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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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基本理论(5)

三、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的相互作用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道德是现代社会中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两种规则,是维护新闻传播有序进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它们共同为新闻传播媒体划出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

人类新闻传播中复杂的利益关系单单依靠其中哪一个都不足以满足新闻传播事业的需要,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不是对立的,更不是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大量的共同性与显着的差异性,决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密切作用。正确认识这种相互作用,把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这两种手段协调地配合起来,使之相互加强,相互补充,才能使它们的作用发挥得更为充分、更为有效。

1.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对新闻传播法规的作用

一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为新闻传播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具体来说,新闻传播法规应该体现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以保障新闻自由、强化媒体社会责任为立法宗旨,也就是新闻传播法规的存在要具有价值的合理性与目的的正当性,而不能成为妨碍新闻传播事业发展的力量。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同意实证法学派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绝对化,进而强调“恶法亦法”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无论法律怎样与人们愿望背道而驰,甚至剥夺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都不能否认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如果这一观点能够成立,袁世凯窃取政权之后为了镇压进步报业而颁布的《报纸条例》等严刑苛法岂不都属于应该被承认的法律了吗?因此,我们认为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必须是具有道义基础的。它应该是一种价值的存在、道德的存在。

二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对新闻传播法规具有多方面的补充作用。

所有法规包括新闻传播法规在内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新闻传播中的许多问题的解决仅靠新闻传播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这有以下原因:其一,我们前面已讲到,新闻传播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实施、修改都必须依照一整套严格的程序,这一特点,注定了新闻传播法规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调节在本质上是反应性的,它很少有可能预见问题或可能的不平等,而是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作出反应,通常反应的方式又是极其缓慢的。因此,新闻传播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无法依赖新闻传播法规来解决。如果各媒体及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对这些问题负起道德上的责任,也就没有必要等候新的法律或法规出台,而是规范各自行为就可以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比如说网络传播兴起后,网络的飞速发展,使人们几个世纪以来努力探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相形见绌,形同雪上加霜。一部作品一旦被搬到网上,复制并迅速扩散易如反掌,其成本小到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着作权的保护在网络传播中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传统的着作权法面对这一问题显得力不从心。但事实上,一个具有严格自律精神的新闻传播从业者不可能因为在网络环境中就会恣意妄为。

其二,法律在实施中要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以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因此,就许多具体问题来说,法律的裁决在合理性与合法性上不能同时达到最优。如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在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人格权之间一般倾向于优先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从维护社会根本利益角度考虑,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这一法律的实施应建立在媒体及其从业者严格自律的基础上,否则,极有可能造成新闻自由的滥用。如美国新闻史上经典性判例“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法院最终裁定《纽约时报》胜诉的判决中明确认为媒体“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律上的这一规定不应该成为新闻传播从业者及媒体在新闻真实性上降低标准的借口。法律可能裁定媒体胜诉,是为了强化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维护民主社会根本利益,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该意识到媒体在工作中错误在所难免,但错误终究是错误,在获得法律的支持后,还应该认真地反省一下自身的行为是不是能够经得起伦理追问。

如果从此以此为借口,认为只要是针对该案例中所谓的公众人物,就无需认真调查真相,只管大肆攻击,那最终就会出现美国有些学者指出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也同样地为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恶人,为许多一心想弄到独家新闻的无能者,以及为许多懒惰的记者编辑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庇护所。”因此,我们说,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在这一点上对新闻传播法规可以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

其三,新闻自律较之他律,是一种成本低而效率高的约束。加强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自律意识,建立良好的职业声誉,新闻传播中就可以大大减少对法规的需要,从而极大地提高新闻传播效率,并降低传播成本。比如近年来,我国由新闻报道引发的侵权诉讼数量居高不下。打新闻侵权官司,无论对新闻传播媒体还是对报道的相对人,都没有好处,双方都要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最后无论结果如何,都要付出重大损失。要有效地防范、减少诉讼,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努力。但就媒体及其从业者这一方来说,大力加强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大量诉讼实践表明,除了一些人滥用诉权,对媒体的正当监督进行恶意不实诉讼的情况外,只要新闻传播从业者在工作中严格自律,遵循职业规范,如在采访写作中严格按照新闻客观性要求,对有争议的问题做平衡报道;将对事实的报道与评论区别开来等,有许多新闻官司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有一些即使已经酿成诉讼,只要媒体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时履行更正与答辩等义务,完全也可以得到当事人的谅解,使诉讼得以化解。

