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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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原则与规范概说(5)

四是要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不诽谤他人,不揭人隐私。各国法律都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因此,新闻传播从业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时不得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违者将受到法律上的惩罚和道义上的谴责。在俄罗斯,新闻记者恶意歪曲事实、诽谤等行为,将被视为严重的职业罪恶。

新闻报道导致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新闻失实,造成对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损害,另一种是评论不当,有的新闻报道基本事实准确,但作者在报道中夹杂的议论及主观态度对报道对象造成了有失公允的歪曲,构成名誉侵害。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情形也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在采访中未经许可侵犯个人的私生活,包括未经许可使用长焦距照相机拍摄私人场所中的人物等情形;另一种是在报道中披露公民个人身体或日常私人生活中不愿公开的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情况、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情况以及私人信件、日记、信函、录音等。在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中,侵犯隐私的纠纷日渐增多,有些记者和编辑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想方设法地猎取个人隐私,甚至将无稽之谈写入报道,从而构成侵权、诽谤的行为,应引起重视。

四、提倡公平竞争,加强协作与交流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提倡公平竞争,有助于促进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竞争能使整个新闻传播行业充满活力与生机。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竞争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掌握报道时机的竞争。即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之间为了及时采写并率先刊播新闻报道而展开的一种竞争,即人们常说的“抢新闻”。二是发掘信息资源的竞争。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必须做好信息资源的开发、挖掘工作,以满足广大受众多层次、多方面的信息需求,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三是开发自身潜力的竞争。例如,网络传播媒体的兴起,使传统媒体面临强大的挑战。在强大的报纸和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应开发自身的潜力,采取相应对策,增强竞争力。

就新闻传播事业而言,除了要提倡公平竞争外,同样还需要加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协作与交流,这有助于新闻传播事业的正常运作和快速发展。

新闻传播事业各个组成部分即各种不同媒体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种不同的媒介的自身特点,给受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让受众感受到立体化新闻传播的优越性。例如,对一些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各新闻传播媒体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协同报道,在形式上各显神通,在内容上互相补充,使整个报道更加完全、更加充分、更加圆满,使报道多层次、多角度,产生纵深感和立体感。如果只是由某一种媒体单独进行报道,难免存在某些局限性,容易产生缺憾。

同一媒体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新闻传播从业者之间,也同样存在协作与交流的关系。例如,记者和编辑的关系,在业务上是一种前后工序的关系,可以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记者提供的稿件和材料,经过编辑修饰加工或配上好标题,便会使新闻稿增香添色。倘若编辑处理不当,则会埋没新闻的价值或损伤好稿的质量。编辑的意义在于提炼、发现好的主题,记者收集了大量素材,有时却无从下笔,这时编辑应以旁观者清的观察力,帮助记者把握主题,写出精华之处。

总之,新闻传播从业者之间应正确对待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道德关系,互相学习,加强交流,互相支持与借鉴,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良好关系。

当今社会,新闻传播活动日益国际化,也带来了一些新闻职业道德的新课题。如何协调国与国之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道德关系,使新闻传播为促进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新闻从业者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对于这一问题,早在1976年,第三世界国家就在突尼斯举行的不结盟国家传播问题讨论会上,对发达国家垄断国际新闻传播中歪曲发展中国家的形象提出批评,并首次提出建立世界新闻传播新秩序的要求。1978年,联合教科文组织通过并颁行《关于宣传工具为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为促进人权以及为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和反对煽动战争作出贡献的基本原则宣言》,呼吁所有国家之间特别是不同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要加强双方或多边的新闻交流。我国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七条规定:“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要努力培养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积极搭建中国与世界交流沟通的桥梁。”

五、同情弱者,注意保护少年儿童等易受伤害者

随着新闻传播活动的变化与发展,特别是针对新闻传播实践中不计后果的煽情、炒作之风甚嚣尘上且愈演愈烈的实际状况,“同情”作为一个全新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概念被提了出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其1996年修订并通过的《伦理准则》

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同情”这一全新的职业道德理念。这一《伦理准则》新版本的第二条(“伤害最小化”)指出:“有道德的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像对待值得尊敬之辈那样对待消息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应该“同情那些可能因报道而遭受不利影响的人们,面对儿童或无经验的采访对象时尤其要特别谨慎”;“对那些遭受不幸或悲痛的人们进行采访或拍照时要谨慎”;“明白收集及报道信息有可能产生伤害或不快,寻求新闻并不是傲慢自大的许可证”。翌年11月26日,英国报业投诉评议会批准的《职业准则》第五条中也提出了类似要求:“采访涉及个人的悲哀与惊愕时,新闻记者应持同情而谨慎的态度;报刊应小心处理这些材料。”之后,分别在美、英两国出版的新闻伦理学论着或教材,都增加了有关同情这一新理念的内容,1999年出版的美国佛罗里达中心大学教授罗恩·史密斯的《新闻伦理探析》第四版专列一章(第十一章)阐述“同情”问题。

“易受伤害者”的范畴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尽相同,不过“儿童、无辜的罪犯的亲属和朋友、性骚扰的受害者和正在住院的病人”一般都在受特别保护的对象之列。以英国为例,1997年通过的《职业准则》中明文表示:“在与儿童有关的案件中,编辑人必须考虑特殊的公众利益,保护儿童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利益”;“青少年有权免受不必要的侵犯,完成在校学业”;“未经父母或监护人的允许,不得就涉及某一儿童的福利的主题,采访和拍摄不满16岁的青少年”;“未经学校当局许可,不得在学校接近或拍摄小学生”;“不得向未成年人支付报酬,以获得涉及儿童福利的材料;也不得向父母或监护人支付报酬以获取有关他们子女或被监护人的材料,除非对儿童有利”;“刊登儿童私人生活的材料,必须提供正当的理由,而不是由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名声、劣迹或地位”。性犯罪案件中的儿童“即使法律没有禁止,报业也不得公开性侵犯案件中不满16岁儿童的身份,无论他是受害者还是目击者”;“向在医院及类似机构里的个人提出采访要求时,尤其适用对侵犯隐私的限制”,等等。

近年来,受特别保护的公众范畴正不断扩大。对遭到受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公众、精神病患者等“易受伤害者”也有特别的保护方案出台。英国报业投诉评议会规定:新闻界不得以偏激和轻蔑的态度,提及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性取向以及身体或精神的疾病和残疾;不得发表有关个人种族、肤色、性别或性取向以及身体或精神疾病和残疾的详细材料,除非与报道直接相关。

学习思考题:

1.简述社会责任论的基本内涵。

2.为什么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3.新闻传播从业者应该怎样发挥党和政府同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为什么新闻要真实、客观与公正?

5.为什么新闻传播从业者要发扬清正廉洁的作风?

6.谈谈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