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增长,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比2002年增加1111元。特别是2004年-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连续三年超过300元,历史上前所未有增幅连续三年超过6%,是1985年以来的首次收入连续增长。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从不到200元增加到3587元,这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社会基础,并且各级政府正在逐渐把提高农民收入放在重要位置,相信农民收入在不远的将来会有较大改善;中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是有一定能力承担社会保障费用的,这为因地制宜建立不同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中国财政支出将由重视对经济领域的支出转到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支出,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不只是支出结构量的变化,重要的是公共财政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平问题,公共财政支出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建立公平财政的重要内容。
(第四节)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保障制度,既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被称之为“子孙工程”,其健全程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为此,我们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进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强化政府在农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政府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机构,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政府是一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福利”。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4页.公共福利体现为社会全体人员能从社会整体繁荣与进步上普遍受惠,尤其表现为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福利能从社会整体繁荣中得到坚定保障和普遍关怀,以体现社会公正,世界银行在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把保护弱势群体作为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之一,农民作为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理当受到政府的更多关注与保护,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将所有的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之中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要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调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分担责任的积极性,对政府、集体、个人的社会保障责任与义务作明确界定,特别是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要划分清楚。应坚持政府责任先于社会责任,中央责任和地方责任分类履行的原则。对于贫困地区,要强调中央政府责任、省级政府责任先于基层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增强地方政府保障能力。对于基本实现小康的地区,中央政府起补充作用,地方政府起主导作用。对于全面实现小康已进入现代化的地区,地方政府应承担起全部责任,实现城乡一体化保障体系的建立。其二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原则,即农民社会保障目前应是低水平的,与农民的投保能力和政府财力相适应,首先实现最基本的保障;农村的社会保障应是广覆盖的,城市社会保障以外的农村劳动力和人口都应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其三是建立农民土地保障的退出机制。把已经离开农村且无地的劳动力和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有土地而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先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待其土地经营权完成流转后,再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将在城市务工3年以上的农民工,无论其有无土地,都应纳入城市化社会保障体系。其四是提高重点保障的政府支付水平。在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不断提高公共财政投入。
(二)政府为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财政支持
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20多年,2003年GDP达11.7万亿元,财政收入突破2万亿元,国家财力的增长表明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能力也在增长,中国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但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例小,特别是对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严重不足。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中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刘书鹤.农村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J].人口研究,2001(5).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当前中国城市正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保障资金缺口非常大,政府每年都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的投入,财政压力很大。但这不应该成为政府放弃或减少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的理由,解决这个矛盾的一个思路是,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总支出,特别是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建立城乡兼顾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农民社会保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最后的责任。另一个思路是,政府要通过制度创新开辟更多的筹资渠道。比如通过国有资产逐步变现和国有股权的划拨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以通过发行长期国债为农民社会保障筹集基金,以未来经济发展的成果弥补初建时期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严重不足;可以通过各项农民增收减负措施提升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投保能力;还可以采用世界银行倡导的实物换保障的方案,激活农村社会保障的潜在资源——农产品、土地、股权,解决农民收入低、特别是现金收入少又不稳定的困境。
(三)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
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长久,而民众认同的内在基础是意识的接受或心理认同。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终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例如:当前中国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缺失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其意义认识不清。既指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认识不清,也包括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清。尤其是农民,他们作为保障的对象,如果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直接影响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导致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认识模糊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统因素。“养儿防老”是中国传统的观念,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尽管在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冲击下,这一传统观念有所削弱,但由于此观念的根深蒂固,要想在短期内彻底转变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家庭养老仍是非常重要的形式之一,子女不孝顺,不养老,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非常不体面的事。第二,认知程度。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本身就还是一件新事物,农民只是感觉到存在,对它还不了解,而感觉到的东西往往是肤浅的,因此,很多人持怀疑观望的态度,认知程度低。第三,宣传力度不够。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观念的转变,认知程度的提高,都有赖于我们的宣传工作。而导致宣传力度不够的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看不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其二是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对8亿农民建立社会保险虽有必要,但不可行。因此,要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要求我们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认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清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从而提高参保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