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保农最好的2006年、2007年为例,2006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7.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实际增长10.4%。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3%,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5.8%。按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标准低于693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2148万人;按低收入人口标准694元~958元测算,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3550万人。2007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实际增长12.2%。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3.1%,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6.3%。按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标准低于785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1479万人;按低收入人口标准786元~1067元测算,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2841万人。
从历史纵向来看,1979年—2007年,中国经济以年均9.8%速度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城乡居民的收入也在迅速增加。1978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到2007年达4140.4元,比1978年增长近30倍,年均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7.1%;1978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到2007年达13785.8元,比1978年增长39倍多,年均增长13.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7.2%。
四、城乡公民权利差距明显
收入是衡量公民权利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收入直接体现为公民经济权保障程度的高低,收入高,公民经济权保障程度就高,收入低,公民经济权保障程度就低。同时,收入还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和条件。中国城乡差距体现在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也是非常突出的。中国80%的医疗资源在城市,截止2002年中国农村有达1亿人口没有得到医疗服务,因病致贫成了中国农村地区致贫的第2位原因。2005年,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认为,“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只相当于上世纪90年代初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整整落后10年。”城乡消费差距令人震惊,收入消费方面,城乡差距为3.21∶1;教育卫生方面,城镇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比例分别是乡村的3.4、6.1、13.3、43.8、68.1倍;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只有10%左右,而城市合作医疗覆盖率则为42%;政府公共投入方面,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下降,由1978年的13.43%,下降到2003年的7.12%,而2003年主要针对城市居民的各项财政性补贴,超过了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支出。城乡居民消费上的巨大差距,显示了两者在收入水平、消费能力上的悬殊地位。显然,这无非是权利本身的差距。张贵峰.消费差距背后的权利差距[N].中国经济时报,2005—9—8.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城乡差距,背后就是健康保障权分配失衡问题。长期以来,健康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都市化”倾向,医疗资源被人为过度地集中于城市,农民无法分享公共卫生支出上的国民待遇。在农村的一些地方,尤其是部分低收入农民看不起病,虽然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医疗费支出城市和农村均在增加,但是农村与城市有很大的差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在全世界排名第188位,列倒数第4位。2006年,全国平均每院床位和人员分别为133.0张和172.9人,而农村每院只有17.4张和21.5人。此外,农村在安全饮用水、电力设施、道路、电话等公共设施方面远远落后于城市,并在公共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价格歧视。在经济劳动权利方面,和城市居民相对宽裕的择业、迁徙、劳动保障权相比,农民无论是在乡村的土地财产权上,还是在城市的外出打工谋生权益上,均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按现行区域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从西部到东部打工的农民如果要参加养老保险,企业每年要为一个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3600元左右。由于流动性大,农民工实际无法享受,这笔费用就被滞留在当地的社保部门。
选举权和参政权平等实现的城乡差距也是明显的。在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等方面,农民同样是权利的边缘者。作为市民,工人有工会,妇女有妇联,而几亿农民却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政治权利组织。社会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集团的力量强弱,并不在于人数的多少,而取决于其组织程度。显然,和社会所有其他群体相比,时下农民都是组织化程度最低的一群,由此,在社会博弈中,他们总处于失语状态,在政治参与方面,农民地位的边缘化不可避免。正如邓正来所指出的,这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都市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遗忘了中国的农村和中国的农民,归根结底是遗忘了中国这一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新兴的“贫富差距结构”以及世界结构构成的真实社会。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思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P121.
在社会保障方面,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涉及伤残、疾病、生育、年老、死亡等众多的项目,建立了包括离退休制度、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免费住房制度、粮油价格补贴制度、保证就业制度等各种具体制度。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在创建当中,且社会保障种类仍很少,无法满足农村社会的需要。而且城市社会保障由国家提供,而农村基本上是自保。
消费性支出是公民权利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以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差距为例,“从2003年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来看,城乡居民享有公民权利水平的差距是巨大的。食品方面,2003年乡村居民消费水平占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比率为:甘肃占30.7%,青海占39%,宁夏占35.4%,新疆占33.6%。医疗保健方面,2003年乡村居民消费水平占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比率为:甘肃占22.1%,青海占25.6%,宁夏占25.8%,新疆占32.6%。交通和通信方面,2003年乡村居民消费水平占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比率为:甘肃占20.57%,青海占28.64%,宁夏占28.82%,新疆占16.45%。文化娱乐、教育和文化服务三项,2003年乡村居民消费水平占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比率为:甘肃占24.18%,青海占18.46%,宁夏占27.65%,新疆占13.99%。西北民族地区乡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除食品达到城市居民的30%上外,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文化娱乐、教育和文化服务各省、区的比例都很低。最低的比例才占13.99%。考虑到乡村居民没有在外饮食一项,说明,西北民族地区乡村居民支付社会活动消费的能力和享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是极其低下的,也说明西北民族地区乡村居民享有的社会公民权利基本是消极的,不足的。”姚万禄.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权利保障的城乡差距分析[J].西部法学评论2008(1).
五、农村差距与地区差距相互动
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3.57元,最高的上海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0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17.1%;最低的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1.5元,仅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8.5%;最高与最低收入之比为1∶0.32;1978年—1998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分别达到19.5倍、14.6倍和11.7倍。东、中、西地区收入增长也由改革初期的差距不大变为较为明显的东高西低的趋势,1978年东、中、西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系数分别为1.20∶1.09∶1(以西部地区为1),1998年则提高到1.94∶1.35∶1。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22.24元,最高的上海市为6653.92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3.7%;最低的贵州省为1564.66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9.7%;最高与最低收入之比为1∶0.24。瞿振元,李小云,王秀清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3月,第211页.中西部农民收入低下成为地区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西部落后问题,主要还是西部的农村落后问题。我们在研究中发现,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均没有达到全国水平,甘肃甘南州、甘肃临夏州、宁夏、新疆、青海分别占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6.5%;42.39%;77.08%;76.25%;66.51%。而中部、东部地区都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山东超过675元,浙江超过3倍多。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看,甘肃省甘南州、甘肃省临夏州、宁夏、新疆、青海分别占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24%;47.05%;77.13%;77.19%;76.79%。东部的山东平均水平超过251.8元,浙江超过平均水平5801元,超出比例占55.28%。
2004年全国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为21.6%;前七位的依次是上海(87.8%)、北京(81.7%)、天津(67.8%)、浙江(57.9%)、广东(46.4%)、江苏(46.3%)、山东(42.8%)。全是东部发达地区。2004年,代表中部地区的河南农村全面小康的实现程度为14%,在全国各省(市、区)综合实现程度排序中居第18位。2004年,青海省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为—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