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国家里仍然有许多这样的人,根据他们的道德和宗教观念这些娱乐仍然是遭到谴责的;而且这些人主要是属于中产阶级。他们是王国当今社会和政治条件下占支配地位的力量。持有这种情感的人迟早有一天会在议会中要占大多数,这是绝对可能的。社会中的其余部分又怎么会愿意让他们可以享有的娱乐受到比较严格的加尔文教派和卫理公会教派的宗教和道德情感的限制?
他们断然不会愿意社会中的这些虔诚分子闯进来干涉他们自己的事情。这就是对任何一个企图不允许别人享受他们认为是错误的娱乐的政府和公众应当十分明白说出的话。但是如果这个意图的原则得到承认,那么就没有人能合理地反对在这个国家中根据大多数或其他占优势的意识所行使的一切。所有的人都必须准备遵从基督教共和国的思想。如同新英格兰早期的定居者所理解的那样,如果一个与他们相近的宗教能成功地收回其失去的阵地,如同一些被认为走向没落的宗教常常发生的事情那样。
再想像另一种可能的偶然情况,它也许比上面提到的那一个实现的可能性更大。在现代的世界上有一种走向民主宪政的强烈的倾向,不论是否伴有群众性的政治组织。而且大家都一致肯定在这种倾向表现得最充分的国家,那里的社会和政治也最民主——美国,对于其中的大多数人来说任何超过他们能够与之相匹配的浮华或昂贵的生活方式都是令人讨厌的。这种厌恶的情感就如同一项节约法令相当有效地支配着美国的大多数;而且在合众国的许多地区对于一个拥有极大收入的人来说确实很难找到一种能够不引起普遍反对的模式来消费它们。虽然这种类似的说法毫无疑问对于现实是有些过于夸大;但是它们描述的情况不仅是可以想像的,而且也是可能的;而且是民主感情的一种可能的结果,因为民主感情本身就包含有公众有权否决个人消费其收入方式的权力。我们只要进一步设想一下,随着社会主义观点的广泛传播,拥有比某一小额财产要多的财富,或者其收入不是由体力劳动所获,那么在大多数人的眼光中就可能变成不名誉的,在原则上与它们相类似的看法,在手工业工人阶级中已经广泛流传,而且对主要听从那个阶级意见的人,即其阶级成员来说起着极大的影响。大家都知道拙劣的工人构成了许多工业部门操作中的大多数。他们的意见毫无例外的都是:拙劣的工人应享有与优秀工人相同的工资;而且没有人应该由于技术高超或比别人更加勤奋通过计件或别的其他方法获取较高的工资。同时他们雇用道德警察,偶尔它也可以变成一个有形的警察去阻止技术熟练的工人为其更为有用的劳动领取较大的报酬,同时阻止雇主向他们支付较大的报酬。如果说公众对于私人的事情有什么管辖权的话,那么我看不出这些人有什么过错。或者说我看不出任何个人的特殊公众维护(或宣称)其对个人行为的权威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因为一般公众通常对群众也声称拥有这种权威。
但是,即使不去谈论这些假设的情况,在今天实际上也有大量的侵犯私人生活的自由的事件发生。而且更大的侵犯事件都可能发生,它们时刻威胁着我们,于是公众提议应该宣布公众不仅有无限的权力通过法律来禁止一切他们认为是错误的东西,而且为了能够查明他们认为错误的事情,公众也有权禁止一切他们认为是无辜的事情。
在防止酗酒的名义下,法律明令除用于医疗目的外。禁止一个英属殖民地的人民以及近半个美国的人民使用任何发酵的饮料,由于禁止了其销售,实际上也就达到了禁止其使用的目的。虽然这个法律的执行困难曾促使有些通过了这项法律的美国州市废止了这项法律,其中还包括以这个法律而命名的那个州;然而在我国却已经有人开始尝试鼓动通过一项类似的法律,许多职业慈善家鼓动得更是卖力。为了这个目的他们建立了一个协会,或者像其名称所表示的“联盟”。这个联盟因公开了联盟的秘书与英国一位为数不多的公众人物之一的通讯,认为政治家的意见应建立在原则的基础之上,而获得了某种臭名。斯坦利勋爵在这个通讯中承担的任务是有意加强人们寄托在他身上的希望。不幸的是他在某些公开场合所表现的那些品质在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的人物中是太罕见了。联盟的喉舌深为承认任何可能被曲解为替偏执和迫害进行辩护的原则而感到痛惜。