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国家必需长抓不懈的一项基本国策,只有控制住人口的增长,才能实现经济稳定快速的发展。而家庭保障和计划生育是一对矛盾,农民若需以家庭为主要保障,就是要增加家庭人口,尤其男性人口,所谓“养儿防老”,结果造成严重的政策性人口增长和性别比的失衡,与农村土地制度相冲突。进入21世纪的农村新生代农民,有着相当数量的农业人口是没有土地的,按照村社成员资格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非常有限,另一出路就是非农化迁移,但又受到城市壁垒的限制。
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进程加快,受生产方式变化的影响,农村家庭生活方式也有所改变,突出表现在:第一,为了降低家庭内部生产和生活的磨擦成本,以分家的形式实现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第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离异现象的增多,残缺型家庭也越来越多。农村家庭结构和规模的变化,一方面提高了家庭内部的经济保障水平。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村家庭保障的观念在淡化,功能在退化,传统的家庭保障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家庭的一些基本功能如抚养、赡养、教育更多地需要由社会来承担。同时,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后,1对夫妇最多只生育2个子女,与家庭人口减少、农业人口减少相伴随的是农村教育发展,新生代农民子女将大规模离开农村,对原居住在农村的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能力呈弱化趋势。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将很难实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一个基金的原始积累时期,按照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最低年限计算,从投保积累养老基金之日起到享受这笔基金的最短周期大约需要15年左右的时间。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老龄高峰到来之前的30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已向老龄化社会发展,如果不赶在老龄化高峰到来前二三十年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新旧体制的更替,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更新。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穷有所济,就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缓和家庭矛盾,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新农村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的战略性举措。而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是一项民心工程,有了它作为支撑,就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首先,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中国农业实现的“第一个飞跃”是在小生产基础上实现的飞跃,有很大局限性的,无法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工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要实现“第二个飞跃”,即从传统小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村社成员资格为基础的土地保障功能将急剧退化。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有利于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同时,可以促使农民将防病、防老、防弃的资金投入经营中去,从而增加生产经营性投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其次,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农民实现生活宽裕。由于农村人均土地面积小,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为了维持生存,成千上万的农民只能外出打工,但多数是农闲时外出,农忙时回家,不能安心在外工作。这既减少了在外收入,又增加了成本支出。由于许多从事非农产业者依然兼营土地,不少可以通过非农产业获得更高收入者,依然坚守着土地,限制了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使得农民能够放下包袱,选择最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更多的货币收入,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宽裕。由于社会保障中政府投入的增加,实际也是一种对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农民不同程度地在社会保障中获得“收入”,从而有利于农民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第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乡风文明。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这样农民就不会在遇到天灾人祸时求天求地求菩萨,甚至搞一些封建迷信活动。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会使每一个家庭和个人能够体面的生活,有尊严的活着,不必通过乞讨、欺骗甚至偷盗来维持生存,也会大大减少“弃老”行为,这必然会促进乡风文明。
第四,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管理民主。管理民主是农民政治有序参与的重要形式,前提条件是广大农民的积极有效的参与。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时代,不少农民终日为生活奔波,无暇顾及什么民主管理,有时不得不为三斗米折腰,农村贫困群体的政治冷漠化即缘于此。而完善的社会保障,解决了农民的生存需要,使得他们有时间、有精力参政议政,而且没有多少顾虑,可以公开的参政、公正的议政,促进管理民主。
第五,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村容整洁。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然会提高各级政府在老百姓的威信,这使得政府的号召能够得到老百姓的积极拥护并积极参与建设,使得村容整洁任务早日完成并长期保持。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安定的需要
中国的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国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只有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体系。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使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城乡的巨大差别、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的贫富差距,对中国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的时期,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处理不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矛盾具有显性化、联动性特征。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容易波及到城市,危害也更大。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稳定农村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步骤。
虽然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搞活”的政策,对农业、农民的各种奖励、补贴不断提高,对农村的各种公共投入也在逐步增加,最低生活保障、新农合制度基本建立,但与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水平不高相连的社会矛盾依然突出。一是中国农村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自然灾害多;生活水平低,抗病抗灾能力低。农民因贫因病致贫率、返贫率高,弱势群体的自我救助能力低,从国家奖励性政策中获取的资源也少,依然是农村社会的最不稳定因素。二是失地农民和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经济环境恶化,处于进城无工,守农无地的两难境地,收入水平不断下降,自我保障积累不足,既无土地保障,也无社会保障,成为流民,犯罪率上升。三是留守儿童、老人在农民转移中成滞后效应,当前的农民转移,实质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非农民转移,成长中的农民和丧失劳动力的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低下,他们急需社会保障的支持。
