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媒体广告的内容规范
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中,往往隐含保证治愈内容,夸大诊疗效果,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做证明,误导患者;一些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购物节目中夸大产品功能,特别是一些丰胸、减肥产品,以消费者使用产品前后形象作对比,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使用效果,存在产品虚假夸大宣传问题。这些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为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6年7月18日颁布了《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决定对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进行整顿。
此外国家广电总局陆续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也对其进行了规范与管理。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广播电视今后将禁止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据悉,明确规定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①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②烟草制品广告;③处方药品广告;④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⑤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⑥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同时,新《办法》中规定了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④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⑤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⑥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⑦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⑧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⑨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⑩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针对目前群众投诉较多的一些虚假违法广播电视广告,特别是一些电视购物短片中故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也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通知》要求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标明商业销售企业名称,公布“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同时对在电视台投放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从注册资本金、企业规模、售后服务、产业诚信等方面设立了准入门槛。通知还强调,播出机构如果审查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意见》明确指出,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有线网络机构不得以视频点播、信息服务、电视指南等名义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节目,也不得传输未经批准和超出覆盖范围的电视购物频道。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杜绝播出机构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通知》要求,坚决禁止涉性广告:“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检工作,确保导向正确,坚决抵制并自行清理宣传壮阳、提高性功能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广告。对仍违规播出的,一经发现,总局将直接给予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不得以“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宣传商品;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宣传商品。
3媒体广告播出的时限与编排
关于广告播出的时限,《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在播出时间方面,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而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也就是说要受到一般时段每小时12分钟、黄金时段每小时9分钟的限制。
关于广告播出的编排,《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点至21点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新《办法》还规定,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点30分至7点30分、11点30分至12点30分以及18点30分至20点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点至21点之间不得超过2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学习思考题:
1.为什么我国实行重大政务新闻由新华社统一发布与报道的制度?
2.在我国,有哪些特殊新闻信息须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
3.广告发布的三条基本原则是什么?
4.简述广告发布的具体行为准则。
5.外国新闻在我国境内发布有什么规定?
6.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与播放有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