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持续高速发展,深化改革,全面开放,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公共事务管理等各项建设都在高速推进,整个事业的总体规模迅速扩大,市场经济双重效应的作用日益显著和强烈,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使社会从产业结构、经济和社会体制、就业方式、社会结构,到人们的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生活方式、精神文化、价值观念,等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可以说是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总的来看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后果。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开始滋生、发酵,有些已经积聚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以来,涉及整个社会发展全局的一系列重要矛盾日益突出,各种不和谐的因素也在扩大和增长,开始严重影响和威胁到了社会和谐。诸如:(1)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因素。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资源短缺对生产的制约越来越严重;生态环境虽有局部改善,但总体恶化的趋势未能根本扭转。(2)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城乡发展水平的差距在扩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历史上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就极不平衡,现在差距仍然存在,有的方面甚至有所扩大;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在扩大。(3)经济活动整体的不和谐因素。一些行业盲目扩大投资,使资金、原材料、能源等供求比例严重失调,结果造成一方面资源严重耗损、日益紧缺,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所谓“产能过剩”;调整旧的产业结构取得的部分成效,往往被盲目竞争造成的新的结构性矛盾所冲掉。(4)经济发展与政治、文化、社会福利的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改革落后于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生存质量和发展的需要。(5)各种社会问题频繁发生与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和谐因素。如各种自然灾害和生产、交通等事故频繁发生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威胁,失业、就业形势严峻,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行为严惩不止。(6)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等等。
这些不和谐因素的存在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而且威胁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如果任其滋长泛滥,则不仅可能动摇社会总体上的和谐局面,而且完全可能严重阻碍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主义事业全局。正如六中全会文件所指出的,我国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面对的挑战都是前所未有的,形势紧迫,时不我待。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正是为了“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在和谐与矛盾的关系上,理论上有一个难点是如何认识新时期的劳资矛盾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回答这个问题同样首先必须正视矛盾。实际情况是:在总结十年“文革”的严重错误和挫折的教训之后,党中央以当时国情的科学分析为根据,认定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了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其中一项关键性的决策是“在消灭资本主义之后又重新利用资本主义”。经过20多年迅速发展,新的私营企业到2005年底已有400万户,雇用职工超过3亿人。私营经济无论是资本、产值还是利税,都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出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存在资本主义的复杂情况。由于共产党执政的中国政府对私营企业实行了正确的政策,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拥护宪法,遵守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因而私营企业主阶层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一部分。当然,他们与被雇用的职工之间根据雇佣劳动制度而形成的生产分配关系,就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来说,仍然具有剥削的性质,利益上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但在今日之中国,发展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符合包括雇佣劳动者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且,在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振兴中华,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等共同目标和任务上,广大私营企业主同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具有共同利益。正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背景下形成的,新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与雇佣劳动者阶层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决定了新的私营企业主(和已往的民族资产阶级类似)具有两面性,决定了它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具有两重性。而且由于互相合作是矛盾的主导方面,决定了矛盾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也可能通过和谐的(即平等协商、统筹兼顾、互利双赢等)方法来解决矛盾。毋庸置疑,不可避免地,在一定范围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斗争,但是斗争也是为了达到促进和谐的目的。这是我国社会总体上能够保持和谐局面的现实根据,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之所以可能的现实根据。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劳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现在已经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只有正视而不是回避它,正确认识和处理它,防止和化解有可能使矛盾激化的不和谐因素,才能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和一项重要任务。
总之,提倡和谐绝不意味着回避矛盾,否认斗争。恰恰相反,正视矛盾,正确处理矛盾,才是促进和实现和谐所必然要求的。
三、“和谐社会”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位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思想,如何认识它和其他战略思想(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的关系,如何认识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位置和意义,这是我们应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想,回答这个问题至少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把“和谐社会论”放到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中去认识它的位置和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与历史上旧的社会形态不同,它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由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根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自觉创建的。由于主客观条件十分复杂、不断变化,因而,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地提高理论水平和指导能力,不断地探索前进。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开放的科学体系,需要不断地加以修正、充实和发展。经过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三代领导集体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形成,但随着实践的发展,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的发生,理论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提高。