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办报
新闻事业资本化,需要大量资本,但别的事业有了资本,一切问题,即几乎都已解决,新闻事业则不然,未来的新闻事业尤不然。因为新闻事业的成功与否,一部分因素,固然靠资本大,设备好,而另一部分,也就是最重要的部分,还在报馆的言论记载,如何真能把握读者重心,争取时间。至于报馆本身的管理,对事,对人,对物,均较其他事业,倍多困难,尤其印刷运输及传达消息之各种工具,日新月异,技术因素,亦特感繁复。如果一个报馆,不能得到最优秀的工作人员,尽管资本雄厚,也绝无把握,可以保障成功的。试举一例,印度国大派领袖尼赫鲁,他的父亲很有钱,尼赫鲁自己当然也很干练,但他父子在印度合办的独立报,就以管理不良,终于倒闭。尼赫鲁因此发誓,不敢再自己办报。又如太平洋战事发生前,我著名某侨领,曾在海外办报多处,他总以为资本可以战胜一切,但截至战事发生时止,他所办各报,仍多未达到成功目的,即因替他办报的人,缺乏办报专才。可见新闻事业,需要专门人才主持,其重要性质更过于需要资本。过去办报的人,他的学术及毕生志愿,多不一定和报纸有关,骚人,墨客,官僚,军阀,都可以做新闻记者,甚至一个学采矿冶金的,也可以在报馆写国际论文或编文艺副刊。他们多半视报馆为传舍,流动性极大。在科学发达,分工精密的现阶段,我相信战后新闻事业,这种现象,亦必将归于消灭。只有研习新闻,或新闻事业中之某一技术部门,并以报纸工作为终身职业的人,才能参加新闻工作。我曾有好些朋友,他们做过很多大公司的总经理,以为报馆事务部分,也等于普通商业,做一个报馆总经理,自不至发生问题。然而,一进报馆,种种困难,无法应付,尤其监管印刷,最使一般初做报馆总经理者感到头痛。这些都还仅是最简单的技术问题,在未来新闻事业愈趋专门化时代,当然更非专家不能办报。在资本家出钱之后,我紧接着指出,“专家办报”这一口号,就是这个意思。
老百姓说话
现在问题核心之部分,业已到临,因我此处提出的,本以“战后中国新闻事业制度如何建立”为核心,而在所建议的第三点——老百姓说话——又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如果仅如我已经说过的两点:“资本家出钱”,“专家办报”,则目前英美式“言论出版自由制”下被资本家劫持操纵的报纸,其轮廓本已如此。只有真能做到“老百姓说话”,才是我们中国新闻事业制度的一个特征。
我的办法,要将资本家投资所得利益,和报纸代表的人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完全分开。伦敦泰晤士报创办人华德(John Walter)后裔,以其一部分主权,特别关于决定言论政策之权,移让于特别组织之董事会,及《每日民声报》将总经理权交一出版公司管理,言论权则由工党主持,都稍稍含有言论不受资本控制的意义。因为未来的新闻事业,需要大资本,我们现所尊奉的三民主义,只“节制资本”,并不打倒资本。资本家投资一切事业,其主要目的,在获取利润。新闻事业,欢迎他们投资,但只许他们和投资其他有关公共福利的事业一样,于获取合法利润外,仍须听从国家或社会有关公团之控制。如以公用事业为例,资本家决不能于获取电灯,自来水,或公共汽车之营业权以后,而可将所有灯水汽车,居奇垄断,或专凭自身好恶以订供人使用与否之标准,且亦不能专为本身利润,而任意提高价格,使电灯不明,水源不洁。英美新闻事业之所以为后世诟病,多由于英美学者,通常未认识新闻事业亦为公共事业之一种。
总以为报纸为一种私人经营的自由商业。其列举不能算作公用事业之一证,即公用事业,不能无故拒绝某一人之使用,而报纸主要商品之一——广告——却可以任意拒绝刊登。这实在是一种幼稚可笑的说法,广告可拒人刊登,难道报纸出版以后,亦可任意拒人购读吗?如以公共福利为标的,则凡不拒害公共福利或违背法令之广告,报纸亦不应有拒绝之权,事实上亦不至拒绝。电灯,自来水,公共汽车,其对于公众之影响,不过限于一区,报纸则可以由一市一省推及全国,甚至全世界。资本家不应以投资关系而即攫整个报纸并其言论权为个人私有,事理至明。
