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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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本学说的应用(3)

我曾指出过,由于缺少任何公认的原则,自由通常是在应当予以抑制的地方得到了承认,而在应当认可的地方遭到了抑制。现代的欧洲就是这种事例之一。自由情感表现得最为强烈,其中有一个场合在我看来就全然是放错了地方。一个人在有关切身利益的事情上,他应有自由作自己喜欢作的事情;只是他不能借口别人的事情就是他的事情,而为他人作他自己喜欢作的事情。因之,国家在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尤其是有关其本人时,应保持高度的警惕,严密监控每个人可以施用的对他人的权利。这个责任在家庭关系中几乎完全被忽视了,而家庭关系对人类幸福的直接影响却要比其他所有关系的总和还更加重要。丈夫对妻子的近乎专制的权力在这一点上更不能扩大,因为没有什么比彻底清除这个邪恶更为需要的了。妻子像所有其他的人一样应当享有相同的权力,应当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为这种已经建立起来的不公平进行辩护的人,不是利用自由为借口为妇女辩护,而是作为权力的拥护者为专横辩护。在孩子的问题上对自由的滥用概念成为了国家履行其职责的一个实实在在的障碍。人们几乎总是认为个人的孩子是他自己字面意义上的,本义上的一部分,而不是他自己比喻意义上的一部分。他对他们有绝对的,不许他人插手的控制权。对于法律对它最小的一点干预都是不愿接受的。几乎比法律对其行为自由的任何干预都更不能接受;人类对自由的普遍性的重视远不如对权力的重视。譬如,以教育来说,几乎成了一个不言自明的公理:国家应当要求并强迫其每一个公民接受教育,并达到一定的标准。可是有谁敢承认和坚持这个真理?确实没有人愿意否定它是父母或者像法律和习惯现在所说的那样,最神圣的职责之一。当他们把一个人的生命带到这个世界上来以后,就应让他受到教育,使他能在其生活中很好地履行对他人和自己的职责。不过,虽然它普遍地被认为是父亲的责任,但在英国真要强迫他去作却没有人能接受得了。人们并不是要求他为了保证对孩子的教育作出什么努力或牺牲,而只是要求他在无偿提供的时候作一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把一个孩子带到人世间来而没有把握能为孩子的身体提供食物,为其心灵提供教育和训练,对不幸的孩子,对社会都是一个道德上的犯罪。而且如果父亲不履行这个义务,国家就应该强使父亲尽其所能来履行这个义务。

如果强制的普遍的义务教育一旦得到了确认,那么国家应当教什么以及如何教的诸多困难也就不难解决了。而现在这两个问题竟然变成了派系和政党论战的主题,把本应花费在教育上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关于教什么的争吵之中。如果政府下定决心要让每个孩子得到良好的教育,它完全可以省去自己操办的麻烦。它可以让父母去选择,在他们愿意的地方和以他们喜爱的方式去让孩子接受教育。政府只要帮助孩子中较穷困的那一部分,帮助他们支付学费,并为那些无人为他们支付读书费用的人支付全部读书费用就可以了。那些反对国家教育的理由并不适用于国家实行的强制教育,而只适用于国家亲自负责指导的那种教育,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至于说国家把人民的全部教育或大部分教育都抓在自己手中,那我像任何反对的人一样反对。前面所谈到过的个人性格的独特性,意见和行为模式的多样性就包括具有同样的无以言表的重要性的教育的多样性。一种共同的国家教育只是一种要把人民铸造成彼此完全相同的人的一种设计,由于把他们投入铸造的模子是政府中占统治地位的势力所喜爱的模子——这个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不管是君主,牧师,贵族或者现一代人中的大多数,随着这种教育的收效和成功,它就对人们的心灵确立起了一种专制,进而就自然地控制了一个人的全部身心。由国家建立和控制的教育只应该在下面一种条件下存在,那就是如果它只是作为多种竞争的试验中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示范和激励,以便促使其他的教育方式都能达到一定的优良的标准。除非社会整个地真是处于一种极端落后的状态,它自身无能或者不愿提供任何适当的教育机构,除非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这项任务,那么政府作为两害取其轻,才可以自己承担起开办学校和大学的责任,就如同在一个还没有适合于开办大工厂的私人企业的国家里,政府可以开办联合股份公司一样。但是总的来说,如果国家有足够的有资格在政府的赞助下开办教育的人,那么他们就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在实行义务教育的法律所提供的补助的保证下,结合国家对那些无力交纳学费的人的帮助,向人民提供同样良好的教育。

