诱使违约的侵权行为”等等。总之,目前的趋势是特许人的欺诈和以强凌弱的行为、他们的为所欲为、偏袒自己单方面利益、剥夺特许加盟商合法权益的不公正行为正在不断受到特许人的挑战和法律上的约束和制裁。

因此,特许人拟定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时要以公正的态度,充分考虑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照顾到特许加盟商的合法权益,使合同公平合理,能够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经济目的。否则,一些国家的法院将以合同“不公正”,违反“公共秩序”宣布合同无效。潜在特许加盟商对合同应当认真审查,注意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并且应当认识到特许人的合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款的内容是可以协商的,整个合同是可以进行修改、补充或删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