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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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基本理论(4)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律师、医生等作为专业人士与社会普通大众之间的明显界线,律师职业道德、医生职业道德与社会大众的道德规范有明显的区别,可以说,这些职业道德对社会普通大众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它们的职业性更强。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尽管也带有鲜明的职业色彩,它其中有许多规范也不适用于社会大众,但是,由于各类新闻传播活动本质的接近性,因此,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社会大众日常人际信息交流中遵循的道德规范在很多地方又是共同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一方面,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于参与新闻传播活动的普通大众有着同样的约束力,如向媒体投稿时也必须确保报道真实等。而另一方面,社会大众的道德规范对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职业活动也不无影响。美国斯坦福大学从事新闻传播伦理学研究的教授吴惠连(William Woo)在清华大学演讲时曾精辟地指出:“其实没有什么专门的新闻伦理,我的意思是,没有什么伦理仅仅适用记者,而工人、农民等就用不上了。所有这些你都能从你最伟大的老师——父母那里学到。新闻伦理,其实就是将这些生活中的伦理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吴惠连教授在这里并不是否定新闻传播职业伦理的存在,而是特别强调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社会大众道德的密切关系。新闻传播从业者必须认识到他们的职业不允许他们偏离人类的基本价值准则,尤其是指导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那些准则。

3.团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统一

伦理学在传统上认为道义责任的主体必然是自然人,按这种观点,新闻传播中道德责任的主体无疑是指各类新闻传播从业者。但是,正如我们前面已讲到的,现代新闻传播业具有高度组织化的特征,各类新闻传播从业者都是隶属于各新闻传播机构,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承担某一环节的工作。而按照现代组织理论,团体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行动者,媒体机构虽然离不开单个的新闻传播从业者,但这个机构内单个新闻传播从业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合作关系构成了一个媒体超个体的整体性的宏观传播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一种无法归诸或还原为任何一个个体行为的独特的性质,也具有无法由个体的能承担的独特的效果。

因此,特别是在现代新闻传播组织日益集中成为一个个庞大集团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强调每一个媒体机构也是道德行为的主体,它拥有单个新闻传播从业者正常情况下所应有的一切权利、特权与义务;这些媒体机构超个体的行为能力决定了它承担着为个体责任无法替代的集体性的团体责任。

事实上,只有明确媒体组织在新闻传播中不可回避的道德责任,解决新闻传播中大量道德难题,提升新闻传播的伦理水平才有明确的落脚点,而如果将新闻传播从业者视为唯一的道德载体,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新闻传播从业者都是一种强求。

但是,我们强调媒体组织的道德责任,并不意味因此要降低对新闻传播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要求。正如不能以个体责任掩盖个体根本无法顶替的团体责任那样,也不能因找出了团体责任就可以顶替应负的特殊责任。每一位新闻传播从业者都负有高尚的道德使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如某些新闻传播机构在内部通过改头换面,以“经济信息”的名义将有偿新闻合法化。这显然是一种团体行为,但是,一个真正的新闻传播从业者不能因为单位的这一规定就会心安理得地搞有偿新闻,他如果从事有偿新闻,也不会因为媒体机构的这一规定而减轻他本人应负的责任。

第三节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的关系

人类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为了解决新闻传播中的价值冲突与利益纠葛,需要借助种种手段,通过多种途径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调节控制。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是其中最重要的两种,两者密切相关,但又相互区别,在人类的新闻传播实践中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的共同点

1.目的具有一致性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一样,都起源于人类社会新闻传播活动存在与发展的需要,是维持新闻传播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其存在发展的基本手段。它们都随着人类传播活动的需要而产生,也随着人类传播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当然,我们这里是就两者的终极目的而言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都是人类根据需要制定、选择的结果,自然都有优良、善恶之分。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区,我们会看到一些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在目的上相背离的情况。但是,我们判断两者优良善恶的标准是一致、客观的,优良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都体现着协调新闻传播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为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必要的条件这一根本宗旨。

