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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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5)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两个服务”,是指“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宪法》规定的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新闻传播活动,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具和手段,必须坚持“两个服务”的方向。

《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据此,1990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把“两个服务”称为“基本方针”:“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1997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1997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规中把“两个服务”明确为“方向”:“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可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我国新闻广播电视事业以及其他一切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方针和基本方向。

为人民服务,是因为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新闻传播事业只能以广大人民群众为自己的服务对象,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不能同西方新闻传播媒体一样以追逐商业利润为最高目标。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就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大力讴歌人民群众的生动实践和英雄业绩,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努力满足人民多方面、多层次的精神文化、新闻信息需求,使新闻工作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新闻传播事业符合和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从而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巩固与促进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因此,新闻传播事业不仅要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还必须以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基本方针,其传播的内容必须带有明确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性质,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抵制和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为人民服务与为社会主义服务,在理论上是完全一致的,在实践中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代表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最高利益。坚持为人民服务,必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反之亦然。如果新闻传播事业所传播的内容背离了社会主义,那必然对人民有害,更不用谈什么为人民服务了。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宪法》确立的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有两层内涵:一是指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二是指国家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

《宪法》中有关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原则的条款,主要有三条。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在这里,《宪法》提出了“国家发展”这一概念。第89条,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在其行使的职权中有一项是“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第107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包括新闻传播事业在内的各项文化事业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了不少有关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并对其实行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其中重要的有《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也含有不少有关国家发展和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第8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10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至于网络传播媒体的设立,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现行有关法规、规章中也体现出国家发展的原则。根据2005年9月25日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即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单位,其中“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只能由归全民所有的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申请设立。即使是上述国有新闻单位,能否获准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还必须看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而且,“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9条)国家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7条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4条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是由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闻传播事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闻传播事业,人民是新闻传播事业的主人。为了保证人民在新闻传播事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保证新闻传播事业掌握在广大人民群众手中、归全民所有,报纸、新闻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新闻传播媒体必须归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国家所有,由国有制组织出资创办,其资产必须是国有资产。

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的结果是,所有的新闻传播机构都是依法经国家有关新闻传播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由国家有关新闻传播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新闻传播媒体都是国有事业单位。因此,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事的新闻传播活动,必然要由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各项管理活动,受国家机关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传播事业的行政管理,即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包括报刊业、广播电视业、网络新闻业等以及包括涉外新闻传播交流活动在内的其他一切新闻信息传播活动实行管理的活动。此外,在我国,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国营新闻传播媒体,运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使国家的方针政策有效地在本机构内贯彻执行的管理活动,在本质上也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学习思考题:

1.简述法制与法治之异同。

2.《宪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3.我国现行立法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4.《宪法》为我国新闻传播立法确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5.根据《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原则有哪些内涵?

6.网络传播媒体需要接受行政管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