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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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信托在我国(1)

一、我国实践中的信托文本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截止2009年5月全国共有50家信托公司进行了信息披露,而2009年10月,47家披露信息的信托公司中共有21家信托公司的43款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进行推介。其中贷款类产品18款,证券投资类产品3款,股权投资类产品5款,权益投资类产品10款,债券投资类产品2款,组合投资类产品3款。资金投向方面,共有15款产品拟投向实业,10款产品拟投向房地产,4款产品拟投向于基础设施,1款产品拟投资于教育事业,2款产品拟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1款产品拟投资于农业。可见我国的营业信托发展非常迅速。

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正式公开的民事信托案例出现,但是无论法律制度还是社会环境都已经为设立民事信托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利用民事信托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已经成为既必要、也可行的一种方式。因此,本节第1-3部分分别针对导言中老李一家的情形设计3个不同形式的民事信托文本,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第4部分则为向东集团公司设计一个商事信托文本。

1.生前设立信托的协议

导言中提到李土根希望为正在读小学的孙女李伟华提供大学学费,但是又不想现在把钱给伟华的父亲李向北,主要担心是如果现在把钱给了向北,以后一旦老两口生大病了需要用钱怎么办?以及向北夫妇拿到钱后不用在孙女的读书上,而是用来为自己买房买车怎么办?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帮老李拟定以下可撤销的生前信托文本:

关于李伟华大学学费的信托协议

委托人:李土根

受托人:李向东、东方信托投资公司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决定设立该《关于李伟华大学学费的信托协议》。委托人为李土根,受托人为李向东。如果李向东因故不愿或不能继续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在此任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继任受托人。如果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受益人可以要求区人民法院指定一个受托人。

第二条李向东不能担任受托人的情形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配偶张巧珍(如果委托人当时已经不在人世)决定;如果当时张巧珍也已经不在人世或者失去行为能力,则由委托人当时仍然生存的其他子女共同决定。如果仍然无法决定或有异议,则由区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条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为现金20万元,应由委托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交付给受托人。该信托项下的所有财产应由受托人根据本协议持有、管理并分配。

第四条根据本协议成立的信托为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委托人保留随时撤销信托、变更或补充信托条款的权力。撤销信托、变更或补充信托条款只能由委托人本人实行,并且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书面文件并交付给受托人之后才能实行。

第五条本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委托人的孙女李伟华提供大学学费,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这里的“大学”是指在国内任何一家经教育部认可的、正规的高等教育机构,只包括本科学习或者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连续学习,不包括博士生学习,不包括本科毕业后一段时间之后才开始攻读硕士研究生时的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也不包括在国外任何高等教育机构的学习。

第六条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依法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并遵守一般商业原则,像谨慎投资人一样对信托财产进行谨慎投资,所得收益累积到信托财产原物中,直至受益人李伟华考入大学为止。

第七条受益人考入大学后,受托人应从信托财产中按年为受益人支付大学学费。在分配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首先动用信托财产的收益,然后才能动用信托财产的原物。在为受益人支付大学学费时,受托人应将所需款项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就读的大学,并保留所有支付凭证,不得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或任何他人或其他机构。

第八条在本信托有效存续期间,如果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配偶因重病或生活上发生巨大变化而导致经济状况下降,其财产不足以满足生活要求、而委托人失去变更或撤销本信托的行为能力时,受托人有义务停止对受益人的分配,而将所有信托财产全部分配给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配偶,本信托终止。

第九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在受益人考取大学之后,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其大学学费,则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应按照下述第十条进行分配。

第十条如果受益人李伟华在20岁之前没能考上大学,或者如果受托人按照本协议为受益人李伟华足额支付了大学学费之后,所有的信托财产(剩余信托原物加上信托财产的收益)应平均分成三份,分别分配给委托人三个子女。如果委托人的任何子女已经过世,则该子女应得的份额应平均等额分配给该子女留下的子女。

第十一条受托人应严格遵守《信托法》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十二条受托人因管理本信托而应从信托财产中取得报酬。报酬额的确定方式为:

本协议签订于2009年5月1日

委托人:受托人:

2.含有设立信托内容的遗嘱

导言中的李向东希望在自己死后设立信托,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自己的股权。下面就为李向东设计这个信托。

李向东的遗嘱

本人李向东特此订立遗嘱如下:

一、遗产范围

本遗嘱中所提到的“遗产”是指在本人死亡之时本人依法拥有、支配以及在本人名下或本人对其拥有权利和利益的所有依法属于本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对所有在本人死亡之前为止通过购买、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不动产所拥有的权益;

2.本人对上述房屋中所有家具、电器、钢琴、本人自用的书籍、器具及衣物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部分;

3.本人依法拥有的向东集团的所有股份;

4.本人依法拥有的所有轿车及其他车辆;

5.本人依法持有的股票账户中其他公司的股票与资金余额中属于本人个人财产的部分;

6.本人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医疗保险金等账户中依法可以支取的资金余额;

7.本人依法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各种人身保险金(有特定受益人且受益人非本人的除外);

8.本人依法所持有的现金以及本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余额中依法属于本人个人财产的部分;

9.本人死亡之前为止通过正常工作收入、受益、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已经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任何其他动产、银行存款与现金等依法属于本人个人财产的部分;以及10.本人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遗产分配

自本人死亡时起,本人所拥有的、支配的、在本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上述第一条所列的所有财产)以及债务(包括房贷、信用卡贷款、其他个人借贷以及相关应付税款等)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本人所负的非金钱债务应根据该债务基于产生的合同或协议,以原物进行偿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应根据下述第2款以金钱进行偿还。如果原物的价值贬损不足以偿还债款,则不足部分亦应根据下述第2款以金钱进行偿还。