因此,我主张国家立法,报纸虽准许私营,亦准许与其他任何大规模企业,在同一原则或限度内,获取利润,但每一报馆,必须组织一编辑委员会。私立学校创办人,必须组织一董事会,不能视学校为个人私有,其意义亦类与此相似。委员会人选,除三分之一得由投资主办报馆者自由延聘外,其余三分之二,则应依一定的比例,由学术机关,公共法团,读者代表,分别选派,至此例如何规定,代表选派程序如何,在立法时,当然尚需详加研讨,尤其宪政时期,政党林立,由政党主持之报纸,如何能在此种制度之下,不妨碍本身正当的宣传目的,要均有悉心考虑之必要。此编辑委员会一经成立,则凡主笔总编辑之任免,报馆言论政策之制定,及对每一重大事件发生时采取之态度,即系由其决定,主办报馆者,无权干涉。
此委员会既有三分之二多数,出自人民选派,则报馆言论记载,亦即可真正与老百姓意旨相配合。以资本家个人利益及意志支配报纸言论,及所谓黄色新闻之流弊,亦从此可以避免。从另一方面说,报纸既真能代表老百姓说话当然即可得到老百姓爱护。过去资本家之多以败坏报格,迎合低级趣味,无非在争取销路,销路多则广告多,广告多则利润多。今以代老百姓说话,而得到大量销路,对于资本家争取利润之目的,并无损害,在资本家自亦不致因编辑权被限制,而即减少投资新闻事业之兴味,且虽受限制,究比开大旅馆,百货公司,仅仅获利以外,尚多一推派三分(之)一编辑委员会之权。
此真一举两得之办法。不必国营,可收到与国营同等效用。且此种报纸所反映之国民意见,必可极端忠实,甚至如我最初所举已故某名记者偶尔误传的“英人为公益事件,投函三次不登,可以控告报馆”之办法,在英国认为绝不可能者,在此种新闻制度下,竟可做到。此非英美“言论出版自由”制度下报纸所可比拟。而与我国现所遵行三民主义之原则,及国民党人民有“完全言论出版自由权”之政纲适相吻合。战后报纸之私营,一方面需要大量资本,一方面又怕蹈英美资本家操纵报纸之覆辙,但此重大矛盾,由于上述“言论权”与“资本权”的切实划分,即有合理解决可能。总之,“老百姓说话”,乃是我所建议新制度中最重要一点“核心之核心”所在。
政府认真扶助,依法管制
最后,即这一制度中的第四点。我是切望政府,对战后新闻事业,能“扶助”与“管制”,双管齐下。所谓扶助,一定要“认真扶助”,不能仅以若干空洞好听的名词,敷衍了事。如我去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大公报发表“新闻记者法应速设法补救”一文中所说:政府为鼓励新闻记者,尽职奉公起见,最低限度,记者法中应包括下列各项:(甲)凡新闻记者具有左述事项之一,国家应特予褒奖或抚恤:(一)由于职务上之非常成就,对国家有重大勋劳者;(二)忠于职务,致被杀或残废者;(三)对新闻事业之发展,新闻学术之研讨,在技术上或学理上有重大贡献者;(四)继续服务新闻事业十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乙)新闻记者,于执行职务时,得请求有关机关,予以适当之便利。
(丙)左列事项,由国家予以适当之限制:(一)新闻记者之待遇,应视当地生活程度,由主管机关会同该地记者公会规定一最低标准,遇重要物价剧烈变动时,得随时予以调整;(二)新闻记者之工作时间,通常应以每晚十二时为止,其担任十二时以后之深夜工作者,每人所担任工作时间之总数,应不得超过四小时;(三)新闻记者每星期应休息一日。
