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转型时期中国投资领域的政府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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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1思考之一: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

不规范的影响因素

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源自政府行为调整滞后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政府行为调整滞后意味着政府行为不能体现调整目标所要求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政府行为原本应该体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但根据系统论思想,政府行为实际体现出的功能取决于政府行为内部关系。政府行为内部关系能否体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是政府行为能否实际体现出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关键。解决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应该从影响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因素考虑。在第4章,本书就是从政府行为内部关系中寻求出转型时期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不规范的根源。对于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不规范与其他国家政府行为不规范的异同,人们也应该从影响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因素来考虑。

对影响市场经济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因素,在第4章的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基本框架中已经有所阐述。在第4章,本书从两方面来考虑影响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因素,即影响政府投资者行为服务于公共管理职能的因素和影响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正常发挥作用的因素。①影响政府投资者行为服务于公共管理职能的因素有:财政投资领域是否是公共领域、财政投资主体合理划分、财政投资时机选择。②影响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正常发挥作用的因素有:公共利益选择和代理问题、决定能否成为有效政府的因素(政府能否适时适度调整公共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各种政策或政府行为能否有效协调配合、中央与地方关系能否稳定和协调)。③对两个方面都有影响的因素是发展阶段和政府体制。

中国转型进入中后期后,市场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基础,但是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还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区别在于在中国政府投资行为内部关系的影响因素之中,有的因素是中国特有的,一些共有的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

第一,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所共有的因素。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转型时期中国也存在财政投资领域、财政投资主体划分等方面的问题;与其他发展中或发达市场经济大国一样,存在投资时机选择、实现有效政府等方面的问题;与所有国家一样,特别是与政府主导型国家一样,存在政府行为不良问题。作为发展中的政府主导型的国家,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也受发展阶段与政府体制约束。

第二,在这些共有因素中,中国的影响因素所起的作用不一定与其他国家的相同。

(1)就财政投资而言,财政投资领域问题在转型早期严重影响到政府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成为当时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不规范的首要因素或者说根源。进入转型中后期以后,财政投资领域问题得到缓解,虽然财政投资项目公益性和效率方面还存在问题,也影响到政府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影响已经不是最主要的了。中国政府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的变化是巨大的,而这种巨大的变化在十年时间内完成了,这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包括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其他转轨国家。

(2)就政府行为不良(政府失灵和政府行为不规范)而言,中国政府决策—执行机制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决策—执行机制带来的政府行为不良也不完全等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政府行为不良深层次原因(公共利益选择问题和公共利益代理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面临的国情不同于其他国家,选择和执行具体政策所带来的政府行为不良也不完全等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

(3)就发展阶段和政府体制而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综合国力不断上升,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一直处于快速推进状态,与此相应,市场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或质量有持续扩大或提高的趋势,这完全不同于一些发展相对缓慢的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但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如东亚新兴工业国)相似;与其他政府体制相对稳定的国家不同,中国还面临着从计划经济的政府体制向市场经济的政府体制的重大转变,这种转变不是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都要面对的。

第三,中国自己特有的因素。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处于调整之中,没有形成制度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放权、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的相对集权,现阶段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已经不同于转型前的单一制,而未来转变的方向则尚未完全确定,正如本书第1章所转述的,多数政治学家认为,中国未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将由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市场经济体制共同决定。

(2)各级地方政府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过强的经济能力。如第5章所述,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它不仅仅表现为地方政府官员具有强烈的追求个人政绩或本级财政收入增加的动机,也表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地方公共管理者的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发展和满足本地区公众对公共服务不断增长的需要。这两种表现不同的动机也可能会在其他国家出现,但在中国,前者表现得比其他国家更强烈,后者则因公众愿望强烈并且执政党高度重视而表现得与其他国家有所区别。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具有过强的经济能力,在转型早期,它突出表现为地方政府实际控制的大量的预算外财政投资;1998年以后,它突出表现为地方政府实际控制的庞大的可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国有自然资源(土地、矿藏等)。以土地为例,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不仅是大量国有土地的实际支配者,也是土地要素(农村集体土地和城镇国有土地)市场化的实际控制者,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土地生产要素来生财或干预固定资产投资。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很少具有这种过强的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