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播电视网络管理
(1)广播电视设施管理。
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处罚。
(2)有线广播电视管理。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管理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3)卫星广播电视接收管理。
依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审批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范围限于:①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②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加扰娱乐节目;③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境外加扰专业节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三、互联网信息管理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法制建设,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目前最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文件。
我国目前对互联网的管理,基本上是传统媒体管理机构将各自管理的范围延伸到互联网上。公安部负责互联网国际联网出入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电子公告、IP地址备案、域名管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舆情监督和舆论引导、网络新闻管理,广电总局负责网络传播音频、视频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互联网出版管理,等等。
其中与新闻传播联系最为密切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管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互联网出版管理和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一类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另一类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2.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管理
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①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②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③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第①项、第②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③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②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③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②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③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④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⑤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只需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级新闻办公室备案即可。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准入条件:①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②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③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④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4.互联网出版管理
互联网出版,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编辑,登载在互联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互联网出版的作品主要包括: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出版准入条件: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
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他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在我国,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节目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四、新闻记者管理
1.新闻记者从业资格管理
国家对新闻机构采编人员的管理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新闻采编人员进入的管理,即从业资格认证的管理;二是对新闻采编人员退出的管理,即对资格持有者的监管。
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可分为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证和新闻记者证认证。
第一,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证。2002年年底,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具有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
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通过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了资格认证的条件,不仅需要资格考试合格,还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无违法违规行为等4项条件。
符合条件的广电采编人员通过所在媒体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由这些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审查合格的新闻采编申请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
第二,新闻记者证资格认证。2005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实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申请人员需符合职业道德、学历、采编从业资格、工作年限等条件才能进行申请。这意味着获取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是获取新闻记者证的必要条件。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具体的年度审核制度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将由发证机关注销。新闻机构需要对机构内的新闻记者证的使用范围和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和举报。由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一系列政策均对我国新闻采编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对新闻机构的监管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2.新闻记者证件
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正式证件。
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②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③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是整个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所在。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都以国家安全为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社会制度的巩固;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人民安居乐业,因此,任何国家都把维护自身的安全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一、禁止发表煽动言论
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发表煽动颠覆、分裂国家,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历来是我国法律打击的重点。此类犯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性的宣传鼓动行为,而不必出现反动宣传煽动的实际效果,无论是否有人接受其宣传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即可以构成本罪既遂。
1.煽动、分裂的含义
所谓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1)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3条第2款)。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条第2款)。
(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8条)。
(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3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