2.金钱债务应根据债务性质首先从本人的公积金账户以及银行存款或现金中依法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依据本遗嘱获得本人遗产的人按照其所取得遗产的价值的份额代为支付,并以此为限,直至全部偿付完毕;如果依据本遗嘱获得本人遗产的人拒绝接受本遗嘱项下的赠与,则该部分遗产可以由遗嘱管理人依法管理,并按照比例部分或全部偿付上述债务。在偿付了各种债务之后遗产的剩余部分按照本条的其他规定进行分配。

3.本人死亡时,本人所拥有的、列于本遗嘱第一条第3款的所有财产(向东集团股权)应立即转移至“向东股份股权信托”

中,并根据本遗嘱下述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其他财产的分配方式如下:

4.如果本人死亡时配偶孙爱军及长子李伟军、次子李伟刚都健在,则本人遗产在足额偿付本人所负债务之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本人以共有方式与配偶及两个儿子所拥有的不动产由其他共有人按照原来的份额继承;(2)本遗嘱第一条第1款中列出的不动产中除去前小节中的共有不动产的剩余部分,以及第一条第2款中列出的动产由我的配偶与两个儿子共同继承;(3)本遗嘱第一条第4-10款中列出的本人的财产中,50%由配偶孙爱军继承,条件是配偶孙爱军应当代替本人在本人的父母在世期间对其尽适当的赡养义务;其他50%应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李伟军和李伟刚信托”,并根据本遗嘱下述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5.如果本人死亡时配偶孙爱军已经离世,则本人遗产在足额偿付本人所负债务之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本人拥有的、列于本遗嘱第一条第1-2款的所有财产由本人当时仍然健在的儿子等额继承。如果当时本人的仍然健在的儿子中任何一人未满25岁,则上述财产应转移至“李伟军和李伟刚信托”,并根据本遗嘱第四条的规定管理和分配;(2)本人拥有的、列于本遗嘱第一条第4-10款的所有财产中的30%应由本人仍然健在的父母继承,其他部分应转移至“李伟军和李伟刚信托”,并根据本遗嘱第四条的规定管理和分配。

6.如果本人死亡时配偶与两个儿子均已离世,则本人所有财产均赠与本人父母。

7.如果根据本遗嘱可以分得本人遗产的人先于本人死亡而根据本遗嘱其应得的财产没有另行进行分配的,则转移至“李向东助学信托”,并根据本遗嘱下述第五条的规定管理和分配。

三、向东股份股权信托

1.本信托的受托人是向东集团现任总经理董关礼;如果董关礼因故不能或无法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则本人任命向东集团现任董事长尤专昶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如果尤专昶因故不能或无法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则本人要求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选任一个自然人或机构作为本人的受托人行使股权。在选任受托人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人另行制定的《股权信托受托人选定标准》并经充分调查后再作出决定。

2.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是本人死亡时合法持有的、作为本人合法的个人财产的向东集团的所有股份。

3.本信托的受托人根据本遗嘱的规定,应行使股东表决权,决定向东集团的所有重大事项。在行使该权利时,受托人必须充分利用自己的管理技能与知识,谨慎行事,以最大限度保全公司利益为宗旨进行表决。

4.本信托的终身权益受益人为本人的父母和配偶。本信托的剩余利益受益人为本人的两个儿子李伟军和李伟刚。

5.受托人应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每年一次将信托财产的收益平均分成四份,向本人的父母共同分配两份,向本人的配偶分配两份。

6.受托人应公平对待本信托的不同类型的受益人,既要保全信托财产原物的价值以为剩余利益的受益人增加利益,又要尽量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从而为终身权益受益人增加利益。

7.受托人在决定购买或转让股权时应尤为谨慎,必须得到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

8.本信托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当向东集团终止、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或(2)当本人的任何一个儿子取得了MBA学位并年满30岁时。

9.本信托终止时,所有剩余的信托财产应平均分配给本人当时仍然健在的儿子。如果当时我的儿子中任何一人未满25岁,则所有剩余信托财产应转移至“李伟军、李伟刚信托”,并根据本遗嘱下述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四、李伟军、李伟刚信托

1.本信托的受托人为配偶孙爱军。如果本人的配偶孙爱军当时已经过世或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则本人在此任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

2.本信托的受益人为本人的儿子李伟军和李伟刚。

3.本信托的财产包括根据本遗嘱中相关条款转移过来的财产。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受托人义务,并对信托财产进行谨慎投资,保全信托财产的价值。如果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其中至少30%应存入银行,30%可以投资于国债,另外40%可以投资于股票、基金等。

4.本信托为自由裁量的教养信托。受托人应当根据受益人的生活、教育需要为受益人的全面发展支配和处理信托财产。

5.本信托于次子李伟刚年满25岁时终止,终止时所有剩余的信托财产应平均分配给两个受益人。

6.由于执行信托财产所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均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五、李向东助学信托

1.本信托的受托人为慈善基金,目的是为了参加中国的希望工程助学活动。

2.本信托的财产包括根据本遗嘱中相关条款转移过来的财产。受托人应对这些财产进行谨慎管理和投资,并根据本条以下各款进行分配。

3.受托人应每年在全国贫困地区或受灾严重地区支助建设希望小学一所,包括但不限于为当地重建校舍、宿舍,为当地贫困教师提供酬金,为该所希望小学所有学生提供学习用品及书籍,并每年赞助四位大学生志愿者到该所学校任教1年等。

条件是受支助的希望小学应以“李向东希望小学”命名。

4.受托人有自由裁量权决定选择在哪里进行支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