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
一、法的基本概念
1.法是什么
法是什么?就其本质而言,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即人类社会用来指导、约束社会上各种个体与群体的一套行为规范。
社会上各种个体与群体,为了生存与发展,必然要结群而居并通过劳动或生产获取各种物质的或精神的需要。为了共同的利益,他们离不开交流、协调与合作,但同时又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不断发生冲突。为了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制衡,于是就产生了法、道德等各种社会控制手段。这些社会控制手段的基本功能,一是确立标准,即从人生目标、价值选择、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规定人在社会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人能理解他人、社会、群体的要求;二是规范行为,即引导人们在参与社会生活时按照社会的要求调节个体或群体的行为;三是制止冲突,即控制个体或群体的越轨行为,保护现实社会秩序。
在当今社会,法已发展成为最重要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法的基本内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五点:一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任何法律,不可能脱离当时当地的社会物质条件,都体现着当时当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学说的最基本的观点。二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国家意志,说到底,无非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的体现,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既然要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消除解决各种社会冲突,使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得到协调与平衡,因而在形式上就不得不强调平等、公平、正义等准则。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通过一定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社会上已经存在,且有利于统治阶级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行为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赋予法律效力。四是由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量,主要指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工具。五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法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般说来,国家允许的行为,就是公民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国家要求的行为,就是公民应负的法律上的义务;国家禁止的行为,就是公民不得侵犯别人的权利或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古希腊,象征法律精神的正义女神的雕像,也隐含着上面所说的某些内涵:正义女神的左手拿着一个神圣的天平Libra,象征着权衡和平等;她的右手拿着宝剑,象征着裁决和力量;她的眼睛被布蒙着,象征绝对的公正无私。时至今日,西方不少国家的法院门口,仍然矗立着这尊正义女神的雕像。
在讨论有关法的问题时,最常用的是“法”、“法律”和“法规”三个名词。在我国,“法”、“法律”和“法规”这三个名词从广义上说是同义的、可互相通用的,都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后两个名词还有其自身的含义。“法律”,除了在广义上与“法”同义外,从狭义上说,是指一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常常与宪法等其他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并列使用,如我们常说的“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法规”,就其法律规范的简称这一含义而言与“法”、“法律”是同义的,但它与法律一样,还有其狭义上的含义,它也是一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的简称,其法律效力又低于法律,常常与宪法、法律等其他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并列使用,如“我国的法律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在本书中,“新闻传播法”、“新闻传播法规”也是两个可互相通用的名词,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使用“新闻传播法规”一词。因为,在我国开始讨论研究新闻传播法问题之初,“新闻法”是作为一部专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而提出的名词。在阐述有关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的总和时,为避免歧义而常用“新闻法规”一词。
2.法制与法治
法的基本概念很多,显然是无法在此一一阐述的。但是,除了法这个概念(我们已经在上面作了简要阐述)之外,法制、法治这两个概念,也因其具有重要意义而有必要作一番阐述,特别是这两个概念在中国还有过一段特殊的遭遇。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需要“法”这一社会控制手段的理念成为共识,是在1978年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法制”这一概念首先被引进。法制,英文为legal system,可解释为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总和,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执政者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法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有国家即有法制,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法制,就其本质而言,是指法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有四个基本特性:一是根本性。它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军事制度等属于同一系列,是上层建筑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社会的根本性质和特征,决定着国家的命运,影响每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二是普遍性。它存在于一切国家之中,同时贯穿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国家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内普遍有效,如有违反,就会受到法律制裁。三是相对稳定性。它是规范化的社会形式,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状况,具有相对稳定和长期有效的特点。四是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制度的法律化。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都有一整套有利于统治的法制。
但是,“法治”这一概念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初期,却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而拒之于国门之外。西方进入近代社会后提出的“法治”,英文是rule of law,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是指依法治国,即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的意志和主张治理国家(即“人治”),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和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都要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政治理念,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核心概念。一个社会或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就看它是否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根本原则。当然,既然要强调社会主义也需要法,上述法治的重要内涵也不可能弃而不顾,于是就有人把上述重要内涵悄悄地引进到法制这一概念中。在20世纪80年代,法制这一概念在我国不仅被理解为法的规范化、制度化,还被理解为与民主紧密相连而与专制根本对立的、平等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直至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思想的进一步解放、观念的进一步更新,西方的法治这一概念才在我国被普遍认同。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思想被提了出来,先是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被研讨,后来作为一个治国理念被接受。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这一款作为第5条的第1款。
总之,法制与法治,是既有一定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或范畴。法制所表达的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仅仅表明特定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独立的、与其他各种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是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的过程,其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至上权威。法治社会,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法律是最高权威,公民、团体和政府必须依据法律行事,法律对公民、组织和政府行为,特别是对合理运用公权力的政府,具有有效的制约力。法制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是:法制完备不能直接导致法治状态,但法治状态必须以法制完备作为基础。
3.法与政策的关系
法是什么,在前面已作过较多的阐述。政策是什么?政策是指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和任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即关于行动方向和原则的指导性、规范性的规定。政策是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
法与政策的关系,最基本的有以下两点:
一是法是政策体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政策有多种表现形式:政党或国家各类权力及其执行机关作出的决定、决议、指示和批示;政党或国家各类权力及其执行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简称法或法规;等等。
二是法在政策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法是成熟、稳定的政策。某一政策出台,最初不会采用法的形式,一般要在这一政策趋于成熟后,才会采用法的形式。而政策一旦采用了法的形式,则比采用其他形式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而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政策。采用法的形式,在执行上比采用其他形式具有更大的力度和效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制度,与法律的创制或实施与保障相应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与法律门类相应的刑事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等,在这里仅对宪法制度、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作简要的介绍与阐释。
1.宪法制度
宪法制度,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核心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在《序言》中写道: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根本制度。
一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宪法·序言》写道: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三是实行依法治国、民主集中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等各项原则与制度。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思想和言论出版自由、批评和建议、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要求国家赔偿、通信自由等权利。公民还享有劳动和福利、接受教育、从事学术和创作自由等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外,公民必须履行以及依照法律纳税、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实施制度。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一般采取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等形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由全国人大履行这一职权。
2.立法制度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就不可能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也就没有起码的条件。我国现行立法制度,正处于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之中。《宪法》对立法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立法法》对现行立法制度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