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讲清形势,讲清经济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认识,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一要积极开辟宣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障宣传活动。各级农村社会保障部门应始终把宣传发动群众,鼓励引导群众放在首位,主动与新闻单位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农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参加社会保障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增强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二要向广大农民宣传现代的保障观、健康观和生死观。通过宣传现代的健康观、生死观以及现代的消费观,使他们充分了解社会保障的根本作用、目的和意义以及将来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以此增强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有利于树立他们的保障意识,为今后保障工作的继续深入和开展夯实工作基础;三要以宣传教育的形式,消除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偏差。有组织地深入群众中大力宣传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及其在其他地方的实施情况,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偏差,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参保基础。
(四)政府为农民社会保障立法并实施监管
立法先行是许多国家建立或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时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可靠性和稳定性,政府必须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是监管的前提条件,在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社会保障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等实施过程中,政府要严格监督管理,防止和惩处一切违规行为,以防把好事变坏,伤害农民的利益。
(五)拓宽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
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机制,为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保证。农村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但国家要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比例,政府要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一方面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对农村的教育投入,以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从而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不断增加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要广开融资渠道,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也可考虑将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业税、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保障基金渠道。同时,要建立个人账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构建多层次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国家现在无力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全部承担下来。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方面的要求。在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集中了中国大多数的贫困人口,甚至还有不少人的温饱问题也没有解决,社会保障的水平不可能在短期内能有很大的改善,并且在较长的时期内,这种局面将一直维持。因此,在确立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时要坚持少而精,要重点考虑当前农民面临的最无奈、最无助的核心问题,如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险等。要依据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分类设计,制定和建构多层次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中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由家庭组成,家庭保障在中国农村沿袭已久,家庭血缘关系和经济关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等问题主要由家庭解决,家庭关系比西方国家要亲密、稳定得多。家庭保障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一直是解决老有所养的主要途径。在现代农村,在强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可以利用与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家庭养老在现代社会中可以极大地减少政府在老年保障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家庭养老在老年人的日常照料、生病护理、精神安慰等方面也有着独特的作用与效果。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地区差别和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政府、集体、社会、个人分别投入不同的资金,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完善农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扶贫工作。2003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面全面推行。当前,政府对推行新型合作医疗下了很大决心,并强调指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要做到取信于民、施惠于民。在“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要以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同步建设县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县中医院(民族医院)。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更进一步提出,要突出抓好医疗卫生工作。要着眼于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要启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五年内国家财政投入200亿元,对乡镇卫生院和部分县医院房屋和设备进行改造。提出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2006年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中央财政为此增加支出42亿元。并提出到2008年,要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首先,根据目前农村的社会经济条件,宜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医合药为主要形式。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原则上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县乡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法规,指导发展,规范管理。
其次,应当以县(或乡镇)为单位优先建立农民重大疾病保险。农民重大疾病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采取农户集资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农民重大疾病保障基金,出资比例可以因地制宜,从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与传统合作医疗相比,农民重大疾病保障具有统筹层次高,抗风险能力强,筹资水平低,容易筹资、管理和结算等优点,这是适应新形势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当然,有条件的地区(如苏南、上海等),可以在农民重大疾病保险的基础上,发展更全面(包含门诊)的医疗保障制度。
(三)完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贫困人口是所有人口中最脆弱的群体,今天的中国有必要也有可能为他们建立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制度。目前这一制度虽然在一些地区已具雏形,如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省市已经或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广东省为例,截止到2001年12月,该省支出资金1.7亿元,使28.5万农民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护。李珍.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4.但就全国而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没有真正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意下面一些问题:首先,要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次,科学地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最后,合理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般说来,乡村经济条件好的主要由乡镇与村集体负担;乡村经济条件差的主要由市、县、乡三级负担。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也应发挥相应的作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应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无论是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还是所谓的“土地换保障”做法,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都是国家或社会,从而需要国家或社会统一管理,并体现社会化。在征地中,失地农民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是弱势群体,其根本利益最终只有靠政府来维护,所以,应加强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和支持力度,建立责任明确、执行有力、程序规范、监督体系完善的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对城市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对于因稳定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没有土地的新增农业人口,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转移至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只要在城市稳定工作3年以上,就纳入城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