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特许连锁召盟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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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订立特许连锁经营合同的原则和目的

(一)拟定特许连锁经营合同的一般原则

1.应保证总部的各种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拟定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时,应将总部所要许给他人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写进去,定义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2.应列出特许加盟商应做到的所有内容及特许人的监管权。

3.应保障特许加盟商的业务能健康发展。特许人应保证不在特许加盟商的商圈内另外许可他人经营,并对特许加盟商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以促进特许加盟商的收入不断提高。

(二)订立特许合同的目的

1.为了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系列技术。特许加盟商的经营并不是为了简单的使用总部的品牌形象,而是要使用一整套商品、服务系列技术。这一技术,从统一的商标、统一的营运管理、销售服务,包括整个系列的技术内容。

2.特许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凭借合同维护各自的利益。对总部而言,所授权的内容是整个特许体系的生命。对特许加盟商而言,一旦进入了特许体系,其发展命运就与特许体系息息相关。双方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

3.特许连锁经营是一种推广型的方式。特许连锁经营是不同资本所有者的结合,发展过程为一种由点到面的轨迹,统一是其显著特征。

(三)特许连锁经营合同的诚信原则

特许连锁经营合同通常是由特许人起草的格式合同,这种合同往往偏重于保护特许人的利益,因此订约双方表面上的平等为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代替。特许加盟商即使认为某些合同条款不够公平合理,也不可能对其进行修改。所以,对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更要强调自愿、公平、有偿的一般原则以及善意和公平交易的默示条款。

在国际商会(ICC)1998年 4月 15日出版的《国际商会标准特许连锁经营合同》第二部分第七条“诚信原则”中规定:“双方在合同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尤其应尽量对对方勤勉、忠诚与合作。”任何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另一方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合同订立前特许人有充分披露的义务

特许连锁经营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大大降低特许加盟商可能遇到的风险等级,减少了因特许加盟商缺乏经验而对业务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使特许加盟商比其他公司、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在某些以欺诈为目的或是不成熟的特许人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特许加盟商的目的是完全对立的,特许人不是想从经营中获利,而是通过骗取特许加盟商的信任从而骗取特许加盟商的投资。

特许连锁经营的这个弊端被评论家称为“信任的陷阱”,正是为了回避这个陷阱,许多国家要求特许人在与特许加盟商签订合同之前对自己企业的背景、生产销售的产品、要求提供的特许权的情况等进行充分的披露。在美国,不仅有专门的特许连锁经营披露法,有些州甚至还要求每一个特许连锁经营权的出售都要进行登记。通常许多其他国家要求特许人事先披露或在政府部门备案,这些国家包括巴西、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韩国和中国。另有一些国家的特许人行业协会将事先披露作为入会的条件之一,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