于是努力指出这些原则与协会的原则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而不可逾越的障碍。他说道,在我看来所有与思想、看法,良心有关的事务都在立法范围之外;而所有有关社会行为,社会习惯,社会关系,即只服从赋予国家本身,而非个人的决定权的事务才在立法范围之内。这里根本没有提到不同于上述两者的第三类,即非社会性的行为和习惯系个人的行为和习惯。虽然饮用发酵的饮料是属于这一类。然而,销售发酵饮料是贸易,而贸易就是一个社会性行为。不过这里所控诉的不是对销售者的自由的侵犯,而是对购买者和消费者的自由的侵犯;因为国家有意使他得不到酒,因而国家也就是禁止他饮酒。不过,这位秘书说,我作为一个公民,任何时候当我的社会权利受到他人的社会行为的侵犯时,我就有权要求保护。现在来看一看对这些社会权利的定义。如果说有什么事情侵犯了我的社会权利,那一定就是烈性饮料的贸易。它不断制造和煽动社会动乱,因而破坏了我的起码的安全权利。它从制造一种我交税支持的痛苦中获取利润,反而要由我纳税支持,因而侵犯了我的平等权利。它通过在我的道路的四周设置危险,削弱和败坏我有权向它要求互助和交往的社会,从而妨碍我行使自由发展道德和智力的权利。与这个社会权利的理论相类似的理论以前可能还没有如此清晰地用语言表述过。这个理论十分全面。这个理论主张每个人都应有绝对的社会权利,其他人在各方面也都应有像他一样行动的绝对社会权利,任何人在最小的细节上没有做到这一点就都触犯了我的社会权利,就使我有权向立法机关申诉。这条如此荒谬的原则比任何的简单的干涉自由都要危险得多;它可以为任何对自由的侵犯进行辩护;它不承认任何要求自由的权利,也许把意见放在心里不发表可以除外;因为只要有人说出任何一个我认为有害的意见,它就侵犯了联盟给我的社会权利。这个学说把彼此之间在道德,智力,甚至身体方面的完善所取得的利益都归于全人类,然而却又由每个要求权利者按照自己的标准来下定义。
非法干预个人合法自由的另一重要事例是严守安息日制度的立法。它对个人的合法自由不只是简单地构成了威胁,而且自从胜利地实施那一天起就一直威胁着个人的合法自由。毫无疑问只要生活迫切需要的许可,每周从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一天,不失为一种极为有益的习俗,尽管它对犹太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具有宗教的约束力。但是这个习俗如果没有广大的产业阶级普遍的赞同,某些人的劳动就可能造成其他人也必须劳动。可取的和正确的办法就是法律应该向每一个人保证其他人也遵守这个习俗,即在某一特定的日子停止较大的产业活动。但是这个正当的理由是建立在他人对每个人遵守这个习俗的直接关心上的。因而它并不适用于每个人可以采取适合于个人志趣的消遣方式的原则,而且丝毫也不适用于对娱乐进行合法限制。诚然,某些人一天的娱乐是他人一天的工作,但是许多的人的快乐,姑且不说这也是许多人有益的消遣,值得少数人为之劳动。只要那个职业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而且可以自由退出的话。职工们完全可以正确地认为如果所有的人在星期的第七天都得工作的话,就等于必须劳动七天才能获得六天的工资。但是既然大部分的岗位都暂时停止了工作,那么为了他人的享受而必须仍然工作的小部分人就应获得相应的收入。而且如果他们宁愿娱乐,而不要报酬,他们就也不必去工作。如果还要找寻一种别的什么处方,那就只可能通过建立在一周内的某一天让这些阶层的人都休息的习俗。因此,唯一能为限制在星期天进行娱乐活动作辩护的理由,那就只有说那些娱乐在宗教上是错误的。对于这样的一个立法动机,则将是不论怎样激烈的反对都不会为过分。这真是所谓关心上帝成了对上帝的伤害。社会或者社会的任何官员受上天的委托可以对任何设想的对全能上帝的任何冒犯(而非对我们同胞的伤害)进行报复——这一点还有待证明。一个人的义务就是使另外一个人信教——这是历来进行宗教迫害的基础。这个概念如果得到承认的话,那么就可以为一切迫害进行辩护。当前反复出现的企图阻止星期天乘火车旅行,抵制在星期天开放博物馆,以及类似的活动中所迸发出的情感,虽然没有旧时代迫害者的那么残酷,然而就其所表现出来的心情而言基本上是相同的。这就是决不容忍他人作他们的宗教所允许的事情,因为它们不是迫害者的宗教所允许的事情。这是因为他们深信上帝不仅痛恨信仰错误者的行为,而且如果我们不对他们进行干预,上帝也将认为我们也是有罪的。