2.内容具有相互包含性

如果我们把现有的世界各国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与新闻传播法规作一比较,就会发现两者许多内容是相互包含的。如维护新闻真实性;新闻报道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媒体之间要开展正当竞争,等等。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内容上的这种相互包含性显示了两者密不可分的渊源关系。如果追本溯源,所有的道德与法律都是从人类生活风俗和社会习惯规则中演化而来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也不例外,它们也都是人类社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中发展出来,两者内容上相互包含,也理所当然。

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的区别

1.形成方式不同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自律性规范,是新闻传播事业在发展中追求行业自治的手段,因此,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一般都是新闻传播行业性组织主持制定的。最早如瑞典1874年成立的舆论家联谊会,后来的如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美国记者公会等,新中国的第一部成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也是1991年由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持制定颁布的。

一些媒体也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内部职业规范。另外,一些着名的新闻传播教育院所也提出过一些职业道德规范,最着名的如1908年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沃尔特·威廉斯为学生拟定的“记者守则”。

而新闻传播法规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新闻立法形式各不相同,大体可分两种类型:一类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也有称之为传播法的,如法国、意大利、瑞士、埃及等国,另一类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律,有关新闻活动的规范,散见于宪法或其他普通法律之中如英、美等国。但无论哪一类,它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遵循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一个阶级在没有取得政权之前,只要有体现该阶级利益的新闻传播事业,就可以形成该阶级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而只有当该阶级夺取政权,成为统治阶级之后,才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将该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颁布体现该阶级意志的新闻传播法规。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规产生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发展前途不同。新闻传播法规的历史命运,与国家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命运密不可分,如果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权机构不再存在或改变了性质,这个国家的新闻传播法规也随之不再存在或改变了性质。而相对来说,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受国家政权机构更替的影响要小得多。另外,从长远看,新闻传播法规将随着未来人类社会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只要在存在新闻传播事业的任何社会里都会继续存在,并不断发展。

2.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功能的发挥或多或少都是以人们良知的觉醒为前提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要起到影响传播实践的作用,必须经过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认知、选择,在全行业范围内形成一种内心信念,使之成为督促新闻传播从业者自身的内在良知。当然,传统习俗、社会舆论所形成的外在压力也是维系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重要力量。由于新闻传播事业具有社会广泛性,因此,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新闻传播从业者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往往会受到舆论广泛的谴责,因此,社会舆论在维系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中的社会作用更是不可忽视的。但是,传统习俗与社会舆论的外在压力也只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而不是物质性的外在强制力,它归根结底都要通过人错综复杂的内在心理品质才能起作用。

特别是像新闻传播从业者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对他们行为的调节更应着眼于责任感、义务感、良知、尊严感这些体现人的信念的更高级的心理机制,使他们对职业道德的遵守出自内在的需求。因此,舆论等外在力量只有与新闻传播从业者的道德感相互交融,才能形成维系道德的最深刻的力量。

而新闻传播法规的实施则不同,必须依靠建立有组织的社会制裁手段,也就是说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其实施。尽管我们特别强调要增强新闻传播从业者的法制意识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但是,新闻传播法规对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规范作用不一定以新闻传播从业者的主体性为前提,即不一定非要经过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认知、选择、内化,国家的强制力可以支持它的维系。另外,新闻传播法规的实施较之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实施,有一套严格的、不受主观意志干扰的法律程序,新闻传播法规的权威性也正是植根于这一套严格的程序中。

3.表现形式不同

当代着名学者哈耶克曾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哈耶克这里讲的“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无疑就是指各类法律规范。法律规范要起到上述作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规的规定必须非常明确具体,不得含糊笼统,除明确宣布禁止做什么事之外,还必须明确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责任人将受到何种惩罚,承担什么后果。新闻传播法规亦是如此,新闻传播从业者可以由此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新闻传播法规由此起到了对新闻传播从业者的传播行为约束指导的作用。

道德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虽然现在也有各种各样成文形式,但是,如果将其与法规条文作一比较,就会发现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比较抽象概括。它或是倡导新闻传播从业者以高尚的道德情操从事新闻传播,或是鼓励新闻传播从业者积极进取,这些规范的许多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具有一定理想性,根源于新闻传播从业者追求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需要。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中当然也包括一些禁止性规范,但并没有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则,就要受到什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