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本书的主体可分为三部分:绪言的相关理论研究现状和评论;第2章和第3章;第4章、第5章和第6章。其中,相关理论研究现状和评论、第2章和第3章是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第4章、第5章和第6章是中国现实分析与对策。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1)从相关研究现状看,对转型时期中国投资领域的政府行为,人们主要从财政投资、投资宏观调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的行为、储蓄转化为投资中的政府行为四个方面来考察。对这四个方面的政府行为,国内外经济学者已经在行为动机、单个行为的作用、行为的制约因素等问题上取得大量研究成果。当前,理论研究新动向之一就是把财政投资和投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分析政府行为方式,但是,对于这四个方面政府行为之间关系,目前尚未有专门的研究成果。这四个方面的政府投资行为不仅涉及经济问题,还涉及公共管理问题。当前,经济学与公共管理学交叉研究取得一定的进展,可以为研究这四方面政府行为及其关系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不过,对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还需要人们作进一步深入研究。人们至少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论创新:政府行为如何体现政府职能、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行为不规范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中投资领域的四个方面政府行为之间关系及其影响因素等。
(2)在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具体内容与发展阶段、政府体制和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能力有关;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各国可根据需要相应调整其内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调整关系到各国经济的发展,适时适度调整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可以促进经济繁荣;政府体制和政府能力影响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顺利与否。
(3)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行为的关系被阐述为:政府与市场关系决定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通过政府行为体现出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是政府行为应该体现的功能,而政府行为实际体现出的功能可以等于、大于或小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按系统论思想,政府行为所实际体现出的功能取决于政府行为内部关系。
(4)政府行为不规范的产生过程被阐述为: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要求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作相应的调整,要求政府行为作相应的调整,但是政府职能调整有时跟不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政府行为调整有时跟不上政府职能调整,如果政府行为跟不上政府职能的调整或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就会出现行为不规范;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是微调,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调整相对容易,政府行为调整也相对容易,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很少出现或容易解决;对体制转轨国家而言,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属于根本性调整,它要求政府职能相应地作根本性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转轨国家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就比较严重,不过,在转轨或转型国家中,各国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任务、方向、途径、速度都有所不同,各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存在一定区别。
(5)政府行为不规范与政府行为失灵是政府行为不良的两种表现(或者说是病症),产生政府行为不良、政府行为不规范与政府行为失灵的深层次原因应该是一致的。政府行为失灵的原因是政府的决策—执行机制(由国家政治制度决定的)造成的公共利益选择问题与公共利益代理问题。公共利益选择问题与公共利益代理问题也是产生政府行为不规范和政府行为不良的深层次原因。
(6)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是:改善投资环境居于核心地位,储蓄—投资转化中的行为、投资的宏观调控和财政投资居次要的服务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地位。。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可以分为:政府投资者行为与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
(7)影响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因素有:影响政府投资者行为服务于公共管理职能的因素和影响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正常发挥作用的因素。其中,影响政府投资者行为服务于公共管理职能的因素有:财政投资领域是否是公共领域、财政投资主体合理划分、财政投资时机选择。另外,影响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正常发挥作用的因素有:公共利益选择和代理问题、决定能否成为有效政府的因素(政府能否适时适度调整公共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各种政策或政府行为能否有效协调配合、中央与地方关系能否稳定和协调)。最后,对两个方面都有影响的因素是发展阶段和政府体制。
(8)中国现实比较分析的结果:在转型的不同时期,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对参照物,转型早期和1998年以来的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都不规范;在不同时期,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不规范的根源有所不同,转型早期是“三个调整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单独某一方面的政府行为调整不到位、政府行为内部关系调整不到位,在这“三个调整不到位”中,政府职能调整不到位是另外两个调整不到位造成的,是另外两个的外在表现,其中政府行为内部关系调整不到位具有决定性),转型早期首要问题是政府行为内部关系中投资者行为没有服务于公共管理者行为,1998年以后首要问题则是政府行为内部关系中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不协调;1998年以来,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的根源有二,即发展阶段约束、自利动机与过强的经济能力;中央财政支出有助于减少发展阶段对调整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约束,但这种帮助是有限的,它不能彻底消除发展阶段对调整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约束。
(9)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影响因素:有的因素是中国特有的,有的因素与其他国家共有,但一些共有的因素所起的作用又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
(10)规范转型时期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的对策可从几方面着手:规范不同级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规范同级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规范政府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治理中国式的公共利益选择问题和公共利益代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