三是加强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对新闻传播法规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新闻传播法规的实施,当然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但是,正如古人指出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其中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新闻传播法规的实施效果还不够理想。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就是新闻传播从业者要增强法制观念。通过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建设,新闻传播从业者不仅能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同时还会加深对新闻传播法规的认识,提高维护新闻传播法制、执行新闻传播法规的自觉性。

2.新闻传播法规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作用

一是新闻传播法规可以保障道德规则的实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律与生俱来的使命,就是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新闻传播道德规范从内容上看,大致不外乎两大类,一类是倡导性的,一类是禁止性的。倡导性的规范主要满足新闻传播从业者增进与受众之间、与同行之间紧密联系,提升新闻传播事业发展水平的要求而出现的。而禁止性规范如新闻报道不得损害他人人格权、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主要满足着新闻传播有序化的要求而产生的,它对于一个社会新闻传播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在社会生活中起到建设性作用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约束。它为人类的新闻传播活动划定了一个不可逾越的界线。但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讲到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只是依赖人内心信念维系,而没有经过权威的确认,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安排,缺少强有力的后盾支持,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很难阻止和惩罚对它本身的破坏行为。因此,这些禁止性规范要真正具有约束力,只有将他们转化为法律规则。新闻传播法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体现了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则的保障作用:

新闻传播法规将这些道德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律规范形式予以确认,使这部分道德要求不仅仅是新闻传播从业者的道德上的责任,同时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这些道德要求纳入新闻传播法规后,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意味着它们具有双重的保障,因而在新闻传播实践中也就能够更好的实现。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强制用新闻传播法规保障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新闻传播法规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取代,正如我们上面已讲到的,要转化为法律规则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仅在这个范围内,用法规保障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实施,才是合理的。超越了这一范围,就无异于取消了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最终也会损害新闻传播法规自身。

二是新闻传播法规是传播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有力手段。法律的实施过程也就是道德的传播过程。“当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并以强制性力量相威胁以维护其规定时,法律便变成了一种强有力的传播媒介。

每一个执法行动都表达了它对社会的价值观的态度以及它对这些价值观的承诺。”因此,我们认为新闻传播法规不但是保证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原则实施的重要力量,同时,它也是进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品质教育的重要手段。

新闻传播法规在实施中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传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所有为新闻传播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都是有违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行为。因此,通过新闻传播法规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就是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一种有效传播。因为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

否定性后果可以让新闻传播从业者知道,哪些传播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应该说,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出现第一起新闻官司起,一批新闻传播媒体走上被告席并遭败诉命运,这一现象带来的社会效应是复杂的。但客观上讲,它对新闻应该客观、真实等基本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准则的传播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说,广大新闻传播从业者从这些反面教训中得到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绝对不会少于从各类正面教育活动中所得。

其次,新闻传播法规的功能除了对不良传播行为的制裁外,更重要的是保护新闻自由、维护新闻传播媒体及新闻传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并赋予新闻传播从业者一些为更好地从事新闻传播所必需的职业特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制的日益完善,近年来,我国法律对新闻传播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明显加大,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多次在讲话中提出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对新闻记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殴打、伤及人身权利时,人民法院理应对违法者从严惩处;对那些存在问题而又不正视问题,反而阻挠记者采访,侵害记者采访权的,人民法院应对记者的权益予以司法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履行正当舆论监督职责的新闻传播从业者及普通公民在诉讼中都得到法律的支持。应该说,法律对新闻传播从业者及媒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对新闻传播从业者工作的一种积极肯定,它激励了广大新闻传播从业者坚持真理、勇于揭露批评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反映群众呼声的道德热情,对于在整个新闻传播界弘扬正气、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学习思考题:

1.为什么说道德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2.什么是职业道德?什么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

3.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特点是什么?

4.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有哪些区别?

5.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是怎样相互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