强制实行这项法律的工具不可能是别的,只可能是对所有儿童的,而且是在幼年就开始的公共考试,。可以确定一个年龄,到龄的所有儿童都必须参加考试,以确定他(或她)是否能够阅读。如果一个孩子被证明无阅读能力,那么对孩子的父亲,除非有充分可以宽恕的理由,就可以处以一个小小的罚金,必要时他可以用劳动来代替罚金,并把孩子送入学校,费用自负。这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内容要更新,逐渐扩大考试科目的范围,以便使孩子普遍获得,而且更重要的实际上是强制他们记住最低量的的普通知识。在这个最低量的知识之外,还应当有各个科目的自愿参加的考试,凡是在那些科目中达到一定熟练程度的人都可以要求发给证书。为了防止国家通过这些安排对看法和观点施加不恰当的影响,考试所测的知识(除了基本工具性知识,如语言和语言运用外),甚至在高级的考试里也应只限于事实和实证科学的范围。关于宗教,政治,或其他有争论性的题目的考试不应涉及意见和看法的真伪,而应就事论事。例如有这样和那样一种看法,它们的根据是什么,有些什么作者,或者学派或教会。在这种制度下,成长中的一代在有关所有争论的真伪方面,才不会比现在的一代更加茫然;他们将像现在这一代人一样被培养成信奉国教的人或不信奉国教的人。国家只关心负责把他们培养成受过教育的国教教徒或者受过教育的非国教教徒而已。而且也不应有什么东西来妨碍他们接受宗教教育,如果他们的父母乐意的话。在讲授其他科目的学校,也可以讲授宗教。国家企图左右公民对争论性问题的结论的所有努力都是罪恶的;不过国家可以十分公正地对一个人或对任何值得学习的科目的知识加以肯定和提供证明。一个学哲学的学生就更有资格参加洛克和康德问题的考试,不论他参加这两种考试中的哪一种,或者两者都不参加;同时也没有理由反对一个无神论者参加论证基督教的考试,如果不要求他承认他信奉它的话。不过无论如何我认为参加高级知识领域的考试应该是完全自愿的。如果允许政府可以以所谓资格不够把一个人排除在一些职业之外,甚至在教师的职业之外,那么政府的这个权力就太危险了。我的看法和洪堡先生一样,对于所有参加考试,并考试及格的人都应授予学位或学科或相关职业知识的官方证书。不过这类证书只能表明公众意见对他们的的尊重和认同,并不能给他们提供任何竞争的优势。

不仅是在教育事情上,自由的概念的误用阻碍了父母承认其道德责任,同时阻碍了国家对他们施加的法律责任。因为在这两个方面,他们都可以找到一些强有力的理由。创造一个生命,这个事实本身就是人类生活中责任最重大的活动之一。一旦承担起了这个责任,就赋予了一个可能是诅咒的也可能是祝福的生命——除非那个被赋予了生命的人,将来起码有获得理想的生存的一般机会,否则对他就是一种犯罪。因而,在一个人口过多或者有人口过多的威胁的国家生孩子,除非数量极少,由于他们的竞争必然会带来劳动报酬减少的结果,对所有靠他们劳动报酬生活的人来说,就是一个严重的侵犯。因此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对成年男女,除非双方能证明他们有养家的手段,法律都禁止结婚,而且这样作并没有超越国家的合法权利。不论这类法律是否是权宜之计(这是一个主要取决于当地条件和情感的问题),它们都不能作为侵犯自由而加以反对。这种法律是国家为禁止有害行为——一个对他人有害,而应该受到谴责和社会指责的问题,当它不是作为附加的法律惩罚的一项应急措施的时候——而进行的一种干预。不过现今流行的自由的观念很容易导致对仅涉及到其个人的事务上的自由的真正的侵犯,并排斥对个人的放纵意图施加任何限制的尝试。他们放纵的后果对其后代是增加一个或几个不幸和堕落的生命,而且对那些极端容易受到他们行为影响的人必然带来多种的祸害。当我们把人类对自由的这种奇怪的尊重与他们对自由的奇怪的缺乏尊重进行比较时,我们可能会以为每个人都有一种必不可少的伤害他人的权利,而全然没有不使他人痛苦而使自己快乐的权利。

我为一大类有关政府干涉的限度的问题保留了这最后的一块地盘。这些问题虽然与本文的题目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严格地说来却并不属于本文的范围。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在那些情况下,反对干预的理由并不侵犯自由的原则。问题不是关于限制个人的行为,而是关于帮助个人的行为。它问的是政府是否应该做,或者应该促使政府去做某种对他们有益的事情,而不是政府不管,而听任他们自己个人或他们自愿联合起来集体去做。

当政府的干预不涉及侵犯自由时,反对政府干预的意见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一些事情个人去做可能比政府去做还更好。一般来说,办理一件事情,或者说决定如何以及由谁来做那件事情,只有那些与之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最清楚。这个原则就谴责了从前非常普遍的立法机关或政府官员对工业生产日常程序的干预。不过这个问题的这一方面已经被政治经济学家们阐述得够多的了,所以与本文的这些原则没有特别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