以上三项,虽所指专为新闻记者,但保障新闻从业员,亦即为扶助新闻事业之最大因素,其他一切,不难由此类推。所谓管制,一定要“依法管制”,不仅没有法律根据的管制,在报馆不能接受,且这种法律的订定,除了最不得已外,顶好能包括在一般法律范围以内。特别为报馆订定的法律,以愈少愈好。比如鼓吹暴行,公开诽谤,普通刑法,都已有最严厉的惩罚,即不必另为报馆,而在特别法中,别有规定。至开办报馆,既为一种商业组织,则公司法及一般商业法规,均有必须遵循之手续,即亦无庸另行登记。我的意思,中国自有报纸以来,即备受满清北洋军阀之恶毒摧残,再加以各种客观条件不够,故近代式报纸,虽已有将近百年的历史,但规模极小,销路极狭。
尤其报馆与记者,随时均有被封被捕被杀的危险,故报馆应负有的使命,本身迄无法达成。战后建国工作,第一步即须改造公民心理,转移社会风气,报馆在此一工作中,地位异常重要,国家对此种事业,实应尽力倡导。只要报馆的言论权,真能由人民掌握,不至为少数特具野心者操纵败坏,则国家消极的管制,与积极的扶助,其唯一目的,无非促进新闻事业之发展。在过去打倒军阀时期,以军阀政府为对象,报纸与政府立于敌对地位,因而有“报馆不封门不为好报馆,主笔不下狱不为好主笔”之名言,以激励报人反抗军阀,视死如归之勇气。军阀政府,亦即报以封报馆,杀记者为不二法门,且有种种特为镇压报馆而制定之苛法严刑。今军阀政府,既早经打倒,尤其抗战胜利以后,政府与报馆,均同负建国重任,双方正唯有相需相倚,竭诚合作,以完成建国大业。
于此,政府而或犹勾心斗角,视报馆为寇雠,及报馆而或犹恶意攻讦,以政府为对象,即均可谓时代错误。在建国的、民主的、法治的政府之下,根本不愿有非法封报馆捕主笔之事,如其有之,即不啻自行否认其为人民拥护的政府。唯若所封所捕,确均依法执行,则此种报馆,当系仅以报馆招牌为掩护,实或阴谋暴动,或贩毒走私,报馆仅为彼等集合党徒,交通联络之秘密机关。又此种主笔,或系假借报馆名义诈欺取财,是其被封被捕,实际上与报馆及主笔之本身地位,毫无关连,尤其绝不能因此而指为破坏言论出版自由之原则。故今后每一报馆,每一记者,应以不违背本身职务,触犯法纲为荣,而以被国家正当制裁,封闭捕杀为耻,所谓过去打倒军阀时期奉为圭臬之名言,当反其意,变为“报馆不封闭才是好报馆,主笔不下狱才是好主笔”。必如此,政府与报馆才算确实走上了建国、民主、法治的正轨。
至于扶助和管制的详细办法,当然并非此匆促时间所能说明,但扶助要“认真”,管制要“合法”,这在我提出的两个原则中,已大体包括无遗了。因为我所建议的这个制度,每个报馆言论权,既都为纯正人民公意的表现,报馆编辑权操于人民代表之手,英美资本家操纵报馆的流弊,都可免除,则民主国家对于报馆的几个基本原则,如前述之(一)创办报馆,不需登记;(二)无事先检查;(三)不能以命令禁刊某项消息;(四)批评官吏失职不为诽谤;(五)除有关国家利益之机密文件外,有权发表任何消息。在战后的中国报纸,国家似乎更可以放心大胆,毫无保留的全部赋予。国家只要从人民控制报馆言论权一点,能详定法案,严密监察,重心在握,一切问题,即均不难迎刃而解。
我所建议“战后报纸新制度”,至此已说明完毕,假使真能做到,则资本家,专家,老百姓,和政府精诚合作的一幅远景,转瞬不难实现。而报纸言论,既真由人民主持,我们所争取宪法上人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即人人均可平等享受,较之英美,亦远为普遍切实。我确信中国报纸,在建国时期,其地位极为重要,至战后之大规模发达,尤为毋庸置疑。当前课题,仅制度上必需得一完备良好的方案,我这建议,不过为寻求这方案的一种尝试,希望引起国内贤达尤其新闻同业研讨的兴趣,使真正符合理想的方案,最后得告成功,而且这种方案成功以后,不仅解决了我们“战后新闻事业需要然又恐惧资本化”的矛盾,并且也解决了世界——尤其英美——新闻事业制度的矛盾。我切望这个奇迹,能在三民主义的中国,首先实现。
(原载《中国新闻学会年刊》第2期“战后新闻事业研究”专栏,第20-30页,1944年11月20日出版,李磊录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