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时代的大众,常常会陷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困惑之中:一方面,现代传媒迅捷多样的传播方式,令他们可以足不出户而随时感受这个世界激动人心的变化,这种身临其境的美妙感受是他们的先人们所难于想象的;另一方面,现代传媒及其掌控者有意无意的过错,每每令他们的名誉遭贬损,隐私被曝光,权利受侵害,这种心灵受损的痛苦感受,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挥之不去。法治社会中现代传媒所孜孜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就是在传播新闻信息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
第一节 新闻传播权利和公民权利
一、新闻传播权利的实现途径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已经拥有了保障其开展新闻传播活动必需的基本的新闻传播权利——虽然这种权利并不全面且时常会受到伤害。这种新闻传播权利主要通过这样几种途径得到实现:
第一,收集信息。新闻传播从业人员通过采访,采获新闻信息,为传播创造条件。
第二,选择信息。新闻传播媒体的掌管者面对众多的新闻信息经过认真的筛选,按照专业原则选择那些他们认为有价值的新闻在媒体上刊播。
第三,传播信息。收集和选择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传播信息。新闻传播媒体通过各种不同的信息载体,将各种信息向受众传播。
第四,社会监督。在这个过程中,新闻传播媒体特别关注对社会公共权利的监督。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谓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并不是新闻传播媒体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它是新闻传播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发挥作用的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
第五,影响受众。新闻传播媒体通过信息收集、信息选择和信息传播对受众的思想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通过日复一日的新闻筛选与编排,编辑与新闻主管影响我们对当前什么是最重要的事件的认识。这种影响各种话题在公众议程上的显要性的能力被称作新闻传播媒体的议程设置作用。”
在我国,新闻传播媒体的法定权利虽然尚未通过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加以确立,但多年来全社会对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一直存有良好的印象,他们有着较好的社会地位。在许多时候,这种良好的印象和地位甚至超越了人们对其角色的期待。这种局面的出现加上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传播从业人员自身的努力工作,使新闻传播权利的实现渠道较为畅通。
新闻传播权利的客观存在为新闻传播权利的滥用创造了条件。我们都知道权利需要制衡的道理,但新闻传播权利的制衡在我国却是一个被人们经常淡忘的区域。许多人习惯于通过新闻传播媒体来接受包括对公共权利监督的事实,却忘掉了这个监督的过程本身也是需要监督的。我国政府虽然从没有放松对新闻传播媒体的监督和控制,但在传播手段日渐高科技化和商业化的今天,滥用新闻传播权利的可能性却在不断增大。一方面,传播手段和途径的多样化使新闻传播媒体完全可以变化出花样翻新的弄权渠道。另一方面,市场环境下的生存压力也使新闻传播媒体滥用新闻传播权利有了较强的内驱力。
二、信息时代的公民权利
这里所指的公民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某种权益或权能。从法律层面分析,权利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第二,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第三,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某种行为。在许多时候,人们经常将“权利”和“权力”加以混淆。事实上,权力是指掌握某种资源的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受其行为约束的另一方,以便对方服从其意志的一种影响力。权力虽然也包含有权利的内容,但更强调影响力和服从性。我们这里所讲的公民权利,主要是指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法定之权。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的权利作了宏观全面的规定,其他下层法又对这些权利作了微观具体的规定。所有这些法律条文,成为我们讨论公民权利的基础。除此以外,一些习惯法以及部门法规也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补充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在权威性和有效性上无法和法定之权相提并论。
信息时代为公民权利的享受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新闻信息是信息时代最为主要的信息:电视、报刊、广播等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依然发挥着传递新闻信息的重要作用;网络、手机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则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用信息(尤其是新闻信息)影响着人们的生存。信息时代公民权利最主要的价值是知情。知情是享受权利的前提,知情也是进行监督的前提——只有知道作为公民的社会主体拥有什么权利,他们才会更好地享受这些权利,同时去监督这些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定或者修改之后,一定会通过新闻传播媒体予以公布。有的时候,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本身就是由新闻传播媒体推动的。众所周知的孙志刚案,就是媒体推动法治进步的典型例子。与此同时,监督也是信息时代保障公民享受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我们将在随后进行分析。
三、舆论监督和新闻维权
随着新闻传播媒体作用的不断加大,新闻传播媒体的重要功能之一——舆论监督也在广泛地影响着大众的生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传播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舆论监督的主体是通过新闻传播媒体发表意见的人。舆论监督的客体是为我国法律和法规所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其内容包括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舆论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权力监督主要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决策效果的监督;对决策人物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对决策人物产生的监督和决策人物产生后对其行为的监督。舆论监督的其他对象还包括对一切社会组织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单位行为的监督。