对有关不重视人类自由所作的这点报导以外,我禁不住还要补充一点,那就是每当报界感到有必要提醒人们对摩门教的一些突出现象关注时,英国报界所爆发出来的那种直接迫害的语言。关于这一出乎意外而且极有教益的事实也许有许多可以说的。一种所谓的新启示,以及建立在它的基础上面的宗教。一个明显的冒名顶替的产物。然而即使是没有创始人的卓越品质的声望的支持,也已为千百万人所深信,而且在当今这个报纸,铁路以及电报的时代成为了一个社会的基础。在这里我们所关注的是,这个宗教像其他甚至更好的宗教一样也有其殉教者。其先知和创始人为了其教义而被暴民处死;其他的许多追随者也因同一非法暴力而丧失了生命;他们作为一个整体被从他们生长的国家强行驱逐了出去,现在他们被赶到沙漠深处的一个荒凉的地方。在英国甚至许多人还公开宣扬应派遣一支远征军(只不过不方便)去讨伐他们,并强迫他们接受他人的意见。摩门教教义中的一个条款是激起冲破宗教容忍及约束反感的主要原因。那个条款就是许可一夫多妻,这个制度虽然在穆斯林,印度人和中国人中都是认可的;然而在说英语的人和自称是基督教的人中却激起了无法抑制的反感。没有人比我对这个摩门制度能有更深的反感了。除了其他的原因以外,还因为它远不能受到自由原则的赞许,它是对这个原则的直接背叛。因为它只是把捆绑社会中一半的人身上的锁链铆紧了,而把另一半人又从对他们的相互义务中解脱了出来。不过,我们必须记住,这个宗教在涉及妇女本人以及可能被认为是受害者来说,它是完全自愿的;在这一点上它是与任何形式的婚姻制度相一致的。而且不论这一事实显得是多么令人惊讶,它在世界的普通观念和习俗中可以得到解释。因为那些习俗教导女人并使她们认识到结婚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事,从而使她们理解为什么许多妇女宁愿作数位妻子中之一,而不能不为人之妻。其他国家都没有要求承认这种结合,也不要求因为摩门教的这个看法而许可部分居民可以不遵守本国的法律。但是,当那些不同意见者对他人的敌对情绪的让步超过了可以合理要求的限度时,当他们离开了不接受他们的教义的国家,而且在地球的遥远的角落建立了他们的国家,他们第一个使那个地方成为人类居住的地方时,那么我就很难看出,除了暴虐原则以外,我们还有什么原则可以阻止他们居住在他们所乐于接受的法律之下,只要他们不侵略其他的国家,而且允许对那里的生活方式不满意的人们自由地离开时。近来一个在某些方面颇有声望的学者提议说(用他自己的话说)对这种一夫多妻的国家应来一次文明军征,当然不是一次十字军东征,以终止这种他认为的文明的退化。我也认为这是一种文明的倒退,不过我并不认为任何一个国家有权去强使另一个国家变得文明。只要不良法律的受害者没有乞求其他国家的援助,我不赞同与他们完全无关的人们应该介入,并且要求与那些事情有直接关系的,而且对其现状感到满意的人们放弃那种生活方式,只因为几千里以外,而且与其毫无相关的人认为那是一种丑事。如果他们愿意的话,他们可以派遣传教士去宣传反对它,而且可以通过各种公平的手段(不允许教士讲话不是一种公平手段),反对类似的教义在他们的人民中传播。如果文明在野蛮还流行的时候,就胜过了野蛮,那就没有必要去担心野蛮在公平地被打败后,又会复活,甚至战胜文明。一种文明如果能这样屈服于其被战胜过的敌人,那首先必然是它自己退化了,以致使得其专职的牧师和传教士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能力或意愿去费力支持它。如果果真如此,那么这样的文明收到离场的通知也就越早越好了。它只能是每况愈下,直至被精力旺盛的野蛮人消灭,而后重生(如同西方帝国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