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转型时期中国投资领域的政府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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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1中国投资领域地方政府行为界定

一般来说,地方政府并不是投资宏观调控的主体,投资领域的地方政府行为只包括储蓄转化为投资中的政府行为、财政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投资领域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是储蓄转化为投资中的政府行为、财政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三者之中,改善投资环境应居于核心地位,储蓄转化为投资中的政府行为和财政投资应围绕改善投资环境来实施。在储蓄转化为投资中的政府行为、财政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这三者之中,财政投资是地方政府投资者行为,储蓄转化为投资中的政府行为和改善投资环境是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投资领域的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也可理解为地方政府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

根据1998年以来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特点,虽然地方政府要执行中央政府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但地方政府并不是投资宏观调控的决策者和主要执行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门才是主要执行者);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土地和税收间接地影响储蓄转化为投资;地方政府是改善投资环境的主力军;地方政府从事着大量的财政投资。也就是说,1998年以来,投资领域的地方政府行为只包含在储蓄转化为投资中的政府行为、财政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研究投资领域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就是研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第3章有关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基本框架论述,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受到发展阶段和政府体制的制约。在中国,虽然存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但各地方政府体制差别不大(根据第1章的基本概念界定,本书的地方政府是指省级地方政府),政府体制对各地方政府行为差别影响不大;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差别很大的国家,东部、中部和西部发展水平差别很大,发展阶段对中国不同的地方政府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人们可以把中国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方政府行为,比较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进而探讨转型时期中国投资领域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