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不受贿,不搞“有偿新闻”等行业不正之风。在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中,社会的、受众的利益常常同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自身利益发生冲突。面临利益冲突,为数不少的新闻从业者往往以自身的利益为重,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追求自身的名利。有的接受某方的优待或钱物,从而被对方利用;有的从事与自己的身份不相符合、不利于本职工作的社会活动或兼职;有的甚至利用职权进行敲诈勒索……在我国,“有偿新闻”现象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后,屡禁不止,至今尚未烟消云散,还发展出“有偿不闻”等新品种。所谓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传播从业者或明或暗地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后发表有利于被采访对象的新闻报道的行为;所谓有偿不闻,是指新闻传播从业者收取被采访报道对象一定费用后不发表不利于被采访对象的新闻报道的行为。
三是不得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大搞“广告新闻”。有的新闻传播从业者把广告按新闻来处理,不标明广告,以假乱真,增强广告的可信度,甚至把广告写成新闻,用新闻的形式发布广告,以蒙骗受众,讨好广告客户。
四是不得从事商业、广告活动,严禁将新闻传播活动和商业经营活动混为一体。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类新闻传播媒体都先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体制。为了增加经济效益,几乎所有的新闻传播媒体都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搞“创收”,其中有些是正当的,但也有一些是不正当的,如利用记者或编辑的人脉从事经营或广告活动,用高额回扣诱导记者或编辑拉广告、推销产品或借用各种名目去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赞助。
三、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着许多有关的法律和纪律。这些法律和纪律,不仅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活动的正常运作,而且还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因此,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在世界各国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准则中都有相关规定。
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规定,报纸等新闻传播媒体禁止刊载意图煽动他人以暴力变动政府制度或扰乱治安和意图煽惑人民犯罪等内容。在不少多民族组成的国家,还在有关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准则中强调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自由,如英国等国家规定不得破坏种族关系与宗教关系,印度等国家规定不得鼓励骚乱。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
《宪法》明文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因此,报刊等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其他新闻传播媒体都不得含有煽动民族分裂、煽动民族仇恨、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及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要严格遵守和正确宣传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决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还要严守为维护国家的利益与安全所需的国家秘密。
这不仅是新闻传播从业者的法定义务,也是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要求。在新闻传播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加强新闻传播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泄漏国家秘密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引起了有关国家强烈反响,给我国外交工作造成被动;有的泄露了我国军事装备实力和发展战略,等等。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抢新闻而造成泄密,还有的是因为在报道经济、科技新闻时对有关保密界限不甚了了。新闻传播媒体的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一旦泄密,难以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危害很难挽回。因此,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保密意识,自觉、主动遵守国家对于保密工作的法律及规定。
二是要维护司法尊严与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尊严与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尊重公正审判,不干涉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司法新闻的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能偏听偏信甚至添枝加叶、无中生有,不能根据个人的感情或个人对法律的理解而说三道四,掺入对案件的主观分析意见,更不能借此大造各种舆论,施加舆论压力,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当然,法院也可能误断错判,但只能待法院判决后再依据事实发表议论,而且这种议论必须有绝对权威的材料和证据。
此外,新闻传播从业者在采写与报道司法新闻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采访活动,必须了解与熟悉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功能与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司法工作规则,按照司法审判程序作进行式的报道。有关案件的材料只能从法院方面获取,最好写清新闻来源,如加上“根据法院审判”或“据法院方面说”等字样,以有效地避免来自法院或当事人的责难和指控。案件的报道必须与案件的审理同步,即法院审理到哪一步就报道到哪一步。
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公开报道,但不得超越审理程序抢先报道。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在审理过程中公开报道。在法院判决前,不应作定性式的报道,不得称被告人为罪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在判决前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三是不得伤风害俗,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记者在采写新闻报道,尤其是采写包括犯罪新闻在内的各类社会新闻报道时,要注意格调清新,健康向上,不允许为了片面追求发行量(收视率)而以荒诞不经、黄色下流、低级庸俗的东西迎合少数读者(观众)的口味,不应出现污言秽语以及轻佻、粗鲁、虚张声势的语言。
有关犯罪新闻的报道,要注意掌握分寸,数量要适当,内容要净化,应报道有教育意义的犯罪事实,不要过细地描绘犯罪的手法和手段,以免发生教唆犯罪的副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必讳言,近年来不少新闻传播媒体,特别是网络传播媒体,盲目追逐甚至人为制造所谓“热点”,翻来覆去的“炒作”一些新闻价值不大、但能招徕一些读者的名人轶事以及色情、凶杀案件,造成一种铺天盖地的宣传声势,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和不健康文化的流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炒作者来说,也许会带来一些经济上的效益,如销量增大、广告增多,但对社会却危害极大,产生了不少消极影响。例如,有一个时期,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对“歌星”、“影星”“球星”等各类明星大肆炒作,明星们的生日、属相、血型、服饰、喜欢的颜色、爱吃的食品乃至睡觉的姿态,都成为报道的重点,似乎我们就生活在一个被各种明星包围了的世界里。新闻传播媒体大肆炒星的结果是,产生了一批以少男少女为主体的追星族,学业被他们置于一边,现实生活离他们越来越远,并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引起了学校和家长们的担忧。1993年,南方某市评出“十大青年偶像”,竟有9个是港台明星,最后一名才是雷锋。
总之,新闻报道、评论、图片、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音频视频制品,都应该以是否对社会有利为衡量标准,不允许搞哗众取宠的、对社会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