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的战略思想,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只有把“构建和谐社会论”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结构之中,搞清它和其他理论之间的互相关联和制约,才能全面准确地认识它的科学内涵,以及它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对中国特殊国情的科学认识,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正是以此为根据,我们党才得以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论,等等。可是中国国情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个活的动态概念。2006年的国情与20多年前改革开放开始时(1979年)的国情比较,已发生很大的变化,更不同于半个世纪前建国之初(1949年)的国情。现在党中央之所以提出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论等,正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新认识,脱离了当前中国国情,就无法深刻理解为什么要提出“和谐社会论”。又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实际上是社会主义阶段论,因为逻辑上已经蕴涵了在初级阶段之后必然有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正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是有阶段性的,再加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约,因此“和谐社会”理想目标的实现也必然具有阶段性。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规定,就体现了从国情实际出发的阶段性特征。说明社会和谐也有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二)把“和谐社会论”放到新的战略思想系统之中去认识它的位置和意义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的战略思想,它们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互相密切联系的有机系统。只有揭示“和谐社会论”与其他战略思想之间的内在本质联系,才能全面准确地认识“和谐社会论”的科学内涵,以及它在新的战略思想体系中的位置和意义。
如,“和谐社会论”与“以人为本”的关系。“以人为本”在新的战略思想体系之中居于核心地位。“以人为本”作为党的执政理念和指导思想新的表达,体现了党对自己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高度自觉。党信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认定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不仅如此,在社会主义新社会中,人民当家做主,是国家的主人。而共产党员本来就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各级干部和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党之所以能够排除万难、战无不胜,其智慧和能力的源泉就在于它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忠实地代表人民,因而能得到人民的坚决拥护。因此,党把自己的宗旨确定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定自己的全部工作都必须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目的和标准,始终靠人民。这就是党群关系的本质,也是提出“以人为本”的根据。贯彻“以人为本”,就是要摆正党和人民、个人与群众的位置,不能本末倒置。就必须做到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各方面的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益,使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社会和谐”(包括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群体之间、个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广大人民的一个共同愿望和基本需要。从长远看,它是建设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眼前看,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的正是一系列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而“构建和谐社会”是贯彻“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又如,“和谐社会论”和“科学发展观”的关系。建国以来,特别是20多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使全党全国人民获得了一个共识:发展是硬道理,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但实践证明认识到此为止是不够的。总结这些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党又获得了新的认识:必须进一步明确,依靠谁来发展,即发展的主体和根本动力是什么?发展为了谁,发展的成果归于谁,即发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使发展进程能够避免大的曲折,顺利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任务?
正是为了解决这些关系到社会主义本质、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理论,主张以人为本,通过五个统筹,正确处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重大社会矛盾和问题,保证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要求以此作为统领全局的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全面贯彻落实。那么,在此之后,又提出“和谐社会论”,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的初步想法是:“和谐发展论”是“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充实和发挥。“科学发展观”与作为科学世界观组成部分的发展观是有区别的,它不是单纯描述世界运动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而是党总结社会主义历史经验,研究如何避免失误、挫折甚至失败,使社会主义建设得以顺利实现理想目标而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如何科学发展的基本观点。因此,实质上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事实上,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一系列新的战略思想,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党中央针对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经过系统化和严密论证,将是继社会主义阶段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建设一项阶段性的重大成果,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论”。当然,这绝不是说以前有关社会主义发展的理论是不科学的,而是说,在已往达到的对发展的科学认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和深化,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关于社会主义如何发展的科学理论。“和谐社会论”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它用“和谐”进一步充实了发展的理想和奋斗目标。由原来构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三个标志性特征:“富强、民主、文明”,增加“和谐”这个特征,表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论断中的四个定语基本上是分别代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方面,彼此也有互相渗透。(需要说明的是,新增的“社会”,有其特定的含义,实际上是把有关就业、医疗、教育、扶贫、养老、救灾等社会福利和公共管理事业,集中起来单列一项,冠以“社会”之名,与前三项并列,构成“四位一体”,而这个方面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更加直接。)这样,社会主义理想目标的设定就更加全面了。二是,“和谐”(相应的英语是harmony[n],harmonious[a],协调也是这个词)又是处理发展过程出现的矛盾的重要方法。
在这个意义上,“和谐”是指用互相协调、统筹兼顾、合作共赢的办法,缩小各方利益的差距和不平衡,化解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这与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全面协调”、“五个统筹”是一致或相近的。把“和谐”作为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和处理矛盾的重要方法,单列一项放到突出位置,表明人们对社会主义如何科学发展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刻了。