(六)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公民权利保障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赋予了公民获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在农村集体经济中,中国农民曾成功地创造和实践了合作医疗制度,五保户也可获得集体经济提供的基本保障。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农村生产责任制后,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取消,集体经济已无力提供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资料,中央及地方政府只能为受灾的农民和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农民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社会救济,农民获得保障的权利并没有因为经济的增长而改善。以公共卫生为例,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20年间是中国经济增长率最高的时期,同期公共卫生支出不升反降,尤其是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支出更是如此。在1980年,中国卫生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是2.49%,2000年这个比例下降为1.71%。1993年,农村卫生费用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34.9%,1998年为24.9%,5年下降了10个百分点。199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3776亿元,其中政府投入为587.2亿元,用于农村卫生费用为92.5亿元,仅占政府投入的15.8%。21世纪是公民权利普遍增长的时代,农民作为公民,理应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体现的是宪法精神和政府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分析
(一)建立完全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国际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经验
几乎所有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都有一个农村和城市的不平衡期。从建立时间看,世界各国建立城市社保和建立农村社保的时间都不同步,农村社保一般滞后30年—50年。如果从中国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作为城市社保起始时间开始计算,现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滞后了50多年。再从经济条件来看,以13个欧盟国家为例,其农村社保建立时农业GDP比重为3.1%—41%,平均为16.2%;农业劳动力比例为5.1%—55.3%,平均为29.5%,人均GDP(以国际美元计算)为1445元—9580元,平均5226元。到1999年,中国农业GDP占国内生产总值17.7%,农业劳动力比例为47.5%,到2001年,人均GDP为10185元,如果按照国际惯例,目前建立与城市接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二)建立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从政治条件看,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深化,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从2004年开始,国家又连续3年给予种粮农民直接补贴631亿多元。国家还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实行补助,目前全国财政困难县已由2005年的791个减少到21个,减少96%,困扰多年的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31页.到2005年底,全面取消了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和特产税,平均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250亿元。中央政府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发展的执政理念,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为建立农村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政治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已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第一次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从2003年至今,国务院及其各部门颁布的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从各方面为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支持。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2005和2006年1号文件,要求建立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产增收的长效机制,改革农村税费并取消农业税,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等。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在全国开展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更是为建立农村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新的契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十七大报告中,党中央将“三农”问题放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十七大报告强调:“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农村经济的外部环境将得到改善。
从经济条件看,改革开放30多年,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总量大大增加了,已经提供了一个建立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经济基础。大多数人民不但解决了温饱,而且丰衣足食,相当一部分已经小康。到2006年底,中国经济总量超过了20万亿元,国家财政收入近4万亿元,这为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改革深化,中国整体经济处于稳步发展阶段,不仅农村经济实力不断提高,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也不断增加,国家完全有能力为建立城乡结合型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经济基础。
从社会条件看,农民权益保障的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城镇社会保障的发展,部分农民社会保障的观念得到根本转变,打破二元保障模式的呼声日益高涨。加之,农村与城镇居民的相互流动(主要是农村流向城镇)、计划生育的实施等促进农民思想观念更新,特别是先进地区的示范效应,使广大农民渴望有社会保障。
从制度条件看,任何一项社会制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都要求整体推进、协调发展,城市社会保障也不能处于“游离”状态,没有将占总人口80%的广大农民覆盖其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是不健全的制度。从制度建设内在要求讲,打破二元保障模式,建立城乡结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则是必然趋势。
从农民自身来看,农民对社会救济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如合作医疗制度深受农民欢迎。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发展了农村劳保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等多种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