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转型时期中国投资领域的政府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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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41998年以来中国投资领域地方政府行为

不规范的根源

5.4.1发展阶段对调整地方行为内部关系的约束

综合5.2和5.3的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中央财政支出有助于减轻发展阶段对调整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约束,但是这种帮助是有限的,它不能彻底消除这种约束。

中国转型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要求政府职能作相应调整,要求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作相应调整。但是,由于发展阶段约束无法彻底消除和中国地区发展阶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在转型过程中,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调整速度不同,政府职能转变速度也不同,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同。

面对不规范程度不同的地方政府行为,在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时,中央政府难免顾此失彼,宏观调控的能力受到制约,宏观调控的效果受到限制,这就加剧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不协调。

5.4.2中国地方政府行为自利动机与过强的经济能力

1998年以来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特点表明,转型时期中国中央与地方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不协调也与地方政府行为自利动机和过强的经济能力有关。在这里,本书再简要点评二者对调整政府行为关系的影响。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有研究者把转型时期中国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模型称为“政治企业家”模型。可参考徐承彦。论转型期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从企业家型的政府角度的分析考察。CNKI(清华同方):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3.,它不仅仅表现为地方政府官员具有强烈的追求个人政绩或本级财政收入增加的动机,也表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地方公共管理者的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发展和满足本地区公众对公共服务不断增长的需要。

转型时期,中国各级地方政府经济能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财政投资;二是地方政府实际控制的庞大的国有资产(土地、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和国有企业)。在转型早期,地方政府经济能力过强突出表现为地方政府实际控制的大量的预算外财政投资,这些预算外投资成为转型早期国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1998年以后,地方政府经济能力过强突出表现为地方政府实际控制的庞大的可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国有自然资源(土地、矿藏等),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这些国有自然资源和税收杠杆间接影响储蓄转化为投资、影响非政府投资的实际成本,从而影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具有过强的经济能力,这两者结合起来就会产生地方利益集团。有学者认为,转型时期,中国存在不同的能量巨大的地方利益集团。参见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72—274.由于受地方利益集团的干扰,政府投资行为内部关系的调整方向、途径和速度都会受到影响,投资领域的政府职能转变也受此影响。地方利益集团干扰也因此而成为投资领域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的一个根源。

对中国地方政府自利行为动机和地方利益集团干扰,政治经济学(即政治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它可分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在内的流行于当代西方国家的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者们已经作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本书不再作重复分析。

领域政府行为的思考

政府与市场关系决定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要求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作出相应调整。面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所要求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政府行为应相应作出调整。如果政府行为调整滞后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所要求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那么政府行为就容易出现不规范。和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轻微调整不同,中国转型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也是从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发展状态向现代工业为主的发展状态的转变。在这种革命性的巨大转变中,中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

衡量转型时期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是否规范需要参照物,这个参照物只能来自市场经济的政府行为。由于现实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存在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等政府体制不同的国家、存在政府能力不同的国家(有效政府还是无效政府),这个参照物只能是考虑发展阶段、政府体制约束后的理论上的政府行为。上文构建出了这个参照物,即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基本框架。经过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是:①在转型的不同时期,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②相对参照物,转型早期和1998年以来的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都不规范;③在不同时期,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不规范的根源有所不同,转型早期是“三个调整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单独某一方面的政府行为调整不到位、政府行为内部关系调整不到位,在这三个“调整不到位”中,政府职能调整不到位是另外两个调整不到位造成的,是它们的外在表现,而政府行为内部关系调整不到位对政府职能调整不到位起决定性作用),转型早期的首要问题是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中投资者行为没有服务于公共管理者行为,1998年以后的首要问题则是政府行为内部关系中的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不协调;④1998年以来,投资领域的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的根源有二,即发展阶段约束、地方政府的自利动机和过强经济能力。

既然存在行为不规范,那就应该考虑如何使之规范。在汉语中,使政府行为规范也可以称为规范政府行为。在考虑规范中国投资领域的政府行为时,人们不禁想问: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也存在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那么哪些影响因素是中国与其他国家所共有的,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对于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不规范,人们应该如何应对?解决这些问题就是本章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