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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急诊科医生》:医者仁心中的法律世界

医疗剧《急诊科医生》聚焦医院中最忙最累,又“人命关天”的急诊科,展现了急诊医护人员夜以继日全力救治病患的工作状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医患相处的应然样本,点滴间传递着医者仁心的人间大爱。下面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来看一看医院里的悲欢人生。

NO.1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剧情: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急诊室持刀闹事,何建一安抚这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劝男子将刀放下。刘慧敏趁着男子不注意便报了警,男子看见警察前来,情绪更加失控。何建一是一名医生,本着精神分裂症患者也是一条人命的想法,劝警察不要朝男子开枪,他则一个劲地安抚男子。孙萌想趁着男子与何建一纠缠时逃跑,便突然站起来,结果男子却将刀划过了一旁孙萌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与此同时,警察也击毙了这名男子。

解读:在法律上,刑事责任的承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前提,而精神病人恰恰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他们或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或是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者。由于精神上的认知障碍,导致了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缺失,由此给犯罪的追究带来阻却因素。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并非所有的精神病患者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判断的标准在于其犯罪之时是否为发病状态。对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因长期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其犯罪无法承担刑责;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不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其在精神正常期间的行为需要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犯罪时并非精神病发作期,那么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在本剧中,这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已经被警察击毙,也就不需要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NO.2 做手术,必须要患者家属签字吗?

剧情:大爷的脑部CT结果出来后发现是脑出血,江晓琪坚持要给大爷做开颅手术。刘慧敏提醒江晓琪,大爷的家属不在,没有家属签字不能进行手术,再说开颅不是小手术,真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江晓琪表示现在马上手术还有希望,她签字费用她先出,出了事也由她负责。

解读:2017年8月,陕西榆林孕妇坠楼事件引发的知情同意权,引起舆论关注。我们所说的手术签字权,在医学上统称为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诞生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利,它提供了患者以及家属可以参与、知情并决定其医疗过程的法律依据。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患者同意、家属签字的程序,某些时候实际上可能会剥夺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才改变了这种做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虽然侵权责任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患者家属签字的做法,但在医务实践中,从医院和医生规避责任的角度来说,家属签字的做法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剧中江晓琪在大爷的家属不在的情况下,从患者病情出发实施开颅手术,值得点赞,也赢得了患者女儿的高度肯定。

NO.3 安乐死在国内合法吗?

剧情:梅律师曾经跟梅梅说她要是得了老年痴呆,让梅梅给她安乐死。何建一也曾经这样想过,希望自己能有尊严地死去,不想给别人添麻烦。梅梅现在相信梅律师真的签了那个生前预嘱,她认为不管有没有人希望梅律师死,但她知道梅律师肯定是不希望这样活着的。

解读: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可以说,即便梅律师明确表示让梅梅给她安乐死,但如果梅梅真的给梅律师实施了安乐死,毫无疑问,梅梅同样会触犯刑法,可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NO.4 纱布残留在患者体内,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剧情:一个做过阑尾炎的病人肚子疼再回医院,结果一拍片才知道,是她之前做的手术有纱布残留在内,而这个手术正好是整天吵着要进手术室的海洋完成的。海洋知道自己犯了错,还不肯承担这个责任,想让器械护士一起承担责任,被何建一给痛骂了一顿。何建一骂完海洋之后,亲自去向患者解释清楚,并承诺自己会亲自为患者手术,让患者等手术之后再谈赔偿的事情。

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患者而言,要做的工作就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能够证明纱布系医院在手术中留在体内,医院应该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纱布遗留在体内,往往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比如在一起案件中,2004年在产婴剖腹产中留下纱布,此后一直腹痛,直到2011年11月到医院检查发现身体内留有纱布,经手术治疗后于2011年12月2日出院,其于该时间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于2012年12月到法院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对于患者来说,举证责任较大,因为她需要证明的是8年间,其只做过与此相关的剖腹产手术,才能固定责任人。

在本剧中,这一案件以患者的原谅而告一段落,对于医院来说也算是化险为夷。当然,医院承担相关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NO.5 江晓琪父母研制的药物专利书上写的是郑岚阿姨的名字,这是侵权吗?

剧情:江晓琪从小失去父母,由父母的朋友郑岚阿姨养大。郑岚阿姨含辛茹苦将江医生养大,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原则,问江医生啥时和她儿子结婚。谁知才说几句,郑岚阿姨脸色突变,原来是心脏病犯了,江晓琪赶紧去拿药!谁知这一拿药,就牵扯出一桩陈年旧事,江晓琪发现,为什么父母研究的药物专利书上写的是郑岚阿姨的名字?

解读:郑岚当时和江晓琪的父母一起在研制一种新药,也就是专利书上备注的一种名为新特宁的药物。后来因为一次做饭不小心发生的火灾,江晓琪父母双双死亡。而后,殷翔也从侧面验证,这张专利书应该属于江晓琪的父母无疑。

如果郑岚侵权,江晓琪寻求法律救济的第一步,就是要搜集证明郑岚侵权行为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发明人的署名权。如果江晓琪父母和郑岚所在单位之间并没有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药品是江晓琪父母的个人研造,则该发明专利的署名权和经济上的权利,应该完全属于江晓琪父母个人所有,就算两人已经身遭不测,江晓琪也有权继承相关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