舆论监督不是新闻监督,舆论和新闻是密切相连的。新闻传播媒体是传播意见进而形成舆论的工具,但新闻本身并不就是舆论,所以舆论监督并不等同于新闻监督。“它(新闻传播媒体)反映公众舆论,而自己也是公众舆论的一部分”,只有新闻传播媒体传递新闻信息从而在社会成员中引起共鸣,最终形成舆论后,才能实现舆论监督的职能。
新闻传播媒体之所以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不过是代替社会舆论行使监督的权利而已。从舆论监督的作用看,它对于利用其特有的功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新中国的舆论监督发端于建国之初,而真正形成声势,却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抹新绿,是在安徽农村一个不起眼的小村庄开始的。中国的许多新闻传播媒体都参与了带有冒险和探索性的农村改革报道并取得了成功,这可以算作是一次舆论监督的牛刀小试。1980年,“渤海二号钻井船”不幸翻沉,造成7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3700万元。这一起因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当时的石油部和下属的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某些领导却欺上瞒下,百般掩饰,谎称是由于遭遇了十至十一级大风,不可抗拒发生的,并否定舆论,企图“丧事当成喜事办”。
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顶着极大的压力介入事故调查,并以极大的勇气和责任感报道了事实真相,终于迫使海洋石油勘探局的错误定论被推翻,并最终推动了事件的正确处理——国务院在《工人日报》发表第一篇报道一个月后,作出处理决定:石油部长被解职;对国务院副总理给予记大过处分;国务院主要领导声明自己失职,向全国人民承认错误。这是一次十分成功的舆论监督,在我国舆论监督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88年4月,经中央同意,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新闻改革座谈会纪要》,指出要“正确开展批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规定除了“特别重要的批评稿件”外,其余批评稿件可以不事先征询有关领导机关和被批评者本人的意见而加以发表。这一年春天的七届人大和七届政协一次会议,把新时期中国舆论监督推到了一个新阶段。“两会”大小会议首次向外界敞开大门,允许中外记者采访和报道。会上讨论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以公开。《人民日报》的系列报道《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一个民族在这里沉思》、《再造中华民魂》,《经济日报》的系列报道《民主议政在中国》、《差额选举在中国》、《法的权威在中国》等,产生了极其重大深远的影响。自此以后,中国的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速度和力度,在中国社会发挥着其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在这个过程中,公共权力与监督权力的对应设置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各个国家政治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社会的监督机制是一个综合系统,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许多方面。这些监督机制各有区别,但又相互联系补充,构成了对公共权力、政府权力的有机监督网络,从而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监督机制功能弱化或效力缺失,就有可能最终影响监督机制的完整性和严密性。舆论监督之所以能成为上述诸多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就在于这种监督机制植根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通过新闻传播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是一股十分重要的公众的民主力量。社会公共权力的不公和失误,一旦通过新闻传播媒体形成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比较容易地促使不公的消弥和失误的矫正。所以,对于全体公众而言,这种社会权利是十分重要的。
从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看,我们虽然有党内的、行政的、司法的等各种各样的社会监督机制,这些监督机制也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以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监督的匮乏仍然是非常普遍的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上述监督主要是内部的、纵向的,因而是不公开的。有关人员对信息的控制、加工和处理本身不受监督,往往会导致他们因为“为尊者讳”或出于各种压力用“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之类的官样文章阻挡社会大众的揭露。然而我们必须清楚这样一个事实:所有的弄虚作假和腐败行为,均有一个特点——见不得人。
他们最害怕的往往不是上级调查,而是舆论监督,新闻曝光。在各种监督形式之中,舆论监督不仅是最有效、最快捷的,而且是最廉价、最易于操作的。在现代社会,新闻传播媒体的这种监督作用是其他任何监督机制所无法替代的。
舆论监督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特殊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
公民的合法权利需要借助舆论监督得到有效保护,这是人所共知的一个基本事实,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对此项功能行使不当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最近几年来,“新闻官司”有增多趋势,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就包括我们的舆论监督力度在加大。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我们的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充当起“判官”的角色。他们在提供事实的同时,又对事实进行了判断,这往往会导致侵权。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现代传媒往往喜欢“造势”,根据自己的好恶对事实作出判断,这是一种很不好的习惯。例如,新闻媒体经常喜欢使用的“民愤”问题。我们每每会从新闻传播媒体上看到诸如“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提法。“民愤”是什么?民愤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情绪和道德判断,它本身不能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事实。某人罪不当诛,难道因为“民愤极大”就能杀了他?如果“民愤”能影响司法审判,则往往会经不起时间的检验,也往往会成为一些人搞“司法腐败”的借口。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借助新闻传播媒体掀起的“民愤”却常常会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时候,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记者实际上成了隐藏的“法官”,从而